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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投资
项目
核准
请示
企业投资工程核准请示(样)
XX省企业投资工程核准方法
甘政办发(2023)124号
第一条为了标准政府核准企业投资工程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XX省政府核准的投资工程目录(2023年本)所列工程的,应按照该目录规定权限进行核准。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方工程,由省开展改革部门负责初步审核并上报;其余核准类工程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核准权限分别由省级或各地开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工程,应当向工程核准机关提交工程申请报告。工程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工程的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由省级工程核准机关核准工程的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四条工程申请报告原那么上按国家标准的通用文本格式编制,不得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替代工程申请报告。
工程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及工程概况;
(二)开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四)节能方案分析;
(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七)经济影响分析;
(八)社会影响分析。
第五条工程申报单位在向工程核准机关报送工程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工程用地预审意见;
(三)开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由省级工程核准机关核准的工程,应由工程所在市州工程核准机关对工程申请报告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省级工程核准机关。省属企业投资建设应当核准的工程,可直接向省级工程核准机关提交附有工程所在市州工程核准机关意见的工程申请报告。
第七条工程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工程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工程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对需要评估的重大事项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工程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九条工程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核准机关反响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响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对于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工程,工程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可以采取听证、专家评议等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工程核准机关应在受理工程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工程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工程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23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工程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工程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对核准的工程,工程核准机关应向工程申报单位出具工程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工程核准机关;对不予核准的工程,应向工程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工程核准机关。
工程申报单位如对工程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工程核准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工程进行审查:
(一)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四)地区布局合理,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工程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四条工程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工程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工程申报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工程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工程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向原工程核准机关申请延期或未批准延期的,原工程核准文件失效。
第十五条已经核准的工程,如需对工程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工程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工程核准机关报告。原工程核准机关应根据工程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六条对已核准的工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平安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在工程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工程申报单位以拆分工程、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核准文件的,工程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工程的核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XX省政府核准的投资工程目录(2023年本)所列工程的,参照本方法进行核准。
第二十条本方法由省开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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