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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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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职业病 防护 设施 同时 工作 流程图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图 可行性论证阶段 不通过 整改后通过 可行性研究 组织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 修改完善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报告 形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备查,同时进行信息公示。 评审组确认 通过 通过 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设计阶段 不通过 修改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 通过 整改后通过 评审组确认 形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备查,同时进行信息公示。 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编写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并报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验收阶段 不通过 整改后通过 依照评审及验收意见,修改完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通过 形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工作报告要提交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同时进行信息公示。 评审(验收)组确认 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适用本程序。 一、准备阶段 (一)在有关评价、设计已完成或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评审(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主持评审(验收)相关负责人以及任务分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由其书面授权指定有关负责人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人员,并根据不同阶段要求通知有关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参会。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见附件3)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二)建设单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指以下三类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职业卫生专家;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即不属于本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由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验收)组。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 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与安全设施“三同时”一并评审(验收)时,评审(验收)组成员中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按拟定时间、地点召开评审(验收)会议,参会人员在签到表上签字,建设单位负责人致辞,介绍参加会议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工作的议程; (四)主持人宣布评审(验收)组成员,并推选出评审(验收)组组长。 二、评审(验收)阶段 (一)评审(验收)的技术工作交由评审(验收)组组长主持,评审(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建设、评价及设计等单位介绍有关情况: 1.建设单位负责人介绍建设项目概况;防护设施验收时,建设单位负责人还应当介绍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等情况。 2.报告编制单位或设计单位有关人员汇报本建设项目评价报告的编制情况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及主要内容。 3.评审(验收)组成员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对评价报告或设计进行逐项评审;验收时,组织评审(验收)组成员查看现场、审阅防护设施验收资料,并逐项核查。 4.评审(验收)组成员根据《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查阅相关资料或者现场查看等情况进行质询,有关单位人员针对质询内容进行说明。 5.评审(验收)组进行充分讨论,组长综合统筹各成员的个人意见和结论最终形成评审组评审(验收)意见。 三、总结阶段 (一)再次召集全体会议,由评审(验收)组组长宣布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 (二)建设项目相关各方对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进行确认。 (三)建设单位负责人对下一步整改工作进行部署。 依照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评价报告、设计的修改完善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整改,并请评审(验收)组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见附件4-6)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四、信息公示 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见附件7),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具体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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