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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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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食品药品 职业技术学校 章程
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序 言 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校组建于2006年9月,由原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中职部和原广东省国土资源职业技术学校整合而成。2008年,被广东省教育厅评为“广东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12年被广东省教育厅评为“广东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校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乐教好学,立德树人,促进教职员工职业能力发展,培养社会适用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依法治校,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秩序,促进学校稳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观街639号 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是一所公立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为广东省教育厅。学校办学以三年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承担食品医药卫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以及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开展国内外、校际教育的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四条 学校以面向广东省招生为主,招生对象为初、高中学历应届和往届毕业生。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按广东省教育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二章 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校风:文明诚信,和谐严谨; 教风:崇教尚德,求是躬行; 学风:勤学敏思,锲而不舍。 第六条 学校校训:修身励志,精业创新; 学校校徽:校徽为双圆标识,内圈为绿色,上有大雁、木棉花,下面“1965”为建校年份;外圈为白色,上方由左至右为学校中文名称,下方为学校英文名称。 第七条 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教育规律,坚持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追求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和谐统一;以技能型人才培养为根本,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坚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大力开展校企合作和社会服务;以中职教育为基础,积极发展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教育;秉承学校艰苦奋斗、严谨治学的优良传统,培养学风严谨、技能扎实、知识配套、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技能人才;突出医药特色,服务健康服务业,立足广东,面向全国,努力把学校办成以医药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型职业院校。 办学理念:以德为先、育人为本,通过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满足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能力全面发展需求,培养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实用技能型人才。 办学定位:立足医药卫生行业,服务健康服务业,以广东为主,面向全国,依托行业特色,重视服务基层,成为广东职业院校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为汉语。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校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行政、财务、学生、教学、后勤管理等工作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等职责。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相应部门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管学校党建工作,承担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分管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职责为: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教,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决议,完成上传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接受上级党政管理机构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组织拟订修订学校章程,报上级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实施,组织编制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四)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形式合作,为社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 (五)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建设以及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拟订修订学校教学和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拟订岗位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审定增减人员计划,决定人员调入、调出和引进接收;组织拟订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决定对教职员工的晋升、重大奖励或者处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七)根据学校有关决定,按照权限和程序代表学校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八)组织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主持拟定和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 (十)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实行校、系二级管理体系,设置党政管理、教学、教辅三类内部管理机构。其中,党政管理机构为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室、财务科、教务科、学生科、招生办公室、保卫科、总务科等部门,教学机构为实验实训中心、实习就业指导中心、继续教育与技能培训中心、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制药系、药学系、食品化妆品系、医药工程系、医学护理系等部门,教辅机构为电教图书信息中心、基建办公室等。三类内部管理机构承担不同的机构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办公会议制度,重大决策严格执行议事议程。学校办公会议分为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校务会议、行政专题工作会议、教职工全体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为学校最高级别会议,由校长或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主要研究学校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主要是确定学校工作计划,研究校务工作中的主要事项。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委员参加,主要是学习贯彻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重要干部任免和党务、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的开展。 校务会由校长召集主持或校长委托其他校领导召集,出席人员是正科长(主任)及主持科室工作的副科长(副主任),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单位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传达并布置落实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的决定。 校行政专题会议一般由分管副校长主持,参加人员为会议专题涉及的行政职能部门相关人员,主要是研究学校教学、科研、后勤、学生管理等工作中的专题性问题。 教职工全体会议,全体教职工参加,主要是传达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学校工作情况,部署学校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向校长办公会议负责。主要职责有:审议学校长远科研发展规划和科研发展计划,审议科研方面重大问题;审议学校学科发展、学术梯队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审定学校重大科研课题和成果,评价重要学术论文和著作,评审校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和奖励;审议学校教师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申报资格;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审议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会议1次,采用记名或不记名方式投票,对学术委员会职权内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学校建立工会,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党务公开,凡涉及学校师生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通过会议、公开栏、校园网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自我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通过上一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向和工作任务; (三)修改并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全体委员会; (五)审议提案工作报告;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是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编制使用部门和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结合学校实际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承担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职责。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在学校工作期间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校实施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二)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竞聘等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在学校工作期间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完成本职工作; (三)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逐步提高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比例,聘任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须完成学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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