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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东莞市整治和打击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 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消委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整治和打击美发美容服务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6〕129号),以及市政府《东莞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东府办〔2005〕6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切实做好全市美发美容市场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办法》以及省有关实施细则管理我市美容美发业,通过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专项行动,有效打击和遏制美容美发服务中无证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发布虚假广告、随意扩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以及随意定价等违法活动。结合专项行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整治和打击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的规章制度和执法机制,从而形成部门之间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消费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全市美容美发经营企业持证(照)经营,明示服务项目及价格,改善营业场所经营条件和环境卫生,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全市美发美容行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成立东莞市整治和打击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经贸局副局长叶葆华担任,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监局、市消委会等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统一协调各部门,开展整治和打击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的专项行动,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集中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干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贸易流通科,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整治美容美发业无证照经营行为
加大力度打击无证经营美容美发机构,规范美容美发业市场。按规定,美容美发企业必须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才可开展经营活动;美容美发场所应符合有关卫生规定和标准,具有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和措施;美容美发师必须具有健康证以及相关资格证才能上岗。重点打击如下行为:
1.未经核准登记,从事美容美发行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从事美容美发行业的违法经营行为;
2.持零售化妆品营业执照,以“演示”、“试用”等名义提供美容服务的超范围经营行为;
3.无卫生许可证,卫生条件不合格的违规经营行为。
整治美容美发业无证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由市工商局、市卫生局牵头,专项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予以积极配合。
(二)整治美容美发服务中销售和使用不合格产品
加强对美容美发服务中所用商品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进货查验等制度,对不合格的商品予以曝光,问题严重的坚决清除出市场。依法查处美容美发服务中使用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不经批准私自配制美容美发品,使用过期失效或假冒伪劣美容美发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严格检查上市商品的质量,重点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生产日期、无产品批准文号、未标生产厂名、无质量合格证的美容美发产品。质监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源头情况进行彻底追查,依法追究制假法律责任。
整治美容美发服务中销售和使用不合格产品专项行动由市食品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牵头,专项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予以积极配合。
(三)整治美容美发行业中价格欺诈行为
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宣传明码标价,严厉打击各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各种价格欺诈行为,使美容美发企业做到标价准确、内容完整、标示醒目、质价相符。重点查处几种价格欺诈行为:
1.价目表所标示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顾客消费的;
2.标示的价格内容不全,公示的服务项目不全,缺标、漏标,或者只标示服务项目,未标示服务具体内容的;
3.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诱骗他人消费的;
4.混合、模糊标价,在指定收费区间内还有多个服务收费标准未能标明的,如对美容美发产品只标明“国产”、“进口”,无法看出这些产品的品名、规格、产地、价格等;
5.以低折扣和优质服务吸引消费者购买高额消费卡,一旦付款后,降低服务质量。
整治美容美发价格欺诈行为由市物价局牵头,专项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予以积极配合。
(四)整治美容美发行业中虚假违法广告
严厉打击美容美发行业各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1.对美容美发产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美容美发产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2.对美容美发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广告失实,功效随意夸大;
3.随意炒作新概念,使用伪科学及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4.打 “免费”的招牌招揽顾客,顾客接受服务后设计强制消费的陷阱。
整治美容美发行业中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由市工商局牵头,专项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予以积极配合。
(五)摸底调查针对性开展联合检查行动
根据美容美发行业工商登记情况,对全市美容美发经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我市美容美发经营企业资料,以本次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服务中欺诈行为为重点,了解、掌握美发美容行业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和主要特点,筛选出需要重点检查、监控企业名单,由市整治和打击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小组,适时对其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美容美发经营企业的证照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是否公示,是否诚信守法经营;
2.使用产品是否合格,是否存在扩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营业场所卫生设施是否齐全,用具消毒和卫生条件是否达标。
行业摸底工作及联合检查行动由市经贸局牵头,专项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予以积极配合。
(六)探索建立反欺诈长效机制
1.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依据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办
法》以及省有关实施细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为整治和打击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提供依据。
2.加强综合监管。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
规,加强美容美发行业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实现联合监管。
3.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深入开展诚信创建活动,组织美容美发
企业开展“百城万店重诚信”等各类诚信创建活动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诚信兴商”的新形式。
4.加强舆论监督。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群众积极
性,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方便群众举报。同时,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回音,有着落;加强舆论监督,在我市主流媒体曝光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骗常识,使人民群众放心,增强人民防范意识,令欺诈者寸步难行。
四、具体时间和步骤
根据省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整治和打击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时间为2006年3月20日至3月31日。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时间为2006年4月1日至5月26日。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总结检查阶段,时间为2006年5月27日至6月10日。组织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总结验收。对照整治目标,做好检查验收。各成员单位于2006年6月10日前将专项工作总结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总结上报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建章立制
首先,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在全市范围内整治美发美容市场行动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承担起整顿、规范、引导美发美容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责任,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努力做好整顿、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显著效果。同时,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省要求每月将专项整治的工作进度,遇到的问题和工作进展情况向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如遇到重大问题须及时汇报,由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解决。其次,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建立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市整治和打击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举报电话(传真)是:0769-22222533,电子邮箱:myltk@。
(二) 加强宣传,曝光案件,宣扬诚信
以“诚实守信”为主题,组织发动我市主流媒体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以及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公告清理整顿依法取缔和注销的违法企业,宣传诚信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倡导明码实价,诚信兴商,营造消费者放心的消费服务环境。
(三)正确引导,加强监管,规范发展
要以此次整治行动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从业者经营行为,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经营,正确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在全行业营造“守信光荣得利,失信可耻受罚”的社会氛围,并注意处理好整顿、规范和发展的关系。通过整顿进行规范,在规范中促进行业发展,促进全市美发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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