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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市政
储备粮
管理制度
市政办储藏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藏粮业务管理,落实管理责任,标准管理行为,确保地方储藏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平安,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依据省地方储藏粮管理方法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地方储藏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藏粮的管理,并对县级储藏粮进行监管;县级粮食局负责县级储藏粮的管理。地方储藏粮粮权归市、县级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市、县级粮食局所属国有独资的粮食储藏库是特地储存地方储藏粮的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地方储藏粮实行集中存放。
第四条承储企业要与其他经营性企业彻底分别,设立独立法人,实行单独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藏粮业务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单位举报。
其次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粮食局规划储藏处会同有关处室依据市政府批准的规模,争辩提出市级储藏粮的储存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规划储藏处或会同有关处室负责争辩拟定市级储藏粮轮换规划并监督执行;对市级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实施监督检查;对市级储藏粮承储企业仓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修理改造和报废项目进行审批。
县级粮食局负责提出县级地方储藏粮的规模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组织县级地方储藏粮的轮换,对县级地方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和平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承储企业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储藏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地方储藏粮的日常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地方储藏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平安;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储藏粮出入库(轮换)规划;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依据规定使用储藏粮各项费用补贴,确保储藏粮贷款平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市粮油质量检测站依照有关规定、按市粮食局的要求受托担当市级储藏粮出入库质量鉴定和储存品质判定。
县级粮食局也应建立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县级地方储藏粮实施质量监管。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
第九条地方储藏粮入库包括收购、调入、轮入、移入及其它。地方储藏粮出库包括销售、调出、轮出、移出及其它。
第十条地方储藏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那么上通过标准的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必需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组织出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但凡品种不符、数量不实、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粮食不得出入库。出入库规划执行状况要按规定准时上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地方储藏粮的出入库一般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入库:预备→入库登记→验质→计量→入仓→结算记帐。
出库:预备→验质→出仓→计量→结算记帐。
第十三条地方储藏粮出入库必需凭证齐全,准时登记账、表、卡,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出入库时要精确 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负责。
第四章轮换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储藏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30%。
第十五条轮换以品质把握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实行“本钱不变,等量兑换〞的方式,依据“先入先出、均衡有序〞和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省本钱、有利于提高效益的原那么进行。
第十六条地方储藏粮轮换的参考储存年限(以生产年度计算)为:小麦3-4年。储存期内要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对鉴定为“不宜存〞的,要准时报告并提出轮换建议。
第十七条每年10月份,承储企业要依据储藏粮储存年限和品质把握指标等状况,向同级粮食局提报下年度轮换规划。由粮食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于12月底前将轮换规划下到达承储企业。在年度规划内,具体每批次轮换数量由承储企业自行支配并报粮食局备案。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规划文件的各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任务。在实施轮换时,可以实行先进后出、边进边出和先出后进等方式进行。实行先出后进方式轮换的,架空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因特殊缘由,需延长架空时间的,必需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
第五章储存管理
第十九条储藏粮库存管理的根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仓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地方储藏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地方储藏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检验人员均要持证上岗。各承储企业要建立统一标准的储藏粮保管总账及分仓保管账、专卡。保管账和专卡要精确 、准时地反映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状况。
“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在地方储藏粮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依据管理需要在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数量,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承储企业库点之间调整储粮数量须报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批准。
其次十条粮食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依据粮油贮存技术标准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入仓后要准时对粮面进行平整,按规定准时填写专卡。
其次十一条地方储藏粮必需储存在符合平安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年限的粮食要单独存放,不能相互串混。
其次十二条储粮仓房应常年到达“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
其次十三条承储企业要因地制宜、乐观接受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节省本钱。要乐观争辩和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削减污染。要乐观应用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储粮新技术。
其次十四条保管员要严格依据粮油贮存技术标准的要求,按时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状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觉察问题要准时报告,并实行措施妥当处理。保管员要对所管理的仓房、仓容和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等状况做到“一口清〞。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
第六章质量管理
其次十五条承储企业要依据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方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地方储藏粮质量管理工作。要设专职质量检验员,建立检化验室,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根本检测仪器和设备。
其次十六条地方储藏粮的质量必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入库的粮食必需到达国标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优先收购新粮,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其次十七条地方储藏粮出入库和储存期间,承储企业要依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方法(试行)及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入库时,要对粮食质量及品质把握指标进行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精确 填入储藏粮专卡。出库时,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可由承储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托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
其次十八条储存期间,承储企业每年4月份、10月份要对库存粮食质量(包括品质把握指标)各进行1次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准时填入储藏粮专卡。承储企业要建立完备的储藏粮入库、储存、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七章设施管理
其次十九条粮食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罩棚、铁路专用线、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要有规划地改善粮食仓储设施。在库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理改造仓储设施,必需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符合平安储粮和标准化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建立仓储设施档案。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每季度都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平安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相关科(处)室和保管员负责仓储设施的日常检查,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设备要准时修理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储存地方储藏粮的仓房、铁路专用线等主要设施完好率要常年保持在100%。承储企业在利用其闲置仓储设施开展代储代运等业务时,不得危及地方储藏粮及其仓储设施和人身平安。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的仓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大型修理改造和报废要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章库区管理
第三十五条承储地方储藏粮的库区要规划合理、布局标准、洁净美观,要合理利用办公区、生活区空地进行绿化、美化,各区域有围墙或绿化带隔离。承储企业员工工作时间着装要统一。
第三十六条各承储企业名称标牌规格、样式、颜色要标准。仓房以及内设机构办公场所都要悬挂名称标牌,标牌规格、样式协调全都。储存地方储藏粮的仓房外醒目位置悬挂市地方储藏粮专牌,专牌样式由市粮食局制定。非储存地方储藏粮的仓房不得悬挂地方储藏粮专牌。各种标牌悬挂位置要正确。
第三十七条库区要保持清洁,排水沟渠畅通,无杂草、垃圾、污水。
第三十八条库区仓房外墙粉刷洁净,颜色风格协调,并常年保持粉刷效果。各种标语、标志牌书写、张挂整齐划一,清楚醒目。
第三十九条仓房内要悬挂“二牌三簿〞。二牌是指:保管员岗位责任牌,储藏粮专卡。三簿是指:粮情检查记录簿,粮食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作业记录簿。“二牌三簿〞样式由市粮食局统一制定
第九章平安管理
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平安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定期争辩平安生产工作。各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制定年度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平安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平安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平安工作管理制度,要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平安防护设施;教育和培训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平安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平安意识;定期组织平安生产检查,准时消退平安生产隐患。
第四十三条严格依据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粮油贮存技术标准和其他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
第四十四条平安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储粮事故和平安生产责任事故,承储企业在乐观实行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准时报告县级粮食局,并由县级粮食局报市粮食局。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实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承储企业地方储藏粮业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储藏粮数量、质量、粮情,储存平安等状况,以及储粮化学药剂、设备设施、有关档案的管理状况;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出入库(轮换)期间的粮食质量,出入库(轮换)结束后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以及依据业务需要对其它事项的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每年春季、雨季、冬季3次平安普查,定期检查一般实行企业自查、市县粮食局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建立粮情分析会制度。承储企业每月要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并作好记录。县级粮食局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市粮食局每年组织两次粮情分析会。
第四十八条对检查中觉察的问题要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违反本实施制度的,依照省地方储藏粮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附那么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业务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和省、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市粮食局规划储藏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