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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重新
鉴定
申请书
篇一: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衡水恒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址:衡水桃城区商贸a区。
法定代表人:张铁成
申请事项:
对冀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08】临鉴字第220号《河北省邢台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意见书》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该鉴定应当适用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而不应当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问题,解决侵权赔偿问题;《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解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问题,解决社会保险问题。《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不适用于工伤和职业病之外的伤残等级鉴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在1996年颁布的,前言部分说明“本标准于1992年由劳动部、
卫生部、全国总工会以劳险字[1992]第6?号文发布在全国试行。”而1992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1】总则部分将该标准适用范围规定十分明确,“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适用范围仅是职工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有关部门诊断为职业病的才能在评残时适用该标准。对其他各类伤残鉴定特别是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因为这类伤残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同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评残,两者更具可比性,其标准更具可采性。本案属于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而该鉴定却适用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显然是错误的。
二、该鉴定事实与客观严重不符,鉴定缺乏依据。
定依据“椎管狭窄”也不可能是外伤所能造成的,因此该鉴定结论所适用的标准是错误的。
三、该鉴定存在程序上错误。
综上,河北省邢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地冀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08】临鉴字第220号《河北省邢台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意见书》,适用依据错误、鉴定事实与客观严重不符、程序错误,缺乏公正客观性,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重新鉴定。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衡水恒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2008年9月10日
篇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书样本
篇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申请表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申请表
上报编号:(20 ) 第 号
鉴定科目: □骨科 □眼科 □耳科 □脑科
□职业病 □其他:
收到鉴定结论日期: 年 月 日
再次鉴定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制
篇四: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书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书
工伤职工姓名:xxx;性别:男;年龄:35岁 ;籍贯: 市;职
业:吊车装卸工;身份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21号
申请人名称:xxx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址: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否
工伤认定时间:20年 月 日
收到初次鉴定结论时间及等级:20 年 月 日,伤残
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
2009年1月8日11时左右,申请人在 有限公司工作
过程中,因吊车钢筋摆动致使申请人被撞击在车箱板上受伤。事
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aa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9月21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因工受伤,并出具 2号工伤认定通知书。
2010年7月9日,丽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丽劳鉴办
【2010】86号劳动能力鉴定审批通知,认定申请人伤情如下:1、左第2肋骨折,右第1肋骨折;2、双肺挫伤并胸腔积液,胸壁
软组织挫伤;3、外伤后认知功能损害。该鉴定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玖级伤残。
申请人认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丽劳鉴办
【2010】86号劳动能力鉴定审批通知,未能全面鉴定申请人伤情,具体表现为:1、申请人肋骨五处受伤,但该鉴定结论只鉴定申请人肋骨两处受伤;2、对申请人的认知功能损害、四肢麻木无力、神经受损、损伤性耳聋症等主要伤情未作鉴定。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此致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 年 月 日
附:
发生工伤后所有有效病历
工伤认定结论书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回证
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其他相关材料
篇五: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福建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住址:某县樟城镇南湖花园15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 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孙某,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州市。
申请事项
一、对被申请人孙某的伤残程度按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进行重新鉴定;
二、对被申请人孙某的停工留薪期按照《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标准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2012年2月18日前往福建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恒宇国际公园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2年3月11日9时30分许,被申请申在该公司暗中墙柱模板时,左眼被铁扣上脱落的物件砸伤,随即被送往福州东南眼科医院治疗。经两次治疗,该医院诊断被申请人为左眼硅油眼、左眼科术后无晶体眼、左眼上睑下垂。2012年10月19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为工伤。2013年1月15日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榕劳鉴[2012]第1812号《劳动能力鉴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为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期自2012年3月11日至2013年3月11日止。申请人认为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伤残等级及停工留薪期有误,具体原因如下:
眼睛之所以能看见周围的各种物体,是因为从周围物体发射或反射而来的光,穿过瞳孔和晶状体,聚集在眼睛后面的视网膜上,形成
这些物体的图像。眼睛的折光系统包括角膜、房水、晶状体、玻璃体以及他们的各个屈光介面。根据2012年6月26日福州东南眼科医院出院小结记载,被申请人系左眼创伤性白内障、左眼硅油眼、左眼科术后无晶体眼、左眼上睑下垂,另左眼底视网膜平伏在位。根据眼睛成像的原理可见,摘除晶状体后是不会失明的,因为还有其他介质可以成像。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的情况应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第7)项“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综上,为定纷止争,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及停工留薪期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