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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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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农村 饮水 安全 项目 建设 运行 管理办法
某县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方法5篇 XX县区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方法 (讨论稿)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平安问题,改善农民生存环境,保证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平安保障工作通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农村饮用水平安工程建设管理方法以及XX省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议管理方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平安问题范围。由各乡(镇)的村庄,学校饮水不平安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农村饮水平安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成立由主管县长为组长,开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卫生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县农村饮水平安工作领导小组,解决农村饮水平安问题由领导小组负总责,由水利局成立饮水平安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工程投资由中央、省、市、县及自筹资金共同负担。 第四条县开展改革局商有关部门落实好农村饮水平安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程审批、投资方案审核下达以及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县水利局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工程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1第六条县财政局参与审核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工程规划,负责配套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共同做好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县卫生局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疫区的范围和人口,以及工程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八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平安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工程规划、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以2023年编制的XX县区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为根底,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那么、科学规划、设计。 第十条 规划设计应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那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采取有效措施以乡带村,尽可能建设跨乡(镇),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第十一条工程的年度建设方案首先由水利局人饮办公室在省厅下达的任务指标的根底上拿出初步方案,在征求卫生部门意见的根底上,与发改局联合编制年度工程建议方案,再报送饮水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市水利局及市发改局。 第十二条 工程的前期规划设计必须在编制工程建议方案前搞好,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初步设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县饮水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专家审批,50万地以上的工程报送,省、市审批。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2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工程所需资金,由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共同组成。鼓励民间资金注入代替群众自筹资金。 第十四条设立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资金专户,将各级资金拨入专户,实行专户、专帐管理。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报帐制,保证资金平安,提高资金使用率、发改、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防止资金滞留和挪用。 第四章工程实施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是政府主导的公共根底设计,属于民生工程,其建设管理也应以政府为主导。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实行所有权和经营别离也就说建管别离,具体建设模式如下: 1、单户或联户修建的水池,小深井等分散供水工程,由用户自行建设,经验收合格后,直接将资金补助给农户,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 2、投资规模小于50万元,日供水200吨/日以下的单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或成立的供水协会组织实施及建后管理,水利部门全程监督。 3、投资规模大于50万元,日供水200吨/日以上的跨乡、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水部门组织实施,建好后,可采取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等形式确定经营者,也可以由县政府授予特殊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招投资法人,采取国家资金与社会资金相结合,由水利部门组织建设,投 3资者参与建设,建好后,核定产权,再租凭或承包给投资法人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过程中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严格执行“四制〞管理,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必须实行施工招标与工程监理,50万元以下的一般供水工程应实行按合同施工与巡回监理。材料设备在已入围省厅招标的厂家中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工程建成后,由工程实施单位对工程作出验收编制决算报告,再送县评审中心审核决算。 第十九条由饮水平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对工程的建设任务,工程质量、水质达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运行情况等进行审核,验收合格后,向市水利局、发改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凡验收不合格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整改。 第六章工程运行管理 工程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要明确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按要求配备人员,制定管护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对饮水平安工程负总责,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和水环境监测;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 4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物价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 第二十二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积极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农民用水协公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利局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效劳质量进行标准和监督。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规模200吨/日以下的单村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或用水协会负责管理。 (二)由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规模200吨/日以上的跨乡、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别离,经县水利局批准在不改变根本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拍卖经营权,租凭、承包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拍买价不低于工程造价的30%,且经营年限不超过设计年限15年,租赁、承包价每年不低于工程造价的2%~5%,所得资金由水利部门负责收回并上缴县级财政专户,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三)由国家补助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水利部门监管,核算好工程造价。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国家投资局部产权属国有,可将其国有产权拍卖、租凭、承包给由政府授予特评经营权的工程法人经营,拍卖价不低于国投资金的30%,年限不得超过设计年限15年,租赁、承包价每年不低于国投资金的2~5%。所得资金由水利部门负责收回并上缴县级财政专户,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5第二十三条由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单户或联户修建的集雨水窖、水池、小深井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受益农户,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二十四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企业化管理,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十五条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工程管理单位要接受水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六条供水水厂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标准管理行为,在确保平安生产和正常供水的根底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效劳质量。 第二十七条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经营管理者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维修。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村委会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或用水协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原那么向用水户分摊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维修。 第二十八条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供水水厂要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 ,建立24小时效劳制度。对规模较小、不具备自行维修、维护能力的供水工程,可以委托当地供水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工程维修效劳公司定期维修,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效劳的专业化和市场化。 第二十九条地表水水源保护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20230m的水域内,应严禁捕捞、网箱养鱼、放鸭、停靠船只、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警示牌。 (二)取水点上游202300m至下游20230m的水域,严禁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沿岸防护范围内,严禁堆放废渣、垃圾,严禁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和堆栈,严禁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三)山溪水水源的集雨面积内实行封山育林以保护水源。第三十条 地下水水源保护 (一)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确定,应设置保护设施,单井保护半径不应小于50~20230m。 (二)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雨季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集水入渗和漫溢到井内,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水质检验 (一)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建立常规化验室,配备检验设备,配备专职的检验人员,定期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 (二)水质检验工程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标准(sl32023-2022)要求;原水采样点,应布置在取水口附近;管网末梢水采样点,应设在水质最不利的 7管网末梢,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1个;供水人口在2万人以下时,不少于1个。 (三)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的规定,也可采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认可的简便方法和设备进行检验。 (四)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 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能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应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能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的更换和维修,应严格冲洗、消毒程序。 各受益村要根据供水规模大小,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各用水户在冬季对进户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 第三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推行用水定额管理,收取根本水费; 第三十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受益区用水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三十五条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本钱、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那么,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根据供水对象执行不同水价,水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县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8供水本钱按水利、财政、物价等部门制订的方法核定。 第三十六条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供水单位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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