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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检
领导干部
廉洁
制度
检察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检制度
为深入推进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工作,大力强化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加强检察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能力,特制定以下领导干部廉洁从检制度。
一、从严展开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那么:
①党管干部的原那么;②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那么;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那么;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那么;⑤民主集中制原那么;⑥依法办事的原那么。
二、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以思想理论建设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建设为重点,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为龙头,以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为核心,结合“创先争优〞、创立“我是共产党员模范岗〞等活动,进一步完善党务、检务公开和党支部的各项制度,大力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用党的建设成效带动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完善党务、检务公开和党支部的各项制度,大力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用党的建设成效带动检察院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深入开展专项教育活动。按照上级院的安排和部署,积极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和“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教育活动。紧紧围绕“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根本要求,领导干部带头通过理论学习、集中教育、岗位实践等形式,加强思想教育,着力培育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素养,着力转变检察人员不符合检察职业道德要求的思想观念,特
别是执法理念问题。
四、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即领导干部定期报告个人及家庭所有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出国婚嫁等重大生活事项,配偶、子女工作及生活状况。
五、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经济事项须记录在案,相关部门及时将需要归档的材料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并按分级管理原那么,由办公室保管,做到不失、不漏。
六、确立读书思廉制度。院内定期开展“读廉文、思廉政、谈廉洁、筑防线〞为内容的廉文荐读活动,要求院中层以上领导与干警交流阅读廉政准那么、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读本感受以及推荐的优秀廉政文章,让每个干警特别是党员干部学习有体会,在学习中思考,在阅读中感悟,从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不断深化公正廉洁执法。
七、定期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活动。各级领导干部在院工作会议上报告个人工作中的宗旨意识、执法作风、履职能力、工作质量、组织纪律等方面,找出执法方式、执法行为和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并在下次会议中将解决结果反响。
八、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从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到各部门负责人,层层签定廉洁自律承诺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办案平安责任书,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制。
第二篇。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检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检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根底。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检,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改革开展稳定大局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不断加强廉政修养,提升自己的人格魅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程序,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期待越来越高,对公正廉洁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常会遇到各种诱惑和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清廉意识,防止出现权力异化现象,切实保证权为民所用。
正人先正己。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既要勇于监督别人,更要敢于接受监督,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位置来抓,尤其是对于职务犯罪侦查等部门和办理案件的关键环节,还要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只有强化自身监督,把检察队伍建设好,始终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才能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作用。作为检察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表达出来的应当是高尚的检察职业道德修养和廉政素养,表现出对人民群众具有无限的亲和力,对犯罪分子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作为一名检察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树立清廉意识,以廉护法,以廉生威,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和学习贯彻廉政准那么和廉洁从检各项纪律规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检察干部廉洁从检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把学习廉政准那么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必修课,既要要求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更要模范带头学习,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
第三篇:领导干部廉洁从检的重大意义领导干部廉洁从检的重大意义
廉洁既是一种品德,更是一种能力。尤其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如果不能做到廉洁奉公,就失去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能力的根底;不能经受住拒腐防变的考验,就失去了提高执政能力的保证。因此,我们必须从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高度,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坚持廉洁勤政的极端重要性,更加自觉地提高廉洁能力。
廉洁不仅是一种高尚品德,而且是一种重要能力。廉洁能力包含对廉洁的认识能力、实践能力和自律能力。首先是认识能力。认识是实践的先导,提高对廉洁的认识能力是提高廉洁能力的根底。廉洁能力的提高,首先在于认识能力的提高。第二是实践能力。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不但要培养自己的廉洁认识能力,更要培养自己的廉洁实践能力,提高“管住自己〞的自制能力,有了这种能力,才会真正把廉洁的要求变成自觉行动,才能耐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守得住小节,堂堂正正做人、公公正正用权、扎扎实实干事。第三是自律能力。自律能力,是从认识和实践能力中升华成的自我约束能力。自律是有意识的、自觉的行为。这种自律能力,需要党员干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社会要求,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修养、自我监督,标准自己的行为,树立良好的形象,自觉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廉洁是领导干部综合能力得以充分发挥的根底和保证。廉洁是一种道德信用,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古人说得好:“其身正,不令那么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只有严于律己,廉洁自律,才能有好形象、好威望,才有凝聚力和号召力。廉洁奉公的干部,会受到百姓敬重。如果损人利己、损公肥私,与人民群众离心离德,最后,只能遭到广阔人民群众的反对和唾弃,成为孤家寡人,更谈不上有任何能力与才能。廉洁是一种施政品德,是党员干部综合能力得以充分发挥的根底和保证。只有清正廉洁,为官者才能正常发挥自己的工作才能。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能力有强有弱是正常的,但清正廉洁能力不是可有可无、可强可弱的,它是保证党员领导干部综合能力得以充分发挥的重要根底。领导干部只有廉洁自律,才能保持清醒、牢记宗旨、坚决立场、明确方向,才能有为党为人民工作的资格,才能有施展能力和才华的时机和舞台。
廉洁不仅是领导干部个人的必备能力,而且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局部。廉洁是对执政党及其每个党员干部的起码要求。保持廉洁,不仅是领导干部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党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的前提和保证。十六大以来,党更是把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加以认识,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决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因此,我们必须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稳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提高廉洁自律能力、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的极端重要性,从提高廉洁自律能力做起,努力完成“两大历史性课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证。
第四篇: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假设干规定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假设干规定(试行)
(20222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第137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公正廉洁执法,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假设干准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根本准那么(试行)和有关纪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重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严禁违反规定办案或者以案谋私、以权谋私。不准有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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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办案中徇私情;
(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插手其他检察人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
(三)违反规定探询其他检察人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
(四)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擅自安排犯罪嫌疑人与其亲友或案件相关人员会见;
(五)接受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费用报销;
(六)违反规定为所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七)违反规定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第四条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兼任律师、法律参谋、仲裁员等职务,以及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
第五条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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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置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