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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疫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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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 疫情 应急 预案
狂犬病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疫情,一旦发生狂犬病暴发流行,确保迅速查清疫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疫情。尽最大可能防止或减少狂犬病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控制本市境内的狂犬病疫情。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资源整合;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条块结合,加强合作;平战结合,快速反应。 1.5  疫情的分级 根据狂犬病疫情发生、传播速度和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宁波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承担狂犬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工作。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可设立监测与疫情处理、医疗救治、新闻宣传、社区防控、检查督导、物资保障等专业组。监测与疫情处理组由疾控处牵头,医疗救治组由医政中医处牵头,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牵头,社区防控组由基妇处和局爱卫办牵头,检查督导组由卫监处和监察室牵头,物资保障组由规财处牵头。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应急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参照市卫生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1.1  监测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医疗机构。 3.1.2  监测内容 县级疾控中心接到狂犬病病例报告后,应对所有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填写《狂犬病病例个案调查表》。 选择各犬伤门诊进行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情况监测,收集前来就诊的所有狂犬病暴露者预防处置的相关信息。 3.2  预警 3.2.1  预警发布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定专人,对辖区内网络直报系统狂犬病疫情进行实时监视和分析,及时发现出现的暴发疫情。同时组织有关专家,结合历年狂犬病疫情资料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当地狂犬病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预测结果,并根据疫情分级标准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由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告预警。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2.2  预警变更与解除 根据狂犬病疫情的变化动态,领导小组在参考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意见基础上,可向政府提出原发布预警的变更或解除的建议,经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狂犬病疫情,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狂犬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居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 (2)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单位发现狂犬病疫情,应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级医疗机构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同时抄告所在地疾控机构。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接到疫情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各项防控措施。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科,接到义务报告人和单位有关狂犬病疫情相关信息的报告,应立即组织核实,情况可疑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 3.3.3  报告内容 《传染病报告卡》、《狂犬病病例个案调查表》。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分级响应 4.1.1  Ⅳ级应急响应 (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确认一般狂犬病疫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根据疫情程度,提出疫点、疫区的划定建议,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扑杀可能染毒的动物等综合性控制措施,并在疫区范围内开展暴露人群搜索、免疫处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加强病人的治疗和管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市卫生局在接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疫情报告后,应及时作出综合分析,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县(市)、区卫生部门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1.2  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卫生局接到较大狂犬病疫情的报告,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狂犬病控制临时指挥部,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疫区,对疫区实施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卫生行政管理专家,深入疫点、疫区指导狂犬病疫情控制;必要时报请省卫生厅派遣专家指导和帮助。 (2)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狂犬病疫情的防控工作。 4.1.3  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在省、市政府狂犬病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建立市卫生局狂犬病疫情控制各专业组,在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科学有序地开展狂犬病疫情防控工作。 4.1.4  Ⅰ级应急响应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在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政府狂犬病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动员全市卫生系统的力量,全力开展狂犬病疫情的防控工作。及时收集和分析疫情动态,上报防控工作的效果和进展,当好市政府狂犬病防控工作的技术参谋。 4.2  应急响应的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必需条件是:传染源及可疑的传染源消除后,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疫情资料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确认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响应结束。 Ⅳ级狂犬病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Ⅲ级狂犬病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卫生局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Ⅱ级狂犬病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Ⅰ级狂犬病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5  后期评估 狂犬病疫情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估,总结防控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理工作。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经费保障 6.2  组织保障 6.3  技术保障 7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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