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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
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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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主编的《燃气管道设施标识应用规范》,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012-2007,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市燃气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前言
随着本市天然气的快速发展,本市燃气事业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燃气管网和各种设施在高速建设之中,城市其它项目的建设,立体化施工、打桩、开挖、定向穿越等施工给燃气管线的安全运行带来隐患。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成为燃气企业安全工作的重点。燃气管道新材料的应用,尤其是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应用,也给日后燃气管线的查找,追溯和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为了确保安全,规范燃气管道设施标识的标准化,充分发挥标识的警示作用。上海市燃气管理处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6)183号文的精神,会同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等企业编写该规范。在编写过程中,编制小组参考了相关行业的标准,总结来目前燃气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基本要求和规定。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管道路上标识;4、管道路面标识;5、川跨越管道标识;6、燃气设施标识;7、管道埋地标识;8、维护管理等内容。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上海市燃气管理处,(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路579号,邮编:200023)以使本规范逐步趋于完善。
本规范主编、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如下:
主编单位:上海市燃气管理处
参编单位: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上海天燃气管网有限公司
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奉贤天然气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殷建华 徐仁宝 陈超 赵青梅
刘军 高玉珍 郑海旭 姜海龙
颜达峰 冯宝鹤 刘永 陈娟英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O七年三月
1总 则
1.0.1 为了规范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标识的设置,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结合上海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燃气企业在新建设、改建、扩建燃气管道及设施时相关标识的应用、安装、验收和日常维护。
1.0.3 本规范提及的表示材料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燃气管道设施相关标识的应用、安装、验收和日常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燃气管道设施 gas pipeline and facility
包括输送燃气的管道;调压站(箱)、阀室、检查井盖等燃气管道附属设备;管道防腐保护设备;标志桩、警示牌等安全识别标志以及管桥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2.0.2 标志桩 marker post
表示埋地管道属性和参数的设施。
2.0.3 转角桩 corner post
表示埋地管道转角位置和参数的设施。
2.0.4 检查井 manhole
在地下管道设施中用语管道连接、检查、维护和安装设备的构筑物。
2.0.5 测试桩 test post
从埋地管道上引出的,用于测量阴极保护参数的装置。
2.0.6 管道路面标识 road surface marker of pipeline
设置在路表面用于表明地下管道位置的标识
2.0.7 电子标识器 electronic marker
一种可具有信息储存和处理,用于地下管道定位的装置。
3管道路上标识
3.1 标志桩
3.1.1 高压和超高压管道(P>1.6MPa)必须设置标志桩.
3.1.2 其他压力级制管道可设置标志桩.
3.1.3 标志桩宜采用塑料或其他非金属符合材料.
3.1.4 标志桩设置的位置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桩应安装在管道的正上方,当标志桩用作转角桩时,应安装在转角段中点的正上方.当管道正上方没有安装条件时,可设置在相对距离教近的路边绿化带内,并在标志桩上标明管桩适意图可如下所示.
2 全封闭禁入道路不得设置标志桩.
3 标志桩的安装间距宜为100m.地面平坦、视碍少、管道路由顺直的情况,标志桩的安装间距可大于100m.特殊地段,事故多发地段可以缩短安装间距.
4 标志桩的正面应包含警示用语并面向道路.
3.1.5 标志桩的形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和超高压管道标志桩应为立方体,由桩和桩帽组成.
2 其他压力级制管道标志桩应为三角形柱体.
3.1.6 标志桩的尺寸可按以下规定选取.
1 立方体标志桩的尺寸为150mm×150mm× 1000mm.
2 等边三角形柱体标志桩的尺寸为b×h: 150mm× 1000mm.
3.1.7 标志桩的内容必须包含管道权属单位名称、警示用语、联系电话。
3.1.8 标志桩的内容可包括标志桩编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编号、管道区域名称、企业标识等。
3.1.9 标志桩的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桩的基色应为白色。标志桩上的文字和数字应为红色。
2 标志桩的顶部应为橙黄色(Y100M70)。高度为50mm。
3 橙黄色的下端应有20mm高度的反光带。
4 当标志桩用作转角桩时,应在标志桩顶部用箭头示意。箭头的颜色应为绿色。
3.1.10 标志桩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桩基础应浇筑混凝土固定,确保安装稳固。
2 标志桩应垂直安装。
3.2 警示牌
3.2.1 警示牌宜采用非金属复合材料。
3.2.2 警示牌宜设置在以下地点:
1 易发生或已多次发生危及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
2 管道靠近工业建筑、堆场等需要加强管道安全保护的地方。
3.2.3 警示牌应设置在面向道路,便于观察,距管道中心线1.5米处。如果设置位置在道路车行道、人行道上,可设置在相对距离较近的路边绿化带内。
3.2.4 警示牌的基色应为白色,文字和数字应为红色。
3.2.5 警示牌中的标志应按照禁止、限制、指令、警告、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排列。
3.2.6 警示牌的内容可包括警示锚地、开挖标志、警示用语、管道权属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
3.2.7 警示牌基础应浇筑混凝土固定,确保安装稳固 。
4 管道路面标识
4.0.1 管道沿线可设置路面标识。
4.0.2 混凝土和沥青路面宜使用铸铁标识;人行道和土路宜使用混凝土方砖标识。
4.0.3 路面标识应设置在燃气管道的正上方,能正确、明显的指示管道的走向和地下设施。设置位置为管道转弯处,三通、四通处,管道末端等,直线管段路面标识的设置间隔不宜大于200m.
4.0.4 路面上已有能标明燃气管道位置的阀门井、凝水缸等部件,可将该部件视为路面标识。
4.0.5 路面标识上应标注“燃气”字样,可选择标注“管道标志”“三通”及其他说明燃气设施的字样或符号和“不得移动、覆盖”等警示语。
4.0.6 铸铁标识和混凝土方砖标识的强度和结构应与道路荷载登记配套,考虑汽车的荷载,使用后不松动或脱落;表示上的字体应端正、清晰。
4.0.7 铸铁标识和混凝土方砖标识埋入后应与路面平齐。混凝土方砖表示标识埋入后,应采用红漆将字体描红。
5 穿跨越管道标识
5.0.1 燃气管道穿跨越公路、铁路、河流时,在埋地管道与公路、铁路、河流、地下构筑物的交叉点两侧须设置标志。标志可包括标志桩、路面标识或电子标识器。
5.0.2 燃气管道穿越河流时,宜在河流的两侧设置警示牌。并符合以下规定:
1 警示牌的内容应包括禁止用锚标志、警示用语、管道权属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
2 警示牌应设置在河流的两侧醒目处。
3 警示牌的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3.2.1、3.2.4、3.2.5的要求
5.0.3 燃气管道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应设置警示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警示牌的内容应包括禁止系带标志、警示用语、管道权属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
2 警示牌的设置应保证河道净空高度。
3 警示牌内容的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3.2.1、3.2.4、3.2.5的要求。
5.0.4 穿跨越管道标识中涉及河流交通安全标志的技术要求英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6 燃气设施标识
6.1 检查井盖
6.1.1 检查井井盖上必须具有清除且永久性的标识。
6.1.2 标识应包括如下内容,示例如图6.1.2:
1 检查井盖燃气行业标识;
2 承载等级(用“重”表示重型检查井盖,“轻”表示轻型检查井盖);
3 用中文标明制造厂名;
4 生产年份和序列号。序列号编写为××××(年份)——××××(序列号),从0001开始,每年轮换,不得重复。
图 6.1.2 检查井盖标识示例
1—制造厂名 2—燃气行业标识 3—安装孔
4—生产年份和序列号 5—承载等级 6—防滑花纹
6.2 测试桩
6.2.1 测试桩铭牌内容必须包含测试桩的名称、桩型、安装日期、管道权属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
6.2.2 测试桩铭牌内容可包括管段名称、压力级制、企业标识等。
6.2.3 测试桩的设置应符合<<埋地钢质管道强制电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36)的要求。
6.2.4 牺牲阳极测试桩的设置应符合《牺牲阳极直接法保护技术规范》(DB31-T340)的要求。
6.2.5 测试桩基础应浇筑混凝土固定,确保安装稳固。
6.3 调压站(箱)、阀室
6.3.1 调压站(箱)、阀室的外表必须有标识。
6.3.2 表示的内容应包括禁止标志、警示用语、燃气设施权属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7 管道埋地标识
7.1 警示带
7.1.1 埋设燃气管道沿线必须连续敷设警示带。
7.1.2 警示带敷设前应对敷设面压实,然后将其平整的敷设在管道的正上方,距管顶的距离宜为0.3~0.5米,但不得埋入路基和路面里。
7.1.3 警示带平面布置可参照表7.1.3规定执行。
表7.1.3 警示带平面布置
公称关径(DN)
≤400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