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思考探讨实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在不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和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对于切实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就实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有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一、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应如何简化庭审操作实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庭审操作中可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简化:1、在宣布开庭以后,由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被告人身份、前科劣迹、强制措施日期等情况,此后审判长直接让被告人行使申请回避权。2、法庭调查阶段,对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可以不要求被告人对认罪的事实作陈述,公诉人也可以不发问,对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可以集中举证、质证、认证。3、法庭辩论,公诉人可以直接提出对被告人应认定的罪名和量刑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意见,公诉人可以不作答复。4、庭审小结,可以对没有异议的内容不再详细说明。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否属创制的新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种,首先普通程序简化审不是简易程序,整个审理过程是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是在普通程序的根底上追求简易程序的审判效率,仅是对原来普通程序的审理方式规定可以的局部进行简化,仍然属于普通程序,因而其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具体程序不能任意省略,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庭审程序进行审理,不能因简化审理而无视了被告人的申请回避、获得辩护、辩白、陈述、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上诉等权利。所以普通程序简化审前提条件,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的刑事普通程序案件;以下情形不宜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第2页共3页1、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盲、聋、哑人犯罪的案件和精神病人(含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案件;2、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宜适用的;3、时翻时供且原因不清楚的。三、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由谁提起还需特别提出的是,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体会较深的是需要检察院实质意义上的配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由谁提起,现在有二种观点,一种是由检察院提起,然后经被告人同意,最后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由是这样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及无罪推定原那么、疑罪从无原那么。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的审理法官提起,理由是刑事普通程序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