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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
质量
通病
防治
规定
湖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定(暂行)
(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控制和减少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吴兴区、南浔区)新建的商品住宅工程(含商住楼、公寓、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德清、长兴、安吉三县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应参照执行。
1.3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全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定。涉及设计的必须在施工图中明确。
1.4 提倡并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采取高于本规定要求或本规定未涉及的通病防治措施。大力支持施工企业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法研究和推广。
2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组织实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认真履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签定合同时,应将本《规定》列入质量要求专项条款,将通病防治列入工作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未按本规定实施应承担相应责任。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决算。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5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需提供验收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作为竣工档案资料存档):
2.5.1 由各方责任主体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任务书》(附录A)
2.5.2 设计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总结报告》(附录B)
2.5.3 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附录C)
2.5.4 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D)
3 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 施工单位
3.1.1 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1.2 严格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检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
3.1.3 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3.1.4 根据批准后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3.1.5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1.6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
3.2 监理单位
3.2.1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作为重点监理内容。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应重点对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进行核查。
3.2.2 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施工环节应实行专人旁站监理。
3.2.3 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处理。
3.2.4 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一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 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4.1 施工
4.1.1 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严禁使用石粉。
4.1.2 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灰煤砖、加气混凝土砌块在砌筑时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宜为45 d),存放时不得露天雨淋,且上墙含水率宜为5﹪~8﹪。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龄期不应小于28d,并不得在饱和状态下施工。
4.1.3 混凝土多孔砖应以水泥为胶结材料,以砂、石为主骨料,其线性干燥收缩率不应大于0.045%。
4.1.4 框架填空墙砌至梁底150mm~200mm处即暂停砌筑,间隔10d以后,方可补砌;补砌时,应注意砂浆饱满,并对其双侧竖缝用砂浆嵌填密实。
4.1.5 砌体结构坡屋顶卧梁下口的砌体应砌成踏步形。
4.1.6 砌体结构砌筑完成后应在30d后抹灰。
4.1.7 内墙抹灰面及顶棚基层腻子应平顺、坚实、牢固。
4.1.8 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应一次浇筑完成。
4.1.9 框架柱间填充墙拉结筋应满足砖模数要求,不得折弯压入砖缝。
4.1.10 主体与混凝土阳台板之间的拉结筋优先采用予埋,也可采用化学植筋(须做拉拔检测),位置、数量应正确。
5 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5.1 施工
5.1.1 现浇板的混凝土应采用中粗砂,严禁使用石粉。
5.1.2 混凝土应采用减水率高、分散性好、对混凝土收缩影响较小的外加剂,其减水率不得低于12﹪。严禁预拌混凝土出厂后加水或在施工现场加水。
5.1.3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提供使用外加剂各项性能的第三方案检测报告,报告的检测项目应包括收缩比率的指标,出具报告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为有效。
5.1.4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满足混凝土的工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应选用收缩率较小的外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混凝土长期(一年以上)收缩试验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混凝土收缩。施工单位在采购混凝土时宜将对混凝土收缩的要求指标列入采购合同条款。
5.1.5 预拌混凝土应在保水性、粘聚性、可泵性均好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水灰比,尽可能减小砂率,粉煤灰、矿粉及偏高岭土等掺合料的掺量应经反复试验,并进行混凝土收缩率检测,取得最佳配合比。粉煤灰掺量宜采用等量取代法确定,严禁使用Ⅲ级粉煤灰。
5.1.6 预拌混凝土进场时按规定检查入模塌落度,高层住宅的高层部位不应大于180mm,其它住宅及高层住宅的低层部位不应大于150mm。
5.1.7 严格控制现浇板中钢筋保护层的厚度。尤其是板的负弯矩钢筋应设置纵横间距均不大于800mm的支撑(马蹬),阳台、雨蓬等悬挑现浇板的负筋下面,应设置间距不大于300mm的支撑,在浇筑混凝土时保证钢筋不产生位移。
5.1.8 严格控制现浇板厚度,在混凝土浇筑前应做好板厚度的控制标识,每1.5~2m2范围内宜设置一处。在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检验时,对每一户的现浇板厚度进行分户检测,并形成书面记录。
5.1.9 现浇板混凝土浇捣前必须设置混凝土浇捣过道,振捣时严禁漏振、过振,在混凝土初凝前宜进行二次振捣,在混凝土终凝前进行两次压抹。
5.1.10 现浇板保湿(浇水)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在终凝前应采用覆盖养护,当混凝土强度大于10Mpa后可改用直接浇水养护。
5.1.11 在养护期间,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0Mpa(可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抗压强度确定)时,不得在现浇板上吊运、堆放重物。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也不应满载或超载集中堆放重物,吊运、堆放重物时应减轻对现浇板的冲击影响。
5.1.12 承重架、模板的选用、拆除必须经过计算,除满足强度要求外,还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施工现场至少应配备叁套模板轮番使用,竖向支撑应上下对齐。梁、板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浙江省《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技术规程》DB33/1035—2006的有关要求。
5.1.13 施工缝的位置和处理、后浇带的位置和宽度及混凝土浇筑应严格按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要求执行。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前不得拆除该部位主体结构模板及支架。
6 楼地面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6.1 施工
6.1.1 穿越有防水要求现浇板的管道应预埋刚性防水套管,套管的坐标位置应准确。
6.1.2 预留洞口处理:套管洞口填塞分二次浇筑,先用掺入抗裂防渗剂的微膨胀细石混凝土浇筑至楼板厚度的2/3处,待混凝土凝固后进行4h蓄水试验;无渗漏后,用掺入抗裂防渗剂的水泥砂浆填塞。管道安装后,应进行24h蓄水试验。
6.1.3 防水层施工前应先将楼板四周清理干净,阴角处粉刷成小圆弧,防水层在墙面收头的净高不得小于300mm。
6.1.4 厨卫间楼地面找平层应向地漏放坡0.5~1.0﹪,地漏口要比邻地面低5mm。
6.1.5 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施工完毕后,应进行蓄水试验,蓄水高度为20~30mm,蓄水时间为24h。
6.1.6 卫生间墙面防水砂浆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刮糙。
7 外墙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7.1 施工
7.1.1 外墙粉刷应使用含泥量低于2﹪、细度模数不小于2.3中砂。
7.1.2 外墙墙体施工用孔洞应二次堵砌,表面采用1:3防水砂浆粉严,小圆孔宜采用微膨胀水泥砂浆二次填塞密实,孔洞填塞应由专人负责,并及时办理专项隐蔽验收手续。
7.1.3 墙面抹灰应在门窗框边固定并嵌固密实后进行。
7.1.4 外墙抹灰必须分层进行,严禁一遍成活,施工时每层厚度控制在6~10mm。外墙粉刷各层接缝位置应错开,并设置在混凝土梁、柱中部。
7.1.5 严禁采用塑料条作外粉刷分格缝嵌条。
7.1.6 外墙饰面砖(釉面砖、无釉面砖等)应质地坚固,不得有暗痕和裂纹,吸水率不得大于8%。外墙饰面砖进场应按验收规范进行严格检查,并对吸水率进行检验。饰面砖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并对样板板件的饰面粘结力强度进行检验,其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饰面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110的规定。面砖嵌缝必须采用勾缝条挤压密实至出浆,不得采用水泥(砂)浆粘贴和勾缝。
7.1.7 窗台、窗楣、阳台、雨蓬、腰线和挑檐等处粉刷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3﹪,且应在大面积粉刷开始前完成粉刷。滴水线粉刷应密实、挺直,不得出现爬水和排水不畅的现象。
7.1.8 粘贴面砖的外墙用防水砂浆刮糙时,门窗洞口周墙面刮糙底层与糙面层必须位置错开。
7.1.9 单位工程竣工前外墙面应选择不少于四处具有代表性部位做淋水试验,淋水时间要大于2h,合格后才能组织竣工验收。
8 门窗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8.1 施工
8.1.1 严禁使用无预热功能焊机制作的塑钢门窗和手工机具制作的塑钢门窗。
8.1.2 门窗安装前应进行四项性能的见证取样检测。
8.1.3 门窗安装固定前应对预留墙洞尺寸进行复核,用水泥砂浆刮糙处理,然后实施外框固定,固定后的外框与墙体应根据饰面材料确定间隙。
8.1.4 门窗洞口应干净干燥后施打发泡剂,发泡剂应连续施打、一次成塑、充填饱满,溢出门窗框外的发泡剂应在结膜前塞入缝隙中,防止发泡剂外膜破损。
8.1.5 外墙门窗框外上侧和左右两侧应留5mm宽的打胶槽口,窗框外下部应留8—12mm宽的内凹打胶槽口。打胶面应干净干燥后施打密封胶。严禁在涂料面层上打密封胶。
8.1.6 门窗框出水口规范设置,推拉窗必须设置防脱落措施。
9 屋面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9.1 施工
9.1.1 屋面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的防渗漏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查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
9.1.2 在屋面各道防水层或隔汽层施工时,伸出屋面管道、井(烟)道及高出屋面的结构处均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做泛水,其高度不小于250mm(管道泛水不小于300mm);最后一道泛水材料应采用卷材,并用管箍或压条将卷材上口压紧,再用密封材料封口。
9.1.3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沿沟部位应进行24h蓄水试验,屋面其他部位应进行2h淋水试验或连续2h大雨后检查。
10 管线安装质量控制措施
10.1 施工
10.1.1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预埋管线保护,在浇筑混凝土时确保成品质量、控制位移产生及不产生堵塞现象。
10.1.2 预埋套管坐标位置应准确,不应后凿(钻)洞。
10.1.3 现浇板中预埋管线施工应按10.1.3、10.1.4条规定执行。
10.1.4 伸出屋面管道在屋面各道防水层或隔汽层施工时,按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