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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e爱家意外伤害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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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 爱家 意外 伤害 保险
泰康附加e爱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3 v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v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v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3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8.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8.3 适用主合同条款 9.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3 有效身份证件 9.4 意外伤害 9.5 全残 9.6 医院 9.7 毒品 9.8 酒后驾驶 9.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0 无有效行驶证 9.11 机动车 9.12 医疗事故 9.13 非处方药 9.14 潜水 9.15 攀岩 9.16 探险 9.17 武术比赛 9.18 特技表演 9.19 现金价值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e爱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e爱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2)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9.4)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见9.5),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医院(见9.6)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7);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0)的机动车(见9.11);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9.12)、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9.13)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活动:潜水(见9.14)、跳伞、攀岩(见9.15)、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9.16)、摔跤、武术比赛(见9.17)、特技表演(见9.18)、赛马、赛车;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9.19)。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全残保险金申请 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此鉴定书应以本附加合同的全残定义为标准,如果此鉴定书确认的残疾程度与本附加合同的全残定义不符,则我们不接受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领取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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