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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流动人口
计生
管理
意见
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意见
xx自治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于202223年7月1日起施行,是推进人口和方案生育依法管理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实施方法,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机制
(一)各区(县)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方法要求,将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纳入社会综合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经费保障机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户籍地人口的标准,把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经费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在人口和方案生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
(二)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要专设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及社区应按照常住人口的规模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与完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效劳网络。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建立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制度〞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纳入年度人口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
(四)各齐抓共管部门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中的职责:
计生部门职责:
1.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和技术效劳档案,落实方案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2.制定流动人口生育管理措施;
3.开展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节育及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4.催促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流动人口提供方案生育免费技术效劳;
5.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方案生育部门保持联系,通报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情况和协调有关工作。
公安部门职责:
1.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应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同时应对方案生育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2.协助方案生育部门加强对暂住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并提供准确的人口统计数字;
3.对于扰乱和破坏方案生育工作、伤害方案生育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部门职责:
1.把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纳入管理范围,为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效劳提供方便;
2.为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办理和换发营业执照时,把婚姻和生育情况列为审查内容,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超方案生育的应当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卫生部门职责:
1.协助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节育手术效劳;
2.加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对非法开展方案生育手术的个体诊所进行清理检查。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擅自为无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摘取节育器、做输卵管通复手术或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进行处分。
3.在为流动人口提供孕产期保健效劳时,负责检查其婚育证明;发现无证生育者,及时通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求职登记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者超方案生育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2.与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育龄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并接受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生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房产部门、综治部门职责:
1.为流动人口办理租赁房屋手续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者或超方案生育的要通知计生部门,并协助计生部门催促其限期补办;
2.发现流动人口怀孕要及时报告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如系方案外怀孕,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
3.对躲避方案生育的流动人口,不得隐瞒和为其开具证明或者提供住宿。
教育部门职责:
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手续时,要查验父母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者超方案生育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针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问题,各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互通情况,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在全市形成对流动人口方案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的责任
(一)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对外出的流动人口进行方案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方案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2.催促外出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出具婚育证明;
4.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发放生育效劳证;
5.为外出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家庭落实方案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6.与外出的流动人口签定方案生育合同并约定联系方式;
7.加强区域协作,会同流动人口居住地的有关部门做好外出流动人口及其所生子女的统计;
8.与流动人口居住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
(二)流动人口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及方案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2.查验流入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生育节育技术效劳档案;
3.为流出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建立生育节育技术效劳档案,落实方案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4.组织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5.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通报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情况;
6.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效劳工作;
7.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建立完善方案生育各项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经常性宣传教育制度。
把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宣传教育纳入本地方案生育宣传教育总体规划,通过播送、电视、报纸等媒体及社区方案生育生殖保健效劳机构、人口学校等途径,向流动人口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好处;宣传方案生育办证程序,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增强流动人口自觉实行方案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意识。
(二)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发证、验证和登记建卡制度。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要在育龄流动人口外出前,积极开展办理“生育情况证明〞的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工作。对已外出未办证的应予补办,努力提高办证率。同时填写好外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登记表,热情为流动人口提供各项效劳,认真负责地做好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互通信息沟通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方案生育部门负责对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做好流动人口的发证、验证工作,并建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数据信息库;居(村)委会具体负责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登记建卡工作。
(三)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工作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怀孕生育情况,对已婚妇女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孕情检查。受委托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方便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并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xx自治区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填写检查结果,流动人口已婚妇女可将检查结果报告单寄回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其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的检查。
(四)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生殖健康效劳制度。
各级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要为流动人口提供方案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和医疗效劳,在流动人口育龄人群中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常见病、多发病、艾滋病的防治知识,指导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供避孕药具和紧急避孕效劳。发动怀孕妇女要及时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定期做产前检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五)建立完善“两地〞信息通报协调制度。
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要通过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方案生育信息通报单,及时掌握流动人口持婚育证明或出现节育措施与证明记载不符合、方案外怀孕等情况,以及有关育龄妇女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缴纳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信息。收到通知单的一方必须及时回复,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流出和流入人口较多的区(县)计生部门之间,要建立联系会议与协调工作制度,形成全国、全疆、全市“一盘棋〞的流动人口管理效劳工作格局,定期商定共同管理方法,确保重点、难点问题的妥善解决。
(六)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信息录入和考核制度。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完成对流出人口的登记录入和对流入人口建立信息登记卡并录入统计,报区(县)、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要纳入年度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重点将考核流动人口方案生育齐抓共管部门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考核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婚育证明办证率、现居住地婚育证明验证率及信息登记卡建卡录入率、流动人口已婚妇女节育措施落实率、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查处及“两地〞协调制度的落实等情况。
(七)建立完善检查与监督制度。
各区(县)应建立经常性检查监督制度,对出现管理和效劳工作不落实、婚育证明办证、验证不及时、办证率不高、信息沟通不畅、协调配合不好、违法生育多、查处不力、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禁止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
严格执行方法中关于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规定,严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一)不得违反“七个不准〞规定,组织流动人口中未婚女青年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不得强行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三)不得在办理婚育证明、开展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或签订方案生育合同时,乱收费、“搭车〞收费;
(四)对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行为,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中一方已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的,另一方不得再次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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