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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妇联
农村妇女
土地
权益
保障
情况
调研
妇联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现状
为全面了解xx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落实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和现象,xx市妇联对xx市的张湾、茅箭两区的2个街道1个开发区的6个村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街道、开发区的情况回报,召开了6个村负责人和局部妇女群众参加的座谈会,查看了街道、村两级土地二轮延包资料,走访了局部农户。从调查结果来看,xx市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落实情况较好。
1、妇女群众对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较满意。各级政府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特别是自1996年国家出台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后,各级均成立了土地二轮延包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工作专班,市县乡村各级妇联组织均参与了土地延包工作,妇女群众对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的知晓率较高,对政策的落实根本满意。
2、程序标准,土地矛盾纠纷少。被调查的乡镇、村,在开展完善二轮延包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市、区的统一部署,依法规、按政策办事,较好地坚持了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和男女平等的原那么。各地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工作方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对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意愿,在民主参与、民主协商的根底上,因村制宜进行了微调,有效地化解了部人地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3、土地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土地延包工作完成后,各地依托地域优势确定了适合本地开展的农业特色产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分区域规划、分产业布局、分类型指导、统筹城乡开展〞的一统三分战略,全市形成了以烟叶、蔬菜、粮食、药材、畜牧等特色支柱产业基地,充分调动了农村妇女依托土地致富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开展和社会稳定。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及主要表现
xx市各级政府在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工作中,都较好地贯彻执行了“男女平等〞原那么。但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城市周边土地被大量征用,而在土地利益格局的分配调整中,歧视和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象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1)因婚姻的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权
一是因结婚丧失土地承包权。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会迁移到男方家庭,由于农村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过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权。
二是因离婚丧失土地承包权。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
三是丧偶妇女土地权承包权危机重重。最好的情况是:丧偶妇女年龄较大,在夫家生活时间长建立了很深的感情,子女已经成年或即将成年,妇女在夫家及家族中的地位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土地权益在这股力量的庇护下得到保全。而最常见的情况那么是:妇女丧偶时,子女尚小,自己改嫁的可能行较大,原家庭或家族对其感情逐渐淡化,土地有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夫家兄弟分割;或者是丧偶妇女平常就与夫家家族摩擦不断甚至有纠纷,丧偶后,那么完全没有了在婆家继续居住、安定生活的可能,不得不离开婆家的居住地,土地承包权也相应失去。
(2)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征用补偿金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日后生产生活之需。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时,虽然县、镇街道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要实行男女平等原那么,但在实际操作中,少数村的“村规民约〞存在着歧视妇女特别是“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的现象,往往在操作结妇联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果上剥夺了这一妇女群体的村民待遇,不分或少分土地征用补偿金。有的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财产分配时,嫁到外村的出嫁女或离婚妇女通常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款。
(3)因人口流动而丧失土地承包权。随着经济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一是税改前,土地需缴纳农业税,对于外出打工者的土地,或抛荒或由村级收回后转给他人耕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农户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一旦发生纠纷,土地承包者尤其是女性的土地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二是农村妇女外出打工,在外结婚后村里便把她们当做“城里人〞,将她们的土地收回转包,当她们返乡安家时,又很难得到应有的土地承包权。
三、原因分析
1、资源缺失造成的利益分配矛盾。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都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兴旺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利益分配矛盾加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是“出嫁女〞、“离婚妇女〞分走了“蛋糕〞,本村自身的利益被剥夺,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2、传统文化对女性权益的无视。长期以来,在广阔农村仍留有剩余的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农村的影响力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局部村民重男轻女观念十分顽固,法律意识也很淡薄,认为“嫁出去的女儿〞理应不和当地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这是诸多损害“出嫁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根底。男性是“顶门立户之人〞的观念在农村得到极为普遍的认同,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在农村几乎户主都是男性,女孩往往只被看作家庭的暂时成员,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结婚,就不得再享有娘家的权利,当然包括土地权益。妇女出嫁后只有依靠丈夫在夫家及其家族中取得财产和继承权,从而使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的争取上永远只能处于依附地位。
3、法律及政策保障的缺失。从一些法律政策的条文上看是中性的,但是由于立法者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给女性带来不利。如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法规,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基于不同性别利益上的差异,无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造成对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如果出嫁女在新住地没有分得土地的话,其原住地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是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承包给家庭的土地是否应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使出嫁女分割娘家或夫家土地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4、法律法规对“村规民约〞的监管力度不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后,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村规民约很多,什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标准,却忽略了“依法〞的限制。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政策方面,局部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
5、保障措施不力。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农村妇女在找村干部解决问题时,村干部往往以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镇政府或街道解决,他们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是不能强制执行的。起诉到法院,由于法律条文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难度很大。即便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因此系统性的保障措施乏力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最重要原因。
四、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目前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土地权益困境,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开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有效的司法救助,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和监督。xx市妇联根据xx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根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去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二是要广泛深入地抓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三是要提高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她们充分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2、正视性别差异,完善法律条文。各地应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那么,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标准性文件,使农村妇女不管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都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积极探索将妇女个人的土地承包权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的合理有效方式。
3、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比例。当前农村,女性参政的比例偏低,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很少甚至没有,导致在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那么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建议出台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中妇女应占有的一定比例,保证农村妇女在农村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
4、加强和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标准政府监督和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
5、政府协调支持,多渠道解决妇女土地承包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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