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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政
推行
竞争上岗
意见
党政推行竞争上岗意见
近年来,许多地方和部门围绕党中央提出的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目标,在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职位轮换和人员分流等项工作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践证明,实行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一项改革,是构建干部竞争鼓励机制的重要组成局部,对于促进机关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克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和标准竞争上岗,并配合机构改革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选配定岗工作,现对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行竞争上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那么,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鼓励机关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发奋向上,努力建设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机关。
上述部门和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及非领导职位,遇有以下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一)职位出现人员空缺;
(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三)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四)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竞争上岗原那么上在机关内部实施。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机关无适宜人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开选拔。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
实行竞争上岗的职位层次、数量以及具体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三、根本条件和资格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关内部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身份;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机关工作人员跨部门竞争上岗,应符合转任条件。
(二)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根本条件。
通过公开竞争晋升职务者,原那么上还应具备党和国家规定的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要时可适当放宽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越一级参加公开竞争。
(三)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四、程序和方法
实施竞争上岗,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公布职位。通过一定形式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和意义,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方法等事项。
(二)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个人报名,也可采取个人报名、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报名。
(三)资格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由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根本知识和能力。
(五)演讲辩论。考试成绩合格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演讲,介绍自己工作经历、德才情况和做好竞争职位工作的设想,就有关问题进行辩论。
(六)民主测评。应在一定范围内对考试成绩合格者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
(七)组织考察。根据竞争人员考试和演讲辩论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按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的原那么,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绩。
(八)决定任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用。其中需报上级备案、审批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组织领导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改革,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在党政机关积极推行竞争上岗。目前尚未开展竞争上岗的,要通过试点,有方案、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已经开始实施的,要进一步扩大竞争上岗的范围。尤其是在机构改革中,要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选配定岗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组织、支持和具体指导各地、各部门实施竞争上岗,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之逐步标准化、制度化。
推行竞争上岗,要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力戒形式主义和简单化。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机关干部正确认识竞争上岗的目的和意义,鼓励符合条件的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积极参与竞争。对通过公开竞争上岗的人员,要放手使用,加强管理;对竞争中发现的德才素质较好,因职数限制等原因未能上岗的人员,可作为后备人选积极加以培养;对不能继续担任原领导职务的落岗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另行分配适当工作,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部门竞争上岗的监督,严明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精神不相一致的行为,确保竞争上岗健康、顺利进行。对竞争上岗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乡镇(街道)机关实施竞争上岗,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