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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婴
医院
工作手册
2014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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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医院
爱婴医院工作手册
XX县人民医院
2014年7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持续营造爱婴爱母社会氛围,提升产科、儿科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
为了圆满的完成本次复核工作,让医务人员更好的熟悉爱婴医院的相关制度、标准,医务科护理部收集整理了我院创建爱婴医院以来的相关制度并给予整理、修订,制作完成了《XX县人民医院爱婴医院工作手册》一书,希望本手册能对广大医务人员带来帮助。
XX县人民医院
2014年7月13日
目录
第一节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 1
第二节 助产机构爱婴指南(2014版) 5
第三节 WHO《促进母乳喂养的十点成功措施》 15
第四节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16
第五节 XX县人民医院爱婴医院规章制度 17
第六节 XX县人民医院母乳喂养工作常规 18
第七节 XX县人民医院产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20
第八节 XX县人民医院儿科工作人员职责 21
第九节母乳喂养宣教知识问答 21
一、母乳喂养的好处: 22
二、早接触、早吸吮、早开奶的重要性 23
三、24小时母婴同室的重要性 23
四、产妇喂奶的姿势和婴儿含接姿势 23
五、哪些情况下不宜母乳喂养 25
六、按需哺乳的重要性 27
七、如何保证产妇有充足的乳汁 27
八、产妇上班后如何坚持母乳喂养 28
九、正确的挤奶方法 29
第一节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
各州、市卫生局,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级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持续营造爱婴爱母社会氛围,提升产科、儿科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的重要性
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已成为国际共识和普遍要求,爱婴医院是宣传推广母乳喂养的重要阵地。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倡导下,我国创建了7300多所爱婴医院,有力地促进了政府、社会、家庭和医疗机构对母乳喂养的重视和支持。但近年来,一些爱婴医院在倡导和推动母乳喂养方面缺乏力度,对孕产妇健康管理指导帮助不够,甚至个别机构出现违规行为,亟待通过爱婴医院复核等措施改进服务、加强管理。
随着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妇女儿童健康需求不断增加,对爱婴爱母服务内容和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加强爱婴医院内涵建设,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对于适应妇女儿童健康需求,促进家庭幸福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爱婴医院复核工作要求
各州(市)要摸清辖区各级各类助产机构情况(见附件1),于2014年7月20日前报省卫生厅妇社处。
自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都应参加本轮爱婴医院复核,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医疗机构不再保留爱婴医院称号。前期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积极参与爱婴医院创建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爱婴医院复核、评估及日常监管工作,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对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核,对参与爱婴医院创建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对于达到标准要求的医疗机构,统一颁发“爱婴医院”牌匾,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全省爱婴医院名单。
在爱婴医院复核工作中应注重发挥医疗机构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医疗机构自我评估与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促进爱婴医院良性发展。通过爱婴医院复核,加强爱婴医院管理,不断提高母乳喂养率,逐步降低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规范产科、儿科服务,强化质量安全,促进母婴健康。
三、建立爱婴医院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爱婴医院管理长效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品牌价值。要将爱婴医院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将爱婴医院监督管理与助产技术管理,产科、儿科医疗质量管理等工作相结合。加强爱婴医院日常监管,对违反爱婴医院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合格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取消其爱婴医院称号,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备案。
爱婴医院称号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程序再次组织新一轮的爱婴医院复核工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复核结果进行抽查,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复核结果。
“爱婴乡镇卫生院”和“爱婴社区”的复核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开展。
省卫生厅妇社处联系人:高莹莹,李育操
联系电话:0871-67195147、67195146
传真:0871-67195145
电子邮箱:ynsqws@
附件:1.辖区助产机构情况摸底表
2.爱婴医院复核方案
3.爱婴医院复核标准(2014版)
4.助产机构爱婴指南(2014版)
5.爱婴医院牌匾制作说明图
云云南省卫生厅
22014年7月1日
第二节 助产机构爱婴指南(2014版)
标准第一条
制订保护婴儿健康和安全的有关规定,并及时传达到全体医护人员。
具体指标
(一)建立爱婴医院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
(二)有本院制订的母乳喂养、新生儿安全的具体规定。
措施
(一)领导小组由医院医务处(科)牵头组织,由业务院长、医务处(科)、护理部、产科、儿科/新生儿科、乳腺科、感染科、妇保科、儿保科、健康教育科、营养科等主任组成,职责分工明确。
(二)技术指导小组由产科、儿科/新生儿科、乳腺科、护理部、妇保科、儿保科、感染科、健康教育科、营养科专家及护士长组成,职责分工明确。
(三)有爱婴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督导检查记录和改进措施。
(四)本院制订的具体规定应与WHO《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项措施》、《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保持一致。
(五)在产科、儿科和保健科的门诊、病区、候诊区和公共区域展示规定内容。
(六)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
(七)将住院期间纯母乳喂养率和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纳入产科、儿科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纳入产科、儿科医护人员岗位责任目标体系。
标准第二条
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技术培训。
具体指标
(一)每年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爱婴医院管理和母乳喂养知识培训至少一次。
(二)80%以上的产科、儿科医护人员能够正确回答80%以上的有关母乳喂养问题。
措施
(一)每年对全体医护人员开展形式不同的母乳喂养政策和知识的培训。
(二)利用岗前教育,对新参加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8小时的母乳喂养政策和知识、技术培训。
(三)每年对产科、儿科、行政、后勤等职能科室人员进行母乳喂养知识的复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
(四)产科、儿科医护人员能够正确掌握母乳喂养的知识和技能。
(五)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六)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项措施。
标准第三条
将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方法告诉所有的孕产妇。
具体指标
(一)通过多种形式向孕产妇传播母乳喂养的知识和技能。
(二)100%的孕产妇接受过母乳喂养的宣教,80%以上的孕产妇能够正确回答以下9个问题中的7个。
措施
(一)通过产科门诊、孕妇学校、产科病房等途径,对产妇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教育。
(二)住院后由责任护士进行母乳喂养的知识和技能宣教。
(三)孕妇学校有固定场地,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宣传资料、培训教材和课程安排。
(四)母乳喂养宣教知识要点:
1、母乳喂养的好处;
2、什么是纯母乳喂养,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和继续母乳喂养到2岁或以上的重要性;
3、分娩后皮肤早接触、早开奶的重要性;
4、24小时母婴同室的重要性;
5、产妇喂奶的姿势和婴儿含接姿势;
6、按需哺乳的重要性;
7、如何保证产妇有充足的乳汁;
8、特殊情况如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的母乳喂养;
9、产妇上班后如何坚持母乳喂养。
标准第四条
帮助产妇在产后1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
具体指标
(一)90%以上的新生儿在生后1小时内进行母婴皮肤接触并进行早吸吮,皮肤接触及早吸吮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
(二)促进自然分娩,近3年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逐年降低。
措施
(一)正常新生儿1小时内进行母婴皮肤接触和早吸吮。在皮肤接触时,母婴应有目光交流,并注意新生儿保暖。
(二)留产房观察期间要尽可能保证母婴在一起。
(三)做好宣教,促进自然分娩,降低非医学需要剖宫产。
(四)制订降低剖宫产制度和措施。
标准第五条
指导产妇如何哺乳,以及保持良好泌乳。
具体指标
(一)产科、儿科/新生儿科、保健科的全体医护人员具备指导哺乳的能力。
(二)80%以上产妇掌握正确的哺乳和泌乳方法。
措施
(一)将母乳喂养指导纳入常规护理工作程序,对产妇进行规范的母乳喂养指导。
(二)医护人员通过示范和指导,教会产妇哺乳体位、新生儿含接姿势、挤奶/吸奶方法、泌乳方法。
(三)母婴分离的产妇,分娩后6小时内开始挤奶,每3小时挤一次奶,每次挤奶持续20~30分钟,每天不少于8次,注意夜间挤奶。
(四)产妇掌握正确的哺乳技能,如哺乳体位、新生儿含接姿势、挤奶/吸奶方法、泌乳方法。
标准第六条
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吃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具体指标
除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外,80%以上的新生儿出生后即开始纯母乳喂养。
措施
(一)为产妇提供个性化的母乳喂养咨询指导。
(二)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需要添加配方奶时,应遵循医嘱。在医疗文书中要记录医学指征,以及使用配方奶的数量和次数。
(三)混合喂养新生儿可用乳旁加奶或使用小勺、奶杯加奶。
(四)制订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设置规范的配奶区,配制配方奶必须在配奶区完成,做到现配现用,清洁配制。
(五)医院所需奶粉应从零售渠道购买,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
标准第七条
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
具体指标
(一)除有医学指征的母婴分离外,产妇和新生儿应24小时在一起,每天分离的时间不超过1小时。
措施
(一)取消婴儿室,在产科病房设置婴儿床,减少母婴分离时间。
(二)新生儿洗澡及治疗时间每天不超过一小时。
(三)母婴分离要有医学指征。
(四)产科医护人员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标准第八条
鼓励按需哺乳。
具体指标
新生儿喂奶间隔时间和持续时间没有限制,每天有效吸吮次数应不少于8次(包括夜间哺乳)。
措施
(一)产科、儿科、保健科的医护人员了解按需喂养的意义,使产妇了解按需哺乳的重要性和方法。
1、只要新生儿饥饿或产妇奶胀就可哺乳新生儿;
2、喂奶间隔时间和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二)加强对剖宫产母亲的护理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标准第九条
不要给母乳喂养的新生儿吸人工奶嘴或使用奶嘴作安慰物。
具体指标
在母婴同室内,100%母乳喂养的新生儿未使用过奶瓶、奶嘴或安慰奶嘴。
措施
(一)让产妇了解使用奶瓶、奶嘴和安慰奶嘴的危害。
(二)鼓励乳头条件不好的产妇建立信心并帮助其解决困难。
(三)有医学指征需要加奶的新生儿,使用小杯、小碗或乳旁加奶。
(四)需要人工喂养的新生儿,使用的奶瓶、奶嘴及奶粉由医院提供并管理。
标准第十条
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