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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牧区
就业
工作
意见
农牧区就业工作意见
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x届x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精神,推进农牧区充裕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劳务经济的健康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牧区充裕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深入推进农牧区充裕劳动力转移就业,不断扩大转移就业规模、提高转移就业质量,是学习实践科学开展观,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具体措施;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开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根本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进我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广阔农牧民在转移就业过程中既更新了观念、提高了技能、开阔了思路,又增加了收入。组织引导广阔农牧区充裕劳动者转移就业,对于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认真总结以往成功的经验做法,积极主动地做好农牧区充裕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形势任务。近年来,我省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推动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当前又显现出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开展劳务经济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总体上看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素质偏低、就业稳定性差、劳务收入不高,有的农牧民创业意识和能力不强,就业效劳体系不健全,就业信息发布不及时、传递不到位,创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等。尤其是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对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带来更加严峻的挑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保开展、保稳定、保就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我省就业带来的影响,坚持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健全机制、完善措施、抓好落实,继续推动农牧区充裕劳动力转移就业向纵深开展,取得更好的成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牧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牧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抓好农牧区充裕劳动力临时性、季节性和体力型转移就业的同时,更加注重长期性、稳定性和体力与技能结合型的转移就业;在扩大农牧区充裕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转移就业的质量,增加劳务收入;在做好职业介绍和转移就业信息效劳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农牧区充裕劳动力转移就业由松散型向更加有序转变,由体力型向体力技能结合型转变,由数量型向规模与质量并重型转变,不断促进转移就业工作的健康开展。
二、增强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抓好技能培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都要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农民工技能培训。技能培训工作要以政府推进为主导,以农牧民自愿为原那么,以提高技能为重点,以实现就业为目标,从农牧区充裕劳动力实际需求出发,整合培训资源,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开展订单定向式培训。一是分类开展培训。对初高中毕业未升学的回乡青年劳动力,以开展学制职业教育或一年期的职业培训为主;对其他劳动年龄内的农牧民,根据技能复杂程度和就业岗位需求,相应开展一年期的培训、3—6个月的培训或引导性培训,帮助农牧民通过提高技能实现转移就业。要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移民的转移就业培训工作,适当提高培训标准和延长培训时间,从提高讲普通话能力、城市生活能力和职业技能入手,促使其转移就业,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稳定安置一户〞的目标。针对农牧区年龄偏大女性劳动力离家离乡务工难的实际,围绕适应就近就地开展的二、三产业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如:藏毯编织、刺绣、工艺品制作等民族特色工艺和开办“农家乐〞餐饮效劳等工程,培训后以公司加农户方式与企业签订加工收购协议或开办“农家乐〞,通过转移就业增加劳务收入。二是整合培训资源。引导、鼓励和标准省内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充分发挥培训职能作用,面向城乡劳动者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要依托现有具备条件的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针对农牧区职业培训机构力量缺乏的实际,合理安排,支持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深入农牧区招收农牧民培训职业技能,使省内培训资源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同时,还要坚持省内省外“两条腿〞走路的培训方式,积极协调联系,充分利用省外职业培训资源优势,做好对我省农牧民的培训,并帮助指导实现就业。转移性培训上逐步统一归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管理。要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雨露方案〞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方案〞,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专项培训方案的效能,满足农牧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求,防止重复浪费。三是因地制宜开展多种方式的培训。要围绕实效性,采取更加灵活的培训方式对农牧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从业工种岗位的需要,适宜由培训机构集中开展培训的,一般以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技能培训为主;企业对拟招用人员可以委托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可以由企业和培训机构联合组织培训,也可以结合生产工艺实际自行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培训要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对我省特色产业定向招用人员技能水平的培训提高,可据工艺难易程度适当调整培训时间。各种方式的培训,都必须落实培训时间,明确培训师资和内容,保证培训质量。
(五)推进创业培训。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进城或回乡创业的农牧民开展以“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为主的创业培训。要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建设,完善管理,强化培训课程设置和师资培养,提高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要围绕农牧民创业环境和当地经济特色开展培训,把创业培训与一定的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知识相结合,突出培养农牧民专项创业能力。在拉面经济开展较好的地区,要把创业知识与拉面技能结合起来,培训拉面馆老板;在“农家乐〞、“茶园〞经济较好的地区,要把创业知识与餐饮经营管理知识结合在一起,培训“农家乐〞、“茶园〞的老板;在冬虫夏草等中藏药资源比较富集的地区,要把创业与特色资源加工技能结合在一起,培养特色农牧产品加工生产的老板,等等。通过依托当地经济资源、市场优势,培养一批能够创办企业、办好企业的农牧民企业经营者。
(六)强化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培训绩效评价和统计监测机制,落实对培训质量的监管。在严格培训资质审查、培训能力评估的根底上,坚持以就业、创业结果考核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培训质量的监管工作,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监管承担培训机构的资质,培训的根本条件、技能鉴定、就业率等培训效果的综合评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补贴资金是否符合标准,申请补贴的机构与实施培训的机构是否一致,补贴资金是否完整及时地拨付到位。“阳光工程〞、“雨露方案〞等农牧民转移就业培训专项活动,继续按工程有关要求,采取定单定向的方式认真开展好培训工作。对培训的审批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快捷、简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提高培训审核效率和质量,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整个的培训评估监管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七)完善培训资金补贴方法。要认真落实政府对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发挥培训补贴资金促进农牧民提高职业技能的作用。同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补贴方法。按公平就业原那么,调整农牧民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方案〞培训补贴统一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执行;鼓励省内外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定向招收省内农牧区低保家庭和生态移民中未就业的青少年进行职业技能的学制教育,政府给予培训补贴。
三、积极鼓励农牧民自主创业
(八)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政策引导、创业效劳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夯实创业根底、营造支持农牧民创业的良好气氛,制定具体的措施方法,扶持推动农牧民创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农牧民创业。开展改革、经委、商贸部门要向农牧民提供相关产业开展趋势、行业开展规划、产品市场前景、工程开发建议等信息,引导农牧民在有一定开展根底和市场前景的行业、工程中进行创业;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农牧民创业的开业指导和政策咨询,降低开业门槛、简化手续,帮助创业的农牧民尽快开业;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创业培训工作;金融部门要积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要做好担保贷款担保金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建设(城管)、卫生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在经营场地、开业扶持、手续办理等方面积极主动地承担相应的效劳。各级政府要设立投诉 ,畅通农民工创业信息反响渠道。
(九)扎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增加中小企业开展资金安排,利用中小企业开展资金,引导帮助各地搭建融资平台,支持和帮助农牧民创业。要不断增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资金的投入,把进城创业或返乡创业的农牧民全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农牧民进城或返乡创业,可申请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按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对从事微利工程的,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扩大劳务周转金使用范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农牧民给予借款支持,数额每人在3万元以内,期限为一年,扶持农牧民进城或返乡创业。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农牧民企业贷款。
(十)健全完善农牧民创业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将农牧民进城或返乡创办的经济实体纳入各地招商引资范围,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对从事特色种养、乡村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的农牧民,在技能培训、技术效劳、品牌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农牧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对依托农家院落创办“农家乐〞的,免收证照类、管理类、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牧民初创的小企业,由工商部门制定放宽注册资本额度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方法。对农牧民创业者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额起征点为每次(每日)20230元。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认真执行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150元。对从事农、林、牧、渔工程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牧区流动性小商贩,一律免予税务登记。对农牧民创办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电价优惠。
四、健全转移就业效劳体系建设
(十一)增强省内转移就业效劳机构能力。各级政府要把县乡公共就业效劳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开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突出重点,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一是建立和完善效劳体系及功能,逐步实现就业信息化管理,提高求职招聘信息交流互通的效劳效率;二是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保证就业效劳人员熟练掌握就业政策和工作要求,提高效劳水平;三是标准工作流程,公示效劳要求,明确工作环节,方便求职招聘,通过就业指导、信息效劳等引导农牧民有序外出就业。
(十二)标准驻省外转移就业效劳机构管理。各地要合理制定驻外转移就业效劳机构的设置规划,科学布局,防止重复。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省际间劳务合作,不断扩展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空间。按照谁批准派驻、谁负责管理的原那么,结合当地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实际,积极选择在省外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效劳站点,并加强对驻外效劳站点人员和工作的标准管理。各地要对每个派驻机构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并由同级财政保证必要的日常工作经费。各驻省外效劳站点之间要加强联系,沟通信息,相互支持,沟通配合。省就业效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