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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定(暂行2008年10月28日制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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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 住宅 工程质量 通病 防治 规定 暂行 2008 10 28 制定
湖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定(暂行) (2008年10月28日制定) 1 总  则 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控制和减少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吴兴区、南浔区)新建的商品住宅工程(含商住楼、公寓、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德清、长兴、安吉三县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参照执行。 1.3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全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定。涉及设计相关条款的必须在施工图中明确。 1.4 提倡并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采取高于本规定要求或本规定未涉及的通病防治措施。大力支持施工企业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法研究和推广。 2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实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认真履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签定合同时,应将本《规定》列入质量要求专项条款,将通病防治列入工作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未按本规定实施应承担相应责任。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决算。 2.3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5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需提供验收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作为竣工档案资料存档): 2.5.1 由各方责任主体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任务书》(附录A) 2.5.2 设计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总结报告》(附录B) 2.5.3 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附录C) 2.5.4 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D) 3 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任务书》。 3.1.2 批准已经监理单位审查,由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3.1.3 定期组织或参加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4 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不得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标准,涉及通病防治内容方面的设计修改须经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 3.1.5 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除小区整体效果须统一的建筑材料外,其他建筑材料原则上不应由建设单位提供。 3.1.6 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3.1.7 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并列入合同条款。 3.1.8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办法、分户检验细则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规定等要求,认真组织分户检验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工作。 3.1.9 在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投诉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技术人员查明原因,并负责妥善解决质量问题或纠纷。 3.2 设计单位 3.2.1 在住宅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通病防治具体措施。 3.2.2 强化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深度,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控制点做法。 3.2.3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2.4 施工设计文件完成后向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提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总结报告》。 3.3 施工单位 3.3.1 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2 严格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检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 3.3.3 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3.3.4 根据批准后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3.3.5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6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 3.4 监理单位 3.4.1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作为重点监理内容。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应重点对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进行核查。 3.4.2 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施工环节应实行专人旁站监理。 3.4.3 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处理。 3.4.4 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一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 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4.1 设计 4.1.1 住宅单体长度大于50m时,应设置伸缩缝。当有其它可靠措施时,可适当放宽该规定的长度。 4.1.2 统长的露天雨蓬、檐沟、栏板、女儿墙等,应采取建筑手段或结构构造措施分段,其分段单位长度不大于12m。 4.1.3 外墙砌体工程的顶层和阁楼层及标准一层和架空层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高度不小于120mm,纵筋不少于4Ф10,箍筋Ф6@200;其它层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厚度不小于90mm,纵筋不宜小于3Ф8,“∽”筋Ф6@200。窗台梁和板带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沿墙全长贯通设置,与柱或混凝土墙连接,宽度宜与墙厚相同。顶层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小于M10。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 4.1.4 混凝土结构中,两种不同墙体材料交接处,内外粉刷层内应采用钢丝网抹灰加强带处理,加强带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00mm。内墙抹灰面及顶棚(卫生间和厨房间墙面除外)必须批刮至少一道基层腻子。 4.1.5 当墙体采用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烧结页岩砖应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其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890)及其它相关技术规定;抹灰前必须使用界面剂,界面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907)的要求。混凝土多孔砖或砌块墙面粉刷层中应采取满铺钢丝网等必要的措施。 4.1.6 外墙宜优先采用墙体自保温。当采用外墙外保温措施时,保温材料不宜使用EPS颗粒。 4.1.7 底层(车库层)分隔墙下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 4.2 施工 4.2.1 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严禁使用石粉。 4.2.2 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灰煤砖、加气混凝土砌块在砌筑时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宜为45 d),存放时不得露天雨淋,且上墙含水率宜为5%~8%。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龄期不应小于28d,并不得在饱和状态下施工。 4.2.3 混凝土多孔砖应以水泥为胶结材料,以砂、石为主骨料,其线性干燥收缩率不应大于0.045%。 4.2.4 框架填空墙砌至梁底150mm~200mm处即暂停砌筑,间隔10d以后,方可补砌;补砌时,应注意砂浆饱满,并对其双侧竖缝用砂浆嵌填密实。 4.2.5 砌体结构坡屋顶卧梁下口的砌体应砌成踏步形。 4.2.6 砌体结构砌筑完成后应在30d后抹灰。 4.2.7 内墙抹灰面及顶棚基层腻子应平顺、坚实、牢固。 4.2.8 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应一次浇筑完成。 4.2.9 框架柱间填充墙拉结筋应满足砖模数要求,不得折弯压入砖缝。 4.2.10 主体与混凝土阳台栏板之间的拉结筋优先采用予埋,也可采用化学植筋(须做拉拔检测),位置、数量应正确。 5 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5.1 设计 5.1.1 住宅的建筑平面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平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楼板的配筋宜适当加强。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 5.1.2 钢筋混凝土现浇板(以下简称现浇板)的设计厚度不应小于100mm;短跨≥3.6m的板厚不应小于L/30;建筑物平面刚度突变处的楼板应适当增加板厚;相邻现浇板的厚度不宜相差30mm以上。 5.1.3 现浇板配筋应按照“强筋密布”的原则进行设计。其最小配筋率应大于0.28%,且板面受力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 5.1.4 建筑物两端单元中的边套及屋面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钢筋,且应在角部增设放射形钢筋。设置放射形钢筋长度应大于板短跨的1/3且不小于1.5m(当短跨小于3m时取1/2短跨)。 5.1.5 开间(短跨)≥3.6m的现浇板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其他未采用双层双向钢筋的现浇板,其上表面未配筋区域应配不小于Ф8的纵横向温度收缩钢筋,间距同板面受力钢筋。 5.1.6 在现浇板平面尺寸急剧变化处,洞口削弱部位等易引起收缩应力集中处,应在板的上表面附加布置纵横两个方向的温度收缩钢筋;室外悬臂板、下挂的装饰板等,长度大于3m时,应增设纵向温度收缩钢筋;阳台、雨蓬等悬挑板宜采用梁式结构。 5.1.7 现浇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大于C30。当必须大于C30时,应优先使用混凝土收缩率小的高性能混凝土。 5.1.8 卫生间楼面活载标准值应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的规定,取4.0KN/M2。 5.2 施工 5.2.1 现浇板的混凝土应采用中粗砂,严禁使用石粉。 5.2.2 混凝土应采用减水率高、分散性好、对混凝土收缩影响较小的外加剂,其减水率不得低于12﹪。严禁预拌混凝土出厂后加水或在施工现场加水。 5.2.3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提供使用外加剂各项性能的第三方案检测报告,报告的检测项目应包括收缩比率的指标,出具报告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为有效。 5.2.4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满足混凝土的工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应选用收缩率较小的外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混凝土长期(一年以上)收缩试验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混凝土收缩。施工单位在采购混凝土时宜将对混凝土收缩的要求指标列入采购合同条款。 5.2.5 预拌混凝土应在保水性、粘聚性、可泵性均好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水灰比,尽可能减小砂率,粉煤灰、矿粉及偏高岭土等掺合料的掺量应经反复试验,并进行混凝土收缩率检测,取得最佳配合比。粉煤灰掺量宜采用等量取代法确定,严禁使用Ⅲ级粉煤灰。 5.2.6 预拌混凝土进场时按规定检查入模塌落度,高层住宅的高层部位不应大于180mm,其它住宅及高层住宅的低层部位不应大于150mm。 5.2.7 严格控制现浇板中钢筋保护层的厚度。尤其是板的负弯矩钢筋应设置纵横间距均不大于800mm的支撑(马蹬),阳台、雨蓬等悬挑现浇板的负筋下面,应设置间距不大于300mm的支撑,在浇筑混凝土时保证钢筋不产生位移。 5.2.8 严格控制现浇板厚度,在混凝土浇筑前应做好板厚度的控制标识,每1.5~2m2范围内宜设置一处。在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检验时,对每一户的现浇板厚度进行分户检测,并形成书面记录。 5.2.9 现浇板混凝土浇捣前必须设置混凝土浇捣过道,振捣时严禁漏振、过振,在混凝土初凝前宜进行二次振捣,在混凝土终凝前进行两次压抹。 5.2.10 现浇板保湿(浇水)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在终凝前应采用覆盖养护,当混凝土强度大于10Mpa后可改用直接浇水养护。 5.2.11 在养护期间,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0Mpa(可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抗压强度确定)时,不得在现浇板上吊运、堆放重物。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也不应满载或超载集中堆放重物,吊运、堆放重物时应减轻对现浇板的冲击影响。 5.2.12 承重架、模板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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