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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管理资料》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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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资料 2023 安全管理 资料 危险 化学品 生产经营 单位 安全生产 监督 检查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监督检查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监督检查表 类别 项   目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处分依据 检查及处理情况 一   资 质 资 格   1.1  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持证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安生产法第82条第(2)项   1.2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安生产法第82条第(4)项   1.3  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安生产法第83条第(8)项   1.4  危化品包装物 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44号令第59条第(1)项、第(5)项   1.5 危 化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无证生产 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许可证条例第19条   接受转让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方法第48条 转让许可证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消该平安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第21条第1款   非法取得许可证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方法第47条   未及时变更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方法第50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未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方法第50条   一   资 质 资 格     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许可证条例第20条(及第19条)   未取得许可证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44号令第57条第(4)项   1.6 “ 三 同 时 〞 及 审 查 验 收 未经批准擅自改、扩建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344号令第57条第(3)项   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安生产法第84条   平安审查 未经平安审查或者平安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 给予警告、并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17号令第25条   重新提出平安审查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未重新提出平安审查1、改变选址或总图布置的; 2、改变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的; 3、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4、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生变化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号令第26条   “三 同   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81号令第35条   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建设工程审查、验收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没有平安设施设计或者平安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安生产法第83条第(1)项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预算未按照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的。 平安生产法第83条第(2)项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平安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平安生产法第83条第(2)项   二   管理制 度 2.1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之一的: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四)未催促、检查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的;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平安生产法第81条第1款   2.2 登记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平安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平安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安生产法第85条第(1)项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平安生产法第85条第(2)项   2.3  平安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的。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方法第45条   2.4 平安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制定从业人员的平安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平安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平安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平安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的。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方法第45条   2.5  违规作业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方法第37条第(1)项、第(2)项   2.6  隐患整改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方法第37条第(3)项   2.7  平安告知 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安生产法第82条第(3)项   2.8  警示标志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安生产法第83条第(4)项   2.9  劳动防护用品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安生产法第83条第(7)项     2.10  维护检测 平安设备的安装、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平安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安生产法第83条第(5)项、第(6)项   类别 项    目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处分条款 检查及处理情况 二管 理 制度   2.11  机构人员 未按照规定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平安生产法第82条第(1)项、平安生产条例第46条   2.12  生死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安生产法第89条   2.13  发包或者出租场所、设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分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安生产法第86条第1款   2.14 对中小学生管理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进行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平安生产条例第 49条第1款   2.15  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管理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安生产条例第25条第2款   2.16  未保证资金投入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平安生产法第18条   三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3.1  平安生产条件 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平安生产条件,不再具备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的。 暂扣或者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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