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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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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校 哲学社会科学 研究 评价 意见
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体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中办发(2023)31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促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健康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重要意义 1.开展科学有效的科研评价,是推动科研管理创新,优化研究资源配置,构建现代科研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新时期新阶段,以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改进科研评价,对树立良好学术风气,提升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开展,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近年来,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工作在探索中前进,在改进中开展,有效调动了广阔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力推动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开展。但与时代和事业迅速开展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注重理论创新和实际应用价值的质量评价导向有待进一步强化;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特点和开展规律的分类评价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诚信公正的评价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内容的评价方法亟待根本扭转;重人情拉关系、本位主义、门户之见等不良现象亟待有效遏制。因此,必须把改进科研评价工作作为一项紧迫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健康开展。 3.改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以激发研究活力为根本,以提升研究质量为导向,以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为重点,以改革体制机制为动力,完善评价标准,健全评价制度,标准评价方法,构建评价体系,为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的科学开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4.改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质量为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评价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坚持价值性与科学性、民族性与国际性、继承积累和探索创新的统一,更好地发挥科研评价对繁荣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导向、鼓励与诊断作用。 二、确立质量第一的评价导向 5.切实强化评价的质量意识。要牢固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正确把握数量和质量的辩证关系,将创新和质量导向贯穿于科研评价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从根本上改变简单以成果数量评价人才、评价业绩的做法,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和研究水平不断提升,推动优秀人才和精品力作不断涌现。 6.严格遵循评价的质量标准。要以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为最终标准,以效劳国家需求、引领学术开展的实质性奉献为取向,严格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更加注重研究成果的学术原创性和实际应用价值,切实推进理论与实际结合。把是否发现新问题、运用新方法、使用新资料、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形成新对策等作为衡量研究成果质量上下的主要内容。 7.大力推进优秀成果和代表作评价。研究成果是研究水平的集中表达,是判断研究人员、工程、团队、机构绩效和水平的根本依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要坚持以研究成果为主要评价对象,大力推行优秀成果和代表作评价等各种有益做法。要科学设置考核周期,引导研究人员潜心钻研、铸造精品,力戒过多过繁的评价;合理确定评价时限,使研究成果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杜绝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充分尊重研究成果所有参与者的实际奉献,破除学术合作的制度壁垒。 8.正确认识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引文数据在科研评价中的作用,防止绝对化。摒弃简单以出版社和刊物的不同判断研究成果质量的做法。对研究成果的具体奉献和缺乏之处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力戒虚假浮夸。 三、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 9.建立健全分类评价标准体系。要针对人员、工程、机构、成果等不同评价对象,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根底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论文、著作、教材、研究报告、普及读物、非纸质出版物等不同研究成果形式,建立健全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体系。 2023.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研究成果。根底研究应坚持效劳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研究成果要在思想理论上有所创新,传承文明上有所奉献,学科建设上有所推动。应用对策研究应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研究成果要在提升国民素质上有所作为,解决经济社会开展重大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效劳上有所建树。 11.合理运用恰当的评价方式。要深刻认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评价的复杂性,准确把握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坚持同行评价和社会评价相协调、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衔接、当前评价和长远评价相补充,增强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四、完善诚信公正的评价制度 12.加强评价制度建设。完善评价辩论制度、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反响制度、申诉制度、举报制度和回溯评价制度,确保评价活动标准有序。健全以随机、回避、轮换为根本原那么的专家遴选制度,大力推行匿名评审、署名评价,建立健全评价专家信誉制度、问责制度。建立评价结果的公布和共享制度。积极探索“非共识〞研究工程和成果的评价制度。 13.完善以同行专家评价为主的评价机制。突出专家与同行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注重发挥“小同行〞的重要作用。健全同行会议评价与通讯评价工作机制,加强对同行评价的社会监督。根据不同学科的开展实际,积极稳妥地引入海外同行专家评价。通过多学科同行联合评价、相关学科分别评价等方式开展跨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领域的研究评价。积极探索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相应研究成果受益者参与的评价机制。 14.推动评价活动更加简约高效。优化评价过程,改进评价方法,注重评价实效,减轻被评机构和人员的负担。切实增强各类评价的相互协调,增强评价结果的共享性,防止围绕同一评价对象、相关评价主题,在相近时间范围内多头开展评价的现象。 五、采取有力措施将改进科研评价工作落到实处 15.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尊重哲学社会科学的特点和规律,充分认识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对繁荣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意义,将改进评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要统筹协调评价制度与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科研体制的改革,积极开展评价改革试点。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科研评价中的重要作用,发动各方力量,为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提供保证。 16.深化研究,强化支撑。充分发挥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以及有关学会、协会等学术组织的作用,加强评价理论和政策研究,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加强同行专家和评价结果等数据库建设,提高评价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介评价机构的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制度,引导评价机构标准运行、相互协作、健康开展。 17.端正学风,优化环境。反对各种简单化的科研排名,维护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严肃性。标准高等学校出版社和学术期刊管理,切实把好研究成果出版与发表的关口。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营造尊重创新、宽容失败、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学术环境,有效防止学风不正、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以优良的学风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健康开展,以科学的评价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良学风的形成。 第二篇: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标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标准 (试行)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22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那么 (一)为标准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开展和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特制订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本标准)。 (二)本标准由广阔专家学者广泛讨论、共同参与制订,是高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那么。 二、根本标准 (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五)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三、学术引文标准 (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那么。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术成果标准 (九)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防止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十一)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根底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十二)学术成果文本应标准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十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十四)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五)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工程,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假设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十六)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 个人或机构致谢。 五、学术评价标准 (十七)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那么。 (十八)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根本标准。对根底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九)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响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那么,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六、学术批评标准 (二十一)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十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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