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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
浅谈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意义和工作机制(一等奖)
浅谈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意义和工作机制
目前,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的工作重点正在从药品上市前严格审批到上市前严格把关与上市后安全性监测、再评价两者并重转移,药品不良反应(ADR)监测与再评价逐渐成为药品安全监管、促进公众合理用药、保护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
1.ADR监测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尤其是2006年以来,亮菌甲素(齐二药事件)、鱼腥草注射剂、盐酸克林霉素磷酸酯(欣弗事件)、静丙(广州佰易事件)、甲氨蝶呤、阿糖胞苷(上海华联事件)、以及康泰克、万络、关木通、肝素钠、茵栀黄、双黄连、糖脂宁、痔血胶囊等药品因为不良反应事件严重而被停用。回溯全部事件,在每起事件的发现、报告、评价、控制等环节,建设中的ADR监测体系和药品严重不良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事实说明,通过ADR监测,除了发现ADR,还可以发现药品质量问题,如“欣弗事件”;发现假药问题,如“齐二药事件”;发现药品的处方或标准问题,如“关木通事件”;发现药物风险效益问题,如“鱼腥草事件”;发现药物安全性问题,提出安全性建议,如修改说明书……这些都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以河南省ADR监测工作为例,全省病例报告报表数量平稳增长(2005至2008年分别为18181、37021、49936、50585份),2009年11月已近40000份,每百万人口上报数量达到了WHO的基本要求,体现报告质量的新的严重报告数量逐年增长。多年来每季度的《药械监测信息》逐渐成为领导的决策依据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统计分析、信号发掘为药品注册工作、抽样计划制定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信息反馈有效指导了企业产品的再评价、再注册以及临床合理用药;信息检索服务促进了医药企业的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可以这样讲,ADR监测工作为药品安全监管和医药经济安全发展业已发挥了并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2.ADR监测工作的保障
2.1法律保障
《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ADR监测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是所有涉药单位的法律职责,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
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事件(ADE)是指药物治疗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不利的医学事件,但该事件并非一定与用药有因果关系。ADR报告和监测指ADR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人群的用药风险,本着“可疑即报”的原则,实际上对用药期间出现的任何医学事件都要进行监测,即逐步实现药品整个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
2.2理论保障
随着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从药品上市前严格审批到上市前严格把关与上市后监测两者并重的转移,一个新的概念“药物警戒”随即产生。药物警戒是发现、评估、理解和预防不良作用或任何其他药物相关问题的科学和活动。药物警戒扩展了ADR监测的内涵:不合格药物,不合理用药,药物治疗错误,中毒,药物滥用,与其他药物和食品的相互作用等等。药物警戒较传统的ADR监测更为广泛,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对药品安全性的监测,综合评价药物的风险/效益,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以达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
我国的ADR监测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近几年发展很快,适时引入药物警戒的概念有助于ADR监测事业进一步深入发展。
2.3政策保障
由药害事件引发的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文件指出:要高度重视上市药品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处置问题,防止和减少药害事故的发生,完善ADR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MDR)监测报告制度,全面检查各地落实监测工作情况,加大对严重ADR的警示、宣传力度。
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以“三检一中心”为重点的食品药品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ADR监测作为非营利的公益事业,得到了国债项目的支持;2005年,ADR监测被国家发改委列入“十一五”专项规划,意味着国家将从政策、资金等多方面予以强有力的支持;2006年1月6日,国家局下发了“关于报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分中心业务用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2006]1号),ADR监测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实施阶段;2008年,财政部、国家局又对中西部拨付专项资金用于ADR监测能力建设(财社[2008]295号)。
卫生部也特别要求,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使用药品的ADR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ADR要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的省级ADR监测中心报告,必要时可以按规定越级报告。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ADR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
3.ADR监测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3.1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风险和责任意识亟需提高
目前,从事药品相关学科、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人员,甚至从事卫生行政管理、药品监管、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监测的部分人员还不能完全理解、准确把握ADR监测的重大意义,还没有把风险管理作为己任,往往过分注重传统意义上的药品质量要符合药品质量标准规定,对可能存在的从设计、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检验等环节的安全风险考虑欠缺,这种风险和责任意识的缺位往往是药害事件产生的最终原因。
3.2加强组织技术体系,编制和经费问题亟需解决
当前,我省的ADR监测组织体系亟需完善;严重影响药品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可持续发展的省、市各级基层监测机构办公设施、编制和经费问题亟需解决。由于没有编制,不能保证监测队伍的稳定性。由于全国已有5个省级中心参照公务员管理,我省虽也在努力,但工作进展不快的现状直接影响着省中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没有专项经费,办公设施、宣传、培训等难以有效保障。而且,由此还带来高素质人员少,协调配合困难,宣传培训力度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
3.3加强制度规范建设,长效机制亟需建立
当前我国的ADR监测工作主要依靠行政推动,制度化管理力度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健全法规和政策支持体系,建立ADR监测工作的制度化、常规化机制。ADR从发现、报告、分析、确认到信息通报、控制与处理等一整套制度亟需完善,特别急待建立ADR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和有关规定,提高药品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能力。
4.ADR监测工作的机制
机制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稳定性、长期性等特点,积极探索和建立ADR工作机制,是做好ADR监测工作的重要保障。
4.1建立人员素质提高机制
要组织职工外出学习考察,长见识,阔视野;要对基层人员进行培训,长知识,增本领;要组织交流会,沟通工作,总结经验;要鼓励撰写文章和参与科研工作,树立形象,营造氛围。
4.2建立职能增加保障机制
鉴于基层无机构,无编制,无经费的现实,要利用本次机构改革的契机,抓住会议、调研等时机,动员、鼓励市、县两级中心努力在药检所增加ADR监测职能,争取列入当地政府预算管理,争取专项经费,为开展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4.3建立经费绩效挂钩机制
目前,各级政府对ADR监测工作高度重视,在专项经费的拨付上已有具体体现。要用足、用好政策,把经费的使用作为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的杠杆。制定考核细则、严密组织考核,既要注重数量、更要注重质量,既要关注制度制定和落实,更要注重人员素质提高和稳定,把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切实把经费拨付作为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的抓手。
4.4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除定期通报目标规定的预警信息外,还要深入开展调研,建立各基层单位工作情况通报机制,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4.5建立全员参与机制
ADR、ADE的报告收集工作仅靠ADR中心显然不够,必须和局机关的安监、流通、器械、稽查等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起来,把ADR、ADE的报告收集工作变为全局性工作,建立一把手为核心的协调领导小组,分工明确,多措并举,狠抓落实,让日常监管内容有此项工作,定期通报有此项工作,年底评比有此项工作。
4.6建立职能部门协调机制
积极建立各级药监与卫生部门的协调机制,增加医院管理年评比中ADR监测工作的权重和话语权,从机制上调动医疗机构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此项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4.7要建立专家咨询服务机制
发挥专家库作用,利用专家智慧,科学评价报告,提取有益信息,为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为公众用药用械提供安全保障。
4.8建立ADR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理机制
广泛调查研究,制定严重、突发、群发ADE调查核实规范;加大教育培训,提高一线监测人员调查核实能力,提升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
5.结论
近几年的药害事件是挑战,更是机遇,应继续深化对ADR监测工作意义的认识,深入探讨ADR监测工作的有效保障机制,整体提升人员素质和再评价水平,全面提高ADR监测工作水平,推动药物安全监管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我国医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