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XX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方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XX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方法已经2001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蔚文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XX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标准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必须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底上科学编制。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占用根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建第2页共5页造住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主要通过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旧村改造置换指标解决。第七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上限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第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并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