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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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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团体 意外 伤害 保险
泰康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v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C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v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7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不可抗辩 6.3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6.4 被保险人变动 6.5 合同内容变更 6.6 联系方式变更 6.7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7.2 全残 7.3 毒品 7.4 酒后驾驶 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6 无有效行驶证 7.7 机动车 7.8 医疗事故 7.9 非处方药 7.10 潜水 7.11 攀岩 7.12 探险 7.13 武术比赛 7.14 特技表演 7.15 未满期净保险费 7.16 有效身份证件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1)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见7.2),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确定是否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7.3);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5),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6)的机动车(见7.7);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7.8)、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9)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7.10)、跳伞、攀岩(见7.11)、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见7.12)、摔跤、武术比赛(见7.13)、特技表演(见7.14)、赛马、赛车;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5)。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全残保险金申请 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2) 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16); (3)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书面申领意外全残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意外全残保险金前身故,意外全残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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