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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程服务商管理办法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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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程 服务商 管理办法
工程效劳商管理方法5篇范文 第一篇:工程效劳商管理方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XX省分公司 工程效劳商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以下称中国联通)XX省分公司工程效劳商的管理,标准通信建设行为,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通信建设工程效劳商管理是指工程效劳商入围管理、工程效劳承发包管理、工程效劳商注册及使用管理、工程效劳商考核评价的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国联通XX省分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的工程效劳商管理。 第二章 工程效劳商入围管理 第四条工程效劳商是指从事通信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等单位。 第五条对工程效劳商采取入围管理方式,对于已入围的工程效劳商,可以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选择使用;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工程效劳商必须进行招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招标的除外): (一)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工程总投资额在202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六条 省分公司定期对省级工程效劳商进行入围招标;各市州分公司定期对地市级工程效劳商进行入围招标。未通过入围招标的工程效劳商不得使用。 第七条工程效劳商入围招标时要组织对工程效劳商的资格确认,确认合格的工程效劳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承揽相应工程的资质; (二)具有相应的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经验,并有最近两年通信工程业绩的证明文件; (三)有完整且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平安保证体系; (四)财务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健全; (五)必须在当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第八条工程效劳商入围招标过程中应备案合格工程效劳商的以下材料: (一)通信工程工程效劳商资格确认信息表(包括企业根本情况、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企业技术装备概况、代表工程业绩等)(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预登记证书; (三)企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平安保证等方面资质的复印件; (四)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第九条对于入围的工程效劳商,要在联通公司采购管理系统进行注册。首先由工程效劳商提供企业关键信息(名称、工商注册地址、国地税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等),采购管理系统关键用户为其生成注册用户名、密码;之后,由工程效劳商自行在联通公司“供应商门户网站〞进行注册。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合格工程效劳商参与吉林联通通信工程的建设,不得以任何非法方式干预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工程效劳商必须在相应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活动,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有权做出取消资格的决定,同时上报省通信管理局;被取消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揽吉林联通工程建设任务。 (一)非法转包和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工程; (二)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营业执照〞; (三)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违反国家有关平安生产规定和平安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五)由于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重大通信线路阻断及发生重大质量平安事故; (六)在承担吉林联通工程任务时,对其他运营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利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任务的; (八)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设计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要求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监理单位;成心损害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利益,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将工程有关的情况、资料泄露给他人的监理单位;非法转让监理业务,有承包工程、经营工程材料、设备、配件的监理单位;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工程效劳商承揽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通信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业务范围: 已入围工程效劳商可在以下业务范围内承揽 (一)综合甲级: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各种规模通信勘察设计业务; (二)专业甲级: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经批准专业的各种规模通信勘察设计业务; (三)专业乙级。可在全省范围承担经批准专业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通信工程工程。 第十四条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一)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二)二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3000万元及以下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三)三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202300万元及以下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第十五条 电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一)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通信工程的施工; (二)二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202300万元及以下的通信工程的施工; (三)三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下的通信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各种规模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二)乙级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以下规模业务: 1.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22万元以下工程工程; 2.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22万元以下工程工程; 3.电信根底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2300万元以下工程工程。 (三)丙级(临时丙级)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以下规模业务: 1.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2300万元以下工程工程; 2.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2300万元以下工程工程; 3.电信根底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500万元以下工程工程。 第十七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各种规模的各类通信工程。 (二)乙级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1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综合布线工程、塔高80米以下的通信铁塔工程及在本省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工程、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省内通信工程。 (三)丙级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5千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综合布线工程、塔高40米以下的通信铁塔工程及在本省范围内48孔以下的通信管道工程、工程造价在202300万元以下本地网通信工程。 第四章 工程承发包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发包前发包单位必须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系统集成等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承担吉林联通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系统集成等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按规定通过资质审查并获得相应的工程设计证书、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监理资质证书、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等资质等级证书;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设计、施工、监理及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设计、施工、监理及信息系统集成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中应使用具有经批准的进网许可证的产品或经过鉴定质量合格的产品;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第二十二条 承包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信息系统集成任务的企业,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经发包方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将局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严禁转包工程。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通信工程设计、施工任务委托给维护单位,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将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分包给维护单位。 第二十四条 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承包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人自行办理通信建设工程招标事宜应具备通信建设工程自行招标资格;不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须委托具有通信建设工程代理招标资格的相应单位代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发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方案;开展勘察、设计、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审查批准; (三)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根底资料。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发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方案;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来源和主要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五)需要建设用地的工程,已办妥用地征用手续,房屋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二十九条 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三十条 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和计价方法。 第三十一条 承发包合同除明确工程质量、工期、工程造价外,必须明确有关平安生产责任条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效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决。 工程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合同执行单位,负责履行合同,合同的变更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勘察设计企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承揽吉林联通通信工程建设任务的勘察设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联通的管理规定,全面履行勘察设计合同,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那么,确保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编制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监理的需要。设计文件及图纸应符合现场和施工的实际条件,能够指导工程施工。 第三十四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通过前方可实施。会审时,设计单位就设计意图、工程特点、工艺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及有关本卷须知要进行详细的交底说明。对于设计会审中提出的问题和疑点以及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设计部门要拟订出解决方法并根据会议纪要对设计图纸进行补充、修改。 第三十六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勘察设计企业要选派设计代表,提供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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