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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
中国
境外
旅行
救援
意外
伤害
保险
泰康附加中国境外旅行救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v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2.2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条件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保险金申请
3.3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被保险人的义务
6.3 合同效力终止
6.4 法律适用
6.5 其他一般性条款
6.6 争议处理
6.7 保险事故鉴定
7. 释义
7.1 中国境内
7.2 每次境外停留
7.3 中国境外
7.4 意外伤害
7.5 突发急性病
7.6 未成年
7.7 醉酒
7.8 毒品
7.9 酒后驾驶
7.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1 无有效行驶证
7.12 机动车
7.13 医疗事故
7.14 潜水
7.15 攀岩
7.16 探险
7.17 武术比赛
7.18 特技表演
7.19 未满期净保险费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中国境外旅行救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中国境外旅行救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电子保险单及其所附的保险条款、电子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条件
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见7.1)有正式居住场所、年龄在2周岁(含)至70周岁(含)之间的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夫妻两人均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其随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限2名)可免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但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其保险金额以父母两人中保险金额较低一方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超过90日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每次境外停留(见7.2)承担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责任的期间不超过90日。
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2.3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在投保时可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加投可选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紧急救援责任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见7.3)旅行遭受意外伤害(见7.4)或突发急性病(见7.5),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以下救援服务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 援助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救助时,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2.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救治,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治疗发生的费用,具体如下:
(1)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3)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小时;
(4)未满16岁儿童住院治疗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00元,累计入住以5日为限。
3. 转院治疗: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4.转运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境内时需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境内,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5. 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其随行未成年(见7.6)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回国,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国。若未成年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或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则自所在国返回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
6.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1)遗体转送回国
安排用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灵柩费(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
(2)火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境内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火葬费用将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所有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
7.行政援助事宜
如被保险人的机票、旅行证件等重要文件丢失,救援机构将提供重置服务,但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如被保险人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提供必要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付。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紧急救援所支出的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累计支出的紧急救援费用达到紧急救援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紧急门诊和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以下责任及其费用:
1、紧急门诊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事件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为限,且每一事件之首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如果被保险人门诊诊断后需住院治疗,则该次门诊的全部费用将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其住院费用按本条“紧急救援责任”责任项下“2.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的约定处理。
(4)当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治疗时,根据治疗性质,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可随时决定将被保险人转运回国。如有必要将组织医疗小组护送,本项费用按本条款“紧急救援责任”责任项下“4.转运回国”的约定处理。
2、紧急牙科门诊责任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负责为其安排紧急治疗。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事件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为限,且每一事件之首次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不予承担。
2.4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者救援费用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见7.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8);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1)的机动车(见7.12);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因避孕引起的所有问题,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7.13)、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行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