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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
岁岁
无忧
意外
伤害
保险
泰康附加岁岁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v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2.3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 主合同中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6.3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续保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6.3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醉酒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医疗事故
7.10 非处方药
7.11 潜水
7.12 攀岩
7.13 探险
7.14 武术比赛
7.15 特技表演
7.16 未满期净保险费
7.17 有效身份证件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岁岁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岁岁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2)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1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2)所列部位III度烧伤,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2所列两项部位烧伤时,我们给付两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且烧伤面积不同时,以较大面积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见7.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见7.8);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7.9),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10)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7.11)、跳伞、攀岩(见7.12)、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3)、摔跤、武术比赛(见7.14)、特技表演(见7.15)、赛马、赛车;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6)。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17);
(3)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烧伤保险金申请
意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意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