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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品牌恶梦:令人心痛的汇源品牌之殇
近日国际知名公司可口可乐旗下公司将全资收购我国汇源的消息成为各大财经网站的头条,我从看到这条消息一直到晚上还久久不能平静,也莫名其妙地因为一个民族品牌被外资收购而失眠。我首先想到了的品牌中国产业联盟执行主席,中国企业家杂志社长社刘东华去年为《品牌中国1980-xx年》所作的序言《品牌之殇》。
东华在序言中说到,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不过20多年,真正在市场上打拼、成长起来的大企业、好企业也不过十几、二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不要说在全球范围内,即便以国内的标准看,尚未出现一大批根基深厚、核心能力强大、可望基业常青的知名品牌也是正常的、完全可以理解的。问题在于,有多少本来应该有远大未来的好苗子却意外夭折了?有多少历尽风雨初长成、甚至已崭露王者气象的本土品牌、民族品牌却由于种种原因而突遇绝境,或一蹶不振、或折戟沉沙、或无奈卖入他国门,身虽在,名已亡呢?
今年的中国对我们来说,有太多的感慨,从年初的雪灾、洪水到汶川地震,再到藏独、台风,然后才迎来了举世瞩目的奥运会。北京奥运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中国也通过奥运赢得了世界的尊重。奥运之后,我们又将迎来开放30周年。可以说今年的中国是一个大悲大喜之年,也是中国发展历史中的关键之年。
在这关键之年,中国民族品牌也有两件大事让人有大悲大喜之感。一件就是联想跻身世界500强,中国民营企业终于在世界五百强的榜单里面第一次有了自己的代表。而另一件,恐怕就是中国的民族饮料工业的代表品牌汇源即将被世界饮料工业巨头可口可乐收购了,这种大喜大悲让人感慨万千。
昨天在汇源被收购的新闻评论中看到了网友有这样的评价:除了汇源,以后我们还能喝什么……如果汇源被可口可乐收购,我发誓此生将不再喝汇源,如果汇源抵制收购,我这被子只喝汇源……类似的评论还很多。
是呀,就在去年由品牌中国产业联盟评选的“品牌中国华谱奖”的榜单中,汇源还位列其中,作为中国25大典范品牌企业,“汇源”和“吉利”、“蒙牛”、“爱国者”、“波司登”一起评选为“执着探索的中国榜样”。“华谱奖”是中国品牌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的优秀代表,“品牌中国华谱奖”每年评选一次,代表中国年度企业建设的是光彩夺目的“中国品牌群英会”!而一年以后,让我们引以为豪的“榜样”竟然悄无声息地被全资收购了。
对于品牌本身而言,“全资收购”就意味着“全军覆没”,意味着我们的渠道,我们的市场,我们的工艺,被外资彻头彻尾的“一锅端”了,这是非常让人难以接受的事!有网友评价说:可口可乐吃掉的不是一个汇源那个简单,你因该看到汇源所带领的连带产业链,可口可乐是一口把一个中国北方垄断企业,从根吃到了头。从果林、果农、果商、政府林业、政府其他部门、物流、汇源的销售网络、汇源的国内,国外几十万家客户,全部都吃掉了。可口可乐一旦得逞,将完全垄断中国非碳酸饮料行业,中国的果汁行业其他企业将无法抵御可口可乐的全面攻势,3年后将全部破产。仅存的由百事可乐兼并。这位朋友的分析可谓一针见血!
为此,我拨通了品牌中国产业联盟执行主席、《中国企业家》杂志社社长刘东华的手机,征询刘社长对此事的看法,刘社长用八个字表达了他的心情“非常丢人、非常可惜”!
为什么“丢人”?无论如何也不能言卖,品牌对于企业家而言,尤其是一个创业型的企业家,品牌就是自己的“儿子”,再难也不能把自己的“儿子”卖掉呀!这难道不丢人吗?
为什么“可惜”?中国饮料工业中可以和世界巨头抗衡的品牌中除了满目疮痍的“娃哈哈”,就只有“汇源”了。“汇源”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加上在香港上市后融资平台的打造也为其进一步拓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就在这样如日中天的时候,把这样一个优秀的品牌卖掉,难道不可惜吗?
刘社长说,他刚刚和汇源的朱总通过电话,朱总对他表达的意思是,他想回到产业链的上端,把自己的精力放在果树品种的开发上面,而自己对品牌打造并不在行。对于这位即将出任汇源名誉董事长的创业英雄而言,他去年在《赢在中国》的豪言壮语还犹在眼前,他教创业者如何创业,如何赢得世界的尊敬。而现在,他拱手将自己辛辛苦苦创造的品牌拱手卖给了他的竞争对手……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物权法》自XX年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XX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
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关于“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物权法对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如征收补偿、拆迁规范、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这就有力地保护了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法还规定了确认物权的规则,如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小区各项设施产权的归属,实现了定分止争;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为正确处理物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补偿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可见,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王轶教授认为,《物权法》出台的真正意图是让私人财产在与商业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得到合理、恰当的补偿。
物权法的颁布可以说是中国在走向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物权思想起源于罗马人,在17世纪被德国完善。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26#8226;皮特的有句名言:“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私人居所,不经允许,国王也不能进入。这与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是不一样。在西方国家,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是公民、法人的权利宣言。在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有民法典,但中国至今没有。中国《民法通则》只有156条,但在2XX年前,法国《拿破仑法典》就有1000多页。今年三月份,《南风窗》杂志发表一篇文章,说物权法“不仅仅是权利保障法,它更是一部转变社会观念,重塑文化心理,再造政治文明的法律。”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共五编一个附则,共19章247条。从内容上分析,物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另一部分是他物权。前者是物的归属法律关系问题,后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关系问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总则——概括起来,有两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什么是物权,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都不行,不能自行创设物权。比如公房的租赁权是不是物权,在拆迁中如何保护。也有的法学界人土认为知识产权也是物权。虽然在物权法中知识产权不是物权,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担保,在作担保时就是担保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重点有两个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这两个制度贯穿着一个原则:那就是公示原则。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的核心性的权利类型。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彻底支配物,并因此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总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何理解这四种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权能。
关于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有: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五章)、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3、相邻关系(第七章)、4、共有(第八章)。5、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地役权(第十四章)。同时,在第十章“一般规定”中,还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等用益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但这种转让是有条件的,经发包人同意,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经营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目前,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们国家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形态: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出让。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专家组也提出集体土地直接出让,由农民直接获得土地收益,但最后没有被采纳。
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建设用地50年,教育、科技等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农村人口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备的权利。只是4条,比较简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因而宅基地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但现在有一个社会现象:就是现在有一些城市人口也到农村买宅基地建房。我们淮北这一现象也很突出。物权法对转让的说法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这种转让是不合法的,产权部门也是不登记的。物权法在担保物权一章中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根据我的理解,这也是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必要措施。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