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行医民事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发表时间:2007-1-5]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丁亚楠(此论文获2006山东律师论坛民事类三等奖)内容摘要:非法行医造成的侵权诉讼纠纷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非法行医问题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及分析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确定原被告的举证责任。通过分析非法行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应用,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民法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应用。认为非法行医侵权民事赔偿诉讼也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非法行医的个人或单位承担证明其行为不存在过错和其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实质的因果关系。由此能更好的体现民法的基本原则,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主题词:非法行医举证责任分配自由裁量权举证责任倒置正文:目前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的整体状况尚不能很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加之我国医疗管理体制混乱,非法行医现象在当前社会中严重存在,因非法行医致人损害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在非法行医侵权民事赔偿诉讼中如何分配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一直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非法行医问题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及分析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确定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一、非法行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所谓非法行医,从广义来说,是指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一切医疗活动。从狭义上来说,是指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法进行的医疗活动,以及虽具有行医资格,但违法进行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所开展的医疗活动。非法行医有四类:(1)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而在合法的医疗机构行医;(2)有医师执业资格但违反执业许可范围(地点和诊疗范围)在其他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单位行医的;(3)有医师执业资格而在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单位行医的;(4)没有医师执业资格并且其行医的单位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而行医的。从非法行医的构成来看,在主体上,非法行医的主体不具有合法的行医执业资格,既包括非法行医者个人也包括非法行医的单位;在主观上,非法行医主体具有故意,即明知违法及其后果,却放任损害后果发生;其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对患者生命、健康、身体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