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结合河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三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一般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为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竣工验收为政府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主持。第四条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的监督指导工作。第五条验收工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第六条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第七条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第八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加固工程,其验收结论为合格。不合格工程不得通过验收。第九条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有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第十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第十一条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参建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清单分别见附件一和附件二。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第十二条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成本,由项目法人列支。第二章分部工程验收第十三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且质量全部合格,并经质量监督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