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平安,根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平安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平安标准,购置施工平安防护用具、落实平安施工措施、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加强平安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第四条平安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工程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标准使用〞的原那么进行管理。第二章平安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平安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平安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方法(财企[2023]478号)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平安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0%;(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第六条平安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组成的规费中单列,并按照规费的计算规定计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并公布平安生产费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第五条的提取标准。第七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平安生产费用。第八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平安生产费用工程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平安生产费用工程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平安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招标方对平安防护、平安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平安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平安生产增加工程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标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平安生产增加工程单独报价。第三章平安生产费用的支付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平安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方案、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第十条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