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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溧水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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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溧水 农村 环境 综合 整治 资金 管理办法
溧水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方法新 溧水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方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财建[2023]80号)文件精神,根据溧水区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关于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苏财建[2023]47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是指区政府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全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每年不少于1500万元。 第三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标准操作、有效监管的原那么。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奖补标准 第四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主要用于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建设 (三)村庄绿化、立面出新、河道清淤、道路硬化等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四)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遗留工矿污染治理、氮磷拦截等工程 (五)建立农村环境根底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制度。第五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以奖代补。根据省级奖励标准按1:1配比,即按每村50万元进行补助。 第三章资金的方案编制 第六条工程资金方案编制。由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根据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汇总建设工程,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审核工程,测算所需经费,统一编报次年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工程及资金方案。 第七条资金方案申报程序和确定。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将统一汇总的次年需要开展的建设工程方案以及资金初步控制预算,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部门预算审批程序批复后,下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预算。 第八条资金预算调整。经批准后执行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预算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工程和预算,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须在当年2023月底前,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预算调整的申请报告,经区财政局 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予以调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方案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的拨付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条整合各部门和各渠道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以奖代补。工程正式启动后拨付50万元,通过上级部门验收后拨付其余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各镇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在工程完成后进行绩效考评,工程实施和考评结果应及时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工程中涉及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的,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根本建设财务管理及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部门要提前做好方案管理,标准操作。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催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骗取、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除全额追缴专项资金外,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资金申请。区规划分局依据区财政局下达的规划专项资金预算,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填写溧水区规划编制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并附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批文(年度编制方案)、工程合同、工程实施进度等内容。 (二)资金拨付。区财政局依据下达的资金预算,对区规划分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按工程合同执行时间及进度要求等,通过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 (三)资金使用。规划专项资金实行分类分工程管理,单独核算;规划专项资金实行按“工程实施进度〞支付的管理方式,即每一个工程都要由负责该工程的管理部门与工程编制承担单位签订相关工程合同,按工程合同,结合工程实施进度使用资金;区规划分局要按季度向区财政局报送规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及财务分析说明。 第五章工程绩效考评 第九条区规划分局和区财政局依照批准下达的规划编制工程方案,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规划编制工程成果验收工作。对验收不能通过的,应由工程管理部门尽快落实修改或办理中止协议,此项工作原那么上要求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工程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规划分局在工程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绩效考评,工程实施和考评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备案,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预算的依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审计局应加强对规划和测绘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催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骗取、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除全额追缴专项资金外,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那么 第十四条本方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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