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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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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 住房 保障 实施办法
精品文档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廉租住房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的一项重要举措,受到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廉租住房制度是世界各国政府在保障居住福利方面普遍采取的公共政策,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的一种社会救助。下文是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77号),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低收入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住房保障对象及住房保障标准。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实施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土地、建设、财政、监察、人劳、价格、民政、公安、税务等管理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保障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货币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相结合。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区房产管理部门向申请且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及方法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区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向申请且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本办法所称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本市、区直管公房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计租方法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选择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现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需申请变更并经批准获得其他保障方式的,应当终止原享受的住房保障。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本市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3年(含3年)以上; (二)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面积标准;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度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及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每年度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每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作为长期专项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及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或收购的普通住房; (二)市、区直管公房中可用于廉租保障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中可用于实物配租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普通住房。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也可相对集中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列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予以安排。 第四章 申请及核准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并由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及身份证明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二)受理及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及初审,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配合调查及核实,并同时组织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作出初审意见,将申请、审核等资料档案转区民政部门。 (三)复核。区民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申请、审核等资料档案转区房产管理部门。 (四)核准和公示。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审核资料档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意见,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记录在案。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保障对象资格确认书,明确核准住房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并抄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相应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经核准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保障方式、保障内容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书;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自住房的,提供自有房产的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材料,收入包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证明材料;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年收入情况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 (四)属本市低保家庭、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的各类证件或合同等,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六条 区房产、民政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实: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在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其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属灵活就业或未就业的,由该家庭成员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会同居(村)委会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由其本人如实申报其收入情况,并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税收缴纳凭证,分别由营业场所或企业住所所处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属离、退休的,由发放离、退休金的银行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股息、利息等其他收入的,由申请人申报,户籍所在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根据其申报或掌握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六)申请家庭属本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属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申请家庭成员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自有住房产权已登记的,按登记的面积核定;自有住房产权未登记的,按实测面积核定; 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经鉴定为危房,且鉴定结论适用于整幢房屋危险且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参照无自住房情形处理;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的,是指以出售、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转让住房的情形,不包括司法裁判抵债、协议抵债方式转让的住房。 第十九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按一户一档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保障对象信息资料档案,并实施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按评分高低、轮候顺序等因素实施安排住房实物配租。评分分数相同的,可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评分标准如下: (一)无自住房户计15分; (二)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计8分;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计6分; (三)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计10分,非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计6分; (四)申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代加2分; (五)家庭人口为1人的计2分,每增加1人加计0.8分; (六)申请家庭经确认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且轮候时间在4个月(含4个月)以上,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每轮候时间增加1个月加计0.5分; (七)申请家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的,加3分。 第五章 货币补贴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采取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实施住房保障。 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按照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补贴标准、经济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 货币补贴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额=(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具体如下: (一)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保障面积标准执行; (二)家庭人口数: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记载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家庭成员核定; (三)补贴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执行; (四)补贴系数:属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按补贴标准的100%计发,补贴系数为1;属非低保的 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补贴标准的80%计发,补贴系数为0.8。 对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补贴标准、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房产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确认书; (二)申请人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协议书; (三)区房产管理部门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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