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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医院托管意向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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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 医院 托管 意向书
医院托管意向书 随着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的经营已基本进入市场化运作,医疗市场的竞争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所以,医院的生存与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为此,唯一的出路要根据实际,进行深层次的体制与经营机制的改革。现经双方充分协商和探讨,就医院托管事宜达成以下意向。 一、 托管目的与意义   1、医院实行托管,是符合卫生体制改革的一种形式,更是尽快恢复医院开门接诊和启动运行的有效选择,也使四处寻找生计的员工有一个重新归宿的机会。 2、实现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有利转变政府职能,达到“管办”分离,“政事”分开,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好所有权,放开经营权,让医院经营管理者以充分的自主权,带来经营效率的提高。 3、改变卫生事业单一依靠财政有限拨款的经济管理体制,通过托管经营,有利吸引资金投入,解决医院继续再生产的资金短缺问题,可以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企业化管理摸式。 4、通过托管经营,将医院推向市场,便于加强内部结构调整,拓展细分市场空间,转换内部运行机制。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调动生产力,增强医院活力和竞争力,提高医院发展后劲和市场份额。 二、 提供条件与政策 1、医院托管后,其与政府的行政(包括党群组织)隶属关系、医院名称、公立性质、非营利类别、医院等级、医保和新农合定点、财政补助、税费减免等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公立医疗机构的一切待遇和政策不变。受托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及现行政策,实行依法经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谁投资、谁受益”的规则进行托管经营。就此,当地政府应在医院改制时提供以上优惠政策和托管权益的批文。 2、委托方应将医院人员、设备、房屋及一切财产移交受托方管理和经营,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受托方在托管期间应投入资金500万元,用于改善就医环境、引进符合医疗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及人才和医疗设备、药材周转、以及预算内亏损等。 4、托管经营期为15年,自正式开业之日起计算。托管合同签订之后,应预留二个月筹备期,经筹备完善后方可择期正式开业。 三、 经营摸式与目标 医院托管是卫生体制改革和“两权分离”的一种形式,受托方必然按市场经济规则经营和建立内部运行机制。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从规范经营和提高效益的角度,托管期间应建立和实行全面经营的模式。 1、整合内部经营结构。在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根据医疗市场的细分空间和社会需求,采取灵活性经营方式、多样化经营结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整合外部资源,进行内部结构调整,明确自身战略定位,逐步建立“大专科、小综合”的经营格局,培育和提高核心竞争力。 2、提高全员经营意识。托管后的医院要创新经营,确立自身的经营理念,明确经营管理在医院中的地位与作用,不仅要重视内部经营,更要注重外部经营。从领导到职工必须树立现代经营意识,全员都应该成为经营者,才能促进医院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提高。 3、全方位的经营管理手段。坚持“以人为本”,逐步推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将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制手段和民主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尤其要注重充分应用经济管理手段和文化经营,严格实施综合质量目标考核制,促进质量、效率、业绩的提高。 4、全面成本核算管理。首先要提高成本意识,对全院总成本、科室成本、项目成本和病种成本等进行认真核算,做到堵漏、消除浪费、降低成本。同时,要从医疗服务综合效益、工作效率和医疗产出指数,完善投入与产出的管理,而不是以业务收入代替医疗产出。 5、力争双赢的托管目标。通过托管的改制方式,实现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有利于政府集中力量解决医院遗留的债权债务等问题,也保住或盘活国有资本的运作和经营效率。同时,也给经营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条件,专心致志实施医院经营管理,确保医院生存和发展,达到双赢的目标。 四、 托管方式与规则 (一)、托管组织和管理架构 1、托管期间,受托方是医院经营管理的最高领导者,具有医院经营与行政管理决策、资本运作及收支分配的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权力。同时,接收医院的执业证照和公章等。 2、医院管理层全部实行聘任制,根据管理需要和管理层设置,由受托方聘任院长,副院长及中层干部(一年一聘),并按各自规定的职能履行管理职责。原医院行政领导干部职务停止,行政级别保留。 3、成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简称:院管会),由受托方的主要领导和医院院长、副院长等5~7人组成,发挥集体领导的智慧与力量,行使医院最高经营管理决策权,主持医院日常行政、医疗、经营等管理工作。 4、医院的党、工、妇、青等党群组织,仍按原有的从属关系和组织原则开展工作,并按照相应的组织要求,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努力为医院的发展起表率和先锋作用。以上组织换届时,由受托方推荐或提候选人。 (二)、医疗活动和行为规范 1、受托方应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中医管理条例》、《医院会计制度》等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按照现代医院管理摸式,依法经营、自律管理。 2、托管期间、医院应积极参加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如继续承担疾病防控、抢险救灾、卫生下乡等。 3、托管期间,受托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政策,发扬和开发医院中医药特色,为发展当地中医事业作出贡献。 4、托管期间,受托方应严格按照核定的诊疗科目执业,对新开发项目应严格把好准入关和向卫生行政部门报批。 5、托管期间,受托方有权自行决定设备购置,项目开发,技术和人才引进。涉及需要审批和重大投资项目或大型医疗设备,必须按规定和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6、托管期间,如有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受托方有责任按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院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托管前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由委托方负责。 (三)人事管理和工资待遇 1、受托方负责接收并安置现有医院在岗职工共计 人。在岗职工按国家规定政策正常晋升职称,并按人事部门核定指数和医院对员工考核的等次给予聘任。在岗职工在托管期间正常调资、调转、退休等,由人事部门按规定给予办理。 2、在岗职工如自愿或擅自离岗,受托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或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向人事部门申报除名。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行卫生行业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医院的综合质量目标考核。对违法违纪、不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胜任本专业工作或能力,发生医疗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按责任的,受托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职工作出相应处理。 3、托管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受托方有权招聘大中专毕业生或卫生专业人员,并一律实行聘任制。对有真才实学的学科带头人或医疗骨干的引进,经托管双方的共同认可和同意,可正式办理调入手续或“落编”,成为医院正式编内职工。 4、受托方在托管期间,要加强在职职工的继续教育,强化“三基”培训,人才梯队建设。根据重点专科的发展需要,每年应预算一定经费,用于“请进来或派出去”的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整体技术素质。外派进修人员,应签订“培训合同”,履行培训和为医院服务的责任。 5、托管期间,在职人员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应负责向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后的养老等一切待遇均由委托方或当地政府部门承担,受托方不负任何责任。 6、托管期间,推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政策调资和所在地同级医院调资执行比例的总额,受托方保证对在岗 名职工的50%工资发放(即单位工资总额的50%),剩余部分工资按不同年度比例的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绩效工资,即托管后的第一年20%、第二年30%、第三年40%、第四年直至托管期满的50%分别为绩效工资基数。在不低于以上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每位员工的绩效工资与科室或个人的业绩(含管理、技术、责任等要素)挂钩,其个人绩效工资的上下浮动,坚持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每月工资在次月10日之前发放,做到月结月清。 7、托管前职工工资福利等遗留问题和托管后的职工福利待遇均由委托方负责,与受托方无关。 (四)、经济财务和资产管理 1、由于托管双方均具有经济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独立性及特殊性,为此,在托管时双方均应独立开户和建帐,但可以一套财务管理班子共同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予特许。 委托方应成立包括财务人员参与的国资监管小组,独立记帐和使用原有的帐号印鉴,受当地国资或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托管前的医院资产进行监管。同时,接收财政拨款、向受托方的借款及租金、支付和处理离退休职工的工资待遇、托管前的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 受托方以医院名誉在另一家银行独立开户和建帐,开户时其医院公章共用,其他印鉴由受托方指定。按照《医院会计制度》负责托管后所发生的收支和资产管理,接受当地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及国资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托管期间,受托方按不同年度和数额付给委托方租金:头五年每年40万元、第二个五年每年45万元、最后五年每年50万元。租金于当年度的12月份之前打入委托户头。 3、受托方资金投入。①托管合同签订和市政府批文下发之后,受托方一次性(无息)借给委托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待托管后的第四年起用于抵扣付给委托方的每年租金,直至扣完为止;②在二个月托管筹备期限内,受托方应陆续投入资金,进行房屋(水、电、供暖等)改造装修、设备引进或修复、人才的引进和调配、药材采购,以及开办前的费用等。 4、托管期间,受托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委托方的国有资产进行抵押和质押;托管前后双方的债权债务,签订的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均由各自方负责处理和承担,对方不予履行和承担责任。 5、托管期间,由各级政府投入或国内外捐赠、代款给医院的项目资金(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受托方仅有使用权。争取的外来资金、专向性拔款应设立专用账户,根据专款专用的规定,双方共同组织实施和加强管理与使用。 6、托管时,委托方应把所有的房屋、公共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办公用品全部移交给受托方使用,并编造资产明细表,履行交接手续。凡属报耗或无法修复的资产按原物归还委托方处理。委托方资产经受托方投资修复后,其产权仍属委托方所有。 7、托管期间受托方投资购置的资产,库存物资(含药材),其产权归受托方所有。 五、 违约责任与防范 1、在托管期间,如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合同,不视违约。 (1)、因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等不可抗力而导致医院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人员发生重大伤亡,医院无法继续经营的; (2)、受托方托管满五年,年平均经营亏损超过50万元的(须经委托方审计认可)。 2、托管期间,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禁止医院实行托管,要求医院撤销、合并、转让,或限制受托方享有同等公立医院的经营政策及待遇,导致受托方无法经营而终止托管,当地政府或委托方应赔偿受托方的全部投资款(装修费、设备资产购置费等)和累计总亏损额(双方共同委托有关部门审计)的50%。 3、双方如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所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可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违约金100万元。 4、托管期间,对托管合同的有关条款需要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经医院在岗职工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并报医院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 托管终止与清算 托管期满时或各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双方均应由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并执行和处理以下资产和债权债务及交接事宜。 1、受托方应将委托方所提供的所有房屋、设施、设备、仪器和办公家具等交还委托方。除不可抗力灭失和正常老化报废的资产外,如丢失和非正常损失,受托方应拆价赔偿。 2、由受托方投资购置的医疗器械、病床、空调、现代办公设备、车辆等,经双方协商折价转让给委托方。如委托方认为折价不合理或不需要,受托方可以自行撤走。 3、受托方所剩的库存药品、卫材、备品(过期、变质失效除外),按进货价(凭进货发票),由委托方接收购买。 4、合同终止时,受托方应负责清理和结清在托管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未终止的购销合同、合作协议,未完结的医疗纠纷等遗留问题。委托方有权审核以上遗留问题,并认定事实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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