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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木引镇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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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木引镇河长制 工作 实施方案
木引镇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   木引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省、地、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明确各村、各有关单位流域保护管理责任,促进流域保护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结合实际,制定木引镇“河长制〞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行“河长制〞,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通过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四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突发水环境事件得以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河流断面水质、水生态、水环境面貌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地平安保障全面落实,努力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  二、根本原那么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开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妥善处理河流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促进河流休养生息,维护河流生态功能。  (二)坚持党政领导,统筹协调。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负责制,实行党政同责,构建组织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加强部门联动;遵循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将流域作为管理单元,统筹上下游左右岸,提高综合治理成效。  (三)坚持问题导向,属地管理。针对区域和流域实际,加强分类指导,突出“一河一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着力解决河流保护管理突出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协调各方力量,落实属地责任。  (四)坚持强化监督,全员参与。依法治水管水,加强督察考核,严肃责任追究,强化社会监督;把绿色开展新理念纳入村规民约、文明守那么,广泛发动社会参与,营造全社会关心保护河流的良好气氛。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的刚性约束,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控制排污总量和污染工程审批。  主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8%以上;乡镇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强化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明确防治目标和任务,实行水陆统筹,强化联防联控,加强综合治理和入河污染源排查,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以工矿企业、城镇生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为重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到2023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提高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到达40%以上,当季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充满到达80%以上。  (三)加强水环境治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落实空间管控,构建武陵溪、交溪流域科学合理岸线格局,加强武陵溪、交溪流域管理保护,依法划定河流管理范围,严禁侵占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加强黑臭水体治理、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清理,推进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  到2023年,全镇根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实现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56%以上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率到达90%以上;根本完成武陵溪、交溪流域和重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四乱〞现象有效遏制,河流断面水质、水生态、水环境面貌明显改善,省级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6%以上,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全镇小流域Ⅲ类以上水质比例到达90%以上。  (四)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流生态修复与保护,开展河流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强水源修养林建设,加强城镇平原河网和农村小微河道“毛细血管〞治理,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推进平安生态水系建设,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配合县委、县政府完成辖区内河流的河道岸线和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划定工作。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四、组织形式 〔一〕乡镇级河长。木引镇的河长由镇人民政府镇长罗德光同志担任,其中交河流域的分段的宜龙村、罗坪村、速进村分别由镇纪委书记黎斌、副镇长田孟刚、副镇长石力负责。各村驻村干部,村支两委成员,水务站工作人员具体抓好日常管理工作。 〔二〕村级专管员。河道专管员由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负责村所辖河道的日常巡查与信息反响、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水纠纷调处、引导公众参与等工作。河道保洁与涉河工程管护等工作可由河道专管员承当,也可通过购置效劳等方式由专业队伍承当。原那么上每名河道专管员负责一个或假设干个村河道管理,辖区内河道多、任务重的地方可视情调整配置。 〔三〕河长制办公室。设置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工作的具体运行,开展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导检查、考核考评等日常工作,协调组织执法检查、监测发布和相关突出问题的清理整治等工作。 〔四〕镇河长制办公室。镇河长制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木引镇分管水利副镇长李祖军同志兼任,设成员假设干,由党政办公室、国土所、村建中心、农业效劳中心、水利工作站、城管中队等部门负责人兼任。镇河长制办公室日常事务由镇水利工作站承当。 〔五〕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水利工作站负责指导、监督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监测,推进平安生态水系、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河湖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护和河湖水工程建设,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河道内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运输行为。  镇城管队办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跨乡镇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涉水建设工程环境监管,指导协调推进小流域水环境治理,开展涉水建设工程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督,组织实施全镇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监测,协助上级相关部门监管和推进渡口码头污染防治。  村建中心负责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加强镇黑臭水体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镇农业效劳中心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牵头工作,催促指导可养区生猪养殖场的改造升级,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负责渔业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水产养殖污染及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  镇派出所负责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协助专项监督检查。  镇财政所负责落实镇河长制专项经费,协调河流保护管理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镇国土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河流治理工程用地保障;监督指导做好地下水环境监测、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镇林业站负责指导、监督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造林绿化、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集中统一的协调机制。木引镇参照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置方法,组建河长制办公室。强化集中办公,使协调工作日常化,切实形成综合治水格局。建立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原那么上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总情况,研究对策,明确责权,提出建议,下达指令,监督落实。 〔二〕建立全域治理的责任机制。木引镇党委、木引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流域整治责任主体,要制定综合治水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镇有关单位、各村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履行流域保护管理的相关职责。各流域要突出重点,细化任务,实行“一河一档〞、“一河一策〞,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生态治理,提高流域综合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科学严密监测机制。坚持统一规划、优化整合、合理布局,镇有关单位、各村要分部门按职责开展流域水环境质量、渔业水环境质量、水功能区水质等水环境监测。对行政区交界面、干支流交界面、功能区交界面和主要入河排污口,科学设置监测点,做到点位互补,细化加密监测。依托省水环境统一监测平台,构建省、市、县三级监测数据有效会聚和相关部门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共融机制,健全数据库。对监测发现的情况,由河长制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发布,对相关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加强会商研判、科学分析,发现问题,催促有关部门查找根源、落实整改。 〔四〕建立齐抓共管的督导机制。河长制办公室每年年底要编制次年河长制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重大涉河工程专项检查,对督察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督办、限期整改、验收反响。建立“智慧河流〞平台,运用明查暗访、“河长微信群〞,借助第三方监察,鼓励“企业河长〞、“民间河长〞、“社会监督员〞、“河道志愿者〞、“巾帼护水岗〞等,对河流保护管理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建立协同联动的执法机制。河长办公室要科学统筹、协调部署相关部门,对涉河涉水重要事件联合开展综合执法或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河涉水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要坚持执法主体不变、执法权能不变、执法体系不变的原那么,加强河流日常动态监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根据河长制相关制度意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探索建立流域执法指挥平台,加强河流综合执法,优化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配置。 〔六〕建立奖惩清楚的考评机制。建立河长制工作考评制度,制定河长制年度考核考评及奖惩方法,逐级开展考核考评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城乡环境提升指挥部考核内容,并与生态补偿、以奖代补等挂钩。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无故未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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