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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住院
病案
首页
医疗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
医疗付费方式:□ 住院病案首页
健康卡号: 第 次住院 病案号:
姓名 性别 □ 1.男 2.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国籍
(年龄不足1周岁的) 年龄 月 新生儿出生体重 克 新生儿入院体重 克
出生地 省(区、市) 市 县 籍贯 省(区、市) 市 民族
身份证号 职业 婚姻 □ 1.未婚 2.已婚 3.丧偶4.离婚 9.其他
现住址 省(区、市) 市 县 电话 邮编
户口地址 省(区、市) 市 县 邮编
工作单位及地址 单位电话 邮编
联系人姓名 关系 地址 电话
入院途径 □ 1.急诊 2.门诊 3.其他医疗机构转入名称 9.其他
入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入院科别 病房 转科科别
出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出院科别 病房 实际住院 天
门(急)诊诊断 疾病编码 入院情况 □1. 危 2. 急 3. 一般
入院诊断 疾病编码
主要诊断确诊日期 年 月 日 住院期间是否告病危或病重 □ 1.是 2.否
出院诊断
疾病编码
入院病情
出院情况
出院诊断
疾病编码
入院病情
出院情况
主要诊断:
其他诊断:
其他诊断:
入院病情:1.有 2.临床未确定 3.情况不明 4.无
出院情况:1.治愈 2.好转 3.未愈 4.死亡 5.其他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疾病编码
病理诊断: 疾病编码 病理号 TNM分期:
药物过敏 □1.无 2.有,过敏药物: 死亡患者尸检 □ 1.是 2.否
血型 □ 1.A 2.B 3.O 4.AB 5.不详 6.未查 Rh □ 1.阴 2.阳 3.不详 4.未查
随诊 □ 1.是 2.否 随诊期限 周 月 年
科 主 任 主任(副主任)医师 主诊医师 主治医师 住院医师
责任护士 进修医师 实习医师 编 码 员
病案质量 □ 1.甲 2.乙 3.丙 质控医师 质控护士 质控日期 年 月 日
Ⅰ类手术切口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 □ 1.是 2.否 使用持续时间: 小时 联合用药□1.是 2.否
手术及
操作编码
手术及
操作日期
手术
级别
手术及操作名称
手术及操作医师
切口愈合等级
麻醉
方式
麻醉
医师
术者
Ⅰ助
Ⅱ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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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施临床路径管理 □ 1.是 2.否 是否完成临床路径 □ 1.是 2.否,退出原因:
是否变异 □ 1.是 2.否,变异原因:
离院方式 □ 1.医嘱离院 2.医嘱转院,拟接收医疗机构名称:
3.医嘱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拟接收医疗机构名称:
4.非医嘱离院5.死亡9.其他
是否有出院31天内再住院计划 □ 1.无 2.有,目的:
颅脑损伤患者昏迷时间:入院前 天 小时 分钟 入院后 天 小时 分钟
是否因同一病种再入院 □1.是 2.否 与上次出院日期间隔天数______天
住院费用(元):总费用_ _(自付金额: 其他支付: )
1.综合医疗服务类:(1)一般医疗服务费: (2)一般治疗操作费: (3)护理费:
(4)其他费用:
2.诊断类: (5)病理诊断费: (6)实验室诊断费:
(7)影像学诊断费: (8)临床诊断项目费:
3.治疗类: (9)非手术治疗项目费: (临床物理治疗费: )
(10)手术治疗费: (麻醉费: 手术费: )
4.康复类: (11)康复费:
5.中医类: (12)中医治疗费:
6.西药类: (13)西药费: (抗菌药物费用: )
7.中药类: (14)中成药费: (15)中草药费:
8.血液和血液制品类:(16)血费: (17)白蛋白类制品费: (18)球蛋白类制品费:
(19)凝血因子类制品费: (20)细胞因子类制品费:
9.耗材类: (21)检查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 (22)治疗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
(23)手术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
10.其他类:(24)其他费:
说明:(一)医疗付费方式: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贫困救助;5.商业医疗保险;6.全公费;7.全自费;8.其他社会保险;9.其他。
(二) 凡可由医院信息系统提供住院费用清单的,住院病案首页中可不填写“住院费用”。
(三) 医疗保险支付方式1.按项目2.按病种3.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4.其他
住院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基本要求
(一)凡本次修订的病案首页与前一版病案首页相同的项目,未就项目填写内容进行说明的,仍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执行。
(二)签名部分可由相应医师、护士、编码员手写签名或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凡栏目中有“□”的,应当在“□”内填写适当阿拉伯数字。栏目中没有可填写内容的,填写“-”。如:联系人没有电话,在电话处填写“-”。
(四)疾病编码:指患者所罹患疾病的标准编码。目前按照全国统一的ICD-10编码执行。
二、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医疗机构:指患者住院诊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机构名称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目前按照WS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填写,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检验码组成。
(二)医疗付费方式分为: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贫困救助;5.商业医疗保险;6.全公费;7.全自费;8.其他社会保险;9.其他。应当根据患者付费方式在“□”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其他社会保险指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农民工保险等。
(三)健康卡号:在已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健康卡号码,尚未发放“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就医卡号”等患者识别码或暂不填写。
(四)“第N次住院”指患者在本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次数。
(五)病案号:指本医疗机构为患者住院病案设置的唯一性编码。原则上,同一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应当使用同一病案号。
(六)年龄:指患者的实足年龄,为患者出生后按照日历计算的历法年龄。年龄满1周岁的,以实足年龄的相应整数填写;年龄不足1周岁的,按照实足年龄的月龄填写,以分数形式表示:分数的整数部分代表实足月龄,分数部分分母为30,分子为不足1个月的天数,如“2 15/30月”代表患儿实足年龄为2个月又15天。
(七)从出生到28天为新生儿期。出生日为第0天。产妇病历应当填写“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期住院的患儿应当填写“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入院体重”。新生儿出生体重指患儿出生后第一小时内第一次称得的重量,要求精确到10克;新生儿入院体重指患儿入院时称得的重量,要求精确到10克。
(八)出生地:指患者出生时所在地点。
(九)籍贯:指患者祖居地或原籍。
(十)身份证号:除无身份证号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采集者外,住院患者入院时要如实填写18位身份证号。
(十一)职业:按照国家标准《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