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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
基本
术语
解译
标准化基本术语解译
1、标准
标准是对一定范围内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获得最佳秩序、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198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第2号指南中提出的定义(草案)是:“得到一致(绝大多数)同意,并经公认的标准化团体批准,作为工作或工作成果的衡量准则、规则或特性要求,供(有关各方)共同重复使用的文件,目的是在给定范围内达到最佳有序化程度。”
2、标准化
1996年我国颁发的国家标准(GB 3935.1–96)中规定的定义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上述活动主要包括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
198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第2号指南中提出的定义(草案)是:“针对现实的或潜在的问题,为制定(供有关各方)共同重复使用的规定所进行的活动,其目的是在给定范围内达到最佳有序化程度。”
ISO在公布这个定义的同时作了如下两点注释:
(1) 特别是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的活动;
(2) 标准化的重要作用是改善产品、生产过程和服务对于预定目标的适应性,消除贸易壁垒,以利技术协作。
3、标准级别
标准级别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4个层次。各层次之间有一定的依从关系和内在联系,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又层次分明的标准体系。
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其含义是“国标”两个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G”和“B”的组合。
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当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该行业标准应自行废止。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实施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1)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2)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发布。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政府备案。
此外,为适应某些领域标准快速发展和快速变化的需要,于1998年规定的四级标准之外,增加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其代号为“GB/Z”。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1)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2)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使用者参考。
4、标准属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2种属性的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地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由法律规定必须遵照执行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又叫非强制性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行业标准中的推荐性标准也是在行业标准代号后加个“T”字,如“JB/T”即机械行业推荐性标准,不加“T”字即为强制性行业标准。
5、标准种类
由于对标准进行管理的需要,对标准种类的划分主要是以下几种方式:
(1) 按行业归类
目前中国按行业归类的标准已正式批准了57大类,行业大类的产生过程是:由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的申请报告,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目前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确定,同时公布该行业的标准代号。
(2) 按标准的性质分类
通常按标准的专业性质,将标准划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3大类:
① 技术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一个大类,可进一步分为:基础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验和试验方法标准、设备标准、原材料标准、安全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卫生标准等。其中的每一类还可进一步细分,如技术基础标准还可再分为:术语标准、图形符号标准、数系标准、公差标准、环境条件标准、技术通则性标准等。
② 管理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叫管理标准。管理标准主要是对管理目标、管理项目、管理业务、管理程序、管理方法和管理组织所作的规定。
③工作标准。为实现工作(活动)过程的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每个职能和岗位的工作制定的标准叫工作标准。在中国建立了企业标准体系的企业里一般都制定工作标准。按岗位制定的工作标准通常包括:岗位目标(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业务分工和业务联系(信息传递)方式、职责权限、质量要求与定额、对岗位人员的基本技术要求、检查考核办法等内容。
(3) 按标准的功能分类
基于社会对标准的需求,为了对常用的量大面广的标准进行管理,通常将重点管理的标准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管理标准。
6、制定标准
制定标准一般指制定一项新标准,是指制定过去没有而现在需要进行制定的标准。它是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及其水平来制定的,因而它反映了当前的生产技术水平。制定这类标准的工作量最大,工作要求最高,所用的时间也较多。它是一个国家的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方面,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标准化工作面貌和水平。
一个新标准制定后,由标准批准机关给一个标准编号(包括年代号),同时标明它的分类号,以表明该标准的专业隶属和制定年代。
7、修订标准
修订标准是指对一项已在生产中实施多年的标准进行修订。修订部分主要是生产实践中反映出来的不适应生产现状和科学技术发展那一部分,或者修改其内容,或者予以补充,或者予以删除。
修订标准不改动标准编号,仅将其年代号改为修订时的年代号。
8、复审标准
复审标准是指对一项实施过一个时期以后的标准的内容进行复查,审阅其中有无与生产和科学技术发展不适应的内容。当仅有小部分内容做了改动或不做实质性改动时,常用修改标准通知单的办法予以更改;当有大部分内容需做改动或做实质性修改时,应将其列入修订标准计划中予以解决。审查后的标准无改动,或仅有小部分改动,则确认有效。标准重版时不改动标准年代号,在首页上加上“××××年确认”以表明这项标准已经复审,其内容继续有效,有关单位可照常使用。
9、国际标准
由国际标准化组织通过的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是指ISO、IEC以及由ISO公布的其它27个国际组织。
国际标准包括ISO标准、IEC标准及其它27个国际组织通过的标准。ISO、IEC是两个最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IEC共发布国际标准1万多个。“其它27个国际组织”是;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BISFA),联合国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联合委员会(CAC),关税合作理事会(CCC),国际电气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CEE)(CEE已并入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射线单位与量值委员会((ICRU),国际制酪业联合会(IDF),图书馆协会国际联合会(IFLA),国际制冷学会(ILR),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橄榄油理事会(IOOC),国际射线防护委员会(ICRP),国际兽医防治局(OIE),国际法治计量组织(OI、ML),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IWO),国际铁路联合会(UIC),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O),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这27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化文献主要有国际标准、国际建议、国际公约、国际公约的技术附录和国际代码,也有经各国政府认可的强制性要求。对国际贸易业务和信息交流具有重要影响。
10、国家标准
由图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是指全国各部门,各专业,各省、市、区,各企业,各单位都必须遵守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国内各级标准必须服从不得与之相抵触的标准。国家标准是一个国家的标准体系的主体和基础。
11、国家测绘标准
由国家专业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标准化组织批准、发布,在测线专业范围统一的国家标准。
12、测绘行业标准
由我国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该部门围范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称为测绘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