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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食品
抽检
计划
XX年食品抽检方案(终稿)
XX县区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平安抽检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平安监管,标准食品质量平安快速检测工作,提高食品检测车和食品快速检测设备使用效能,根据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方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本管理方法所称食品平安抽检,是指全县工商系统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设备和有关检测仪器,对流通领域食品进行抽样,依据食品标准,运用检测方法对食品的质量进行定性检测,做出质量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发现、预防和消除食品平安隐患,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平安的一种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全县工商系统应遵循“依法、标准、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那么开展食品质量平安抽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任务、职责
第五条食品质量平安抽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工作体制。县工商局负责全县系统食品质量平安抽检管理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基层工商所负责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平安抽检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县工商局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县系统食品质量平安抽检管理工作标准;
(二)制定全县食品质量平安快速检测方案;
(三)采购、配置和分配相关仪器、设备、耗材;
(四)组织培训基层检测工作技术人员;
(五)统计全县食品质量平安抽检数据;
(六)发布全县食品质量平安抽检信息、通报;
(七)指导、监督和考核工商所食品质量平安抽检工作;
(八)每季度向市局报送快速检测工作总结及报表。
第七条基层工商所工作职责:
(一)根据食品市场状况,制定本辖区食品质量平安抽检管理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的检测时间频率,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平安抽检工作;
(三)制定检测设备具体使用管理工作制度;
(四)汇总并报送本辖区抽检工作情况、工作报表;
(五)发布本辖区食品质量平安抽检信息;
(六)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的食品质量平安检测任务。
(七)引导、监督经营者对涉嫌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自行撤柜、退回或销毁;
(八)依法对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进行处理;
(九)对食品质量平安抽检有关资料按规定归结整理,实施档案管理。第八条食品质量平安抽检工作由基层工商所长或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工作职责:
(一)管理检测室和检测设备(箱),协调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联系试剂耗材的供应补充;
(二)按照上级指令组织执行食品质量平安抽检工作任务,确保任务完成和人员财产平安;
(三)做好宣传解释,积极争取广阔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食品平安抽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催促工作人员做好工作记录,全面掌握食品质量平安抽检工作情况;
(五)协调处理检测设备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九条检测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检测工作。未经县局允许,不得擅自更换食品质量平安快速检测人员。对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擅自进行食品质量平安抽检操作。
第十条检测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食品的抽样、检测及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二)在执行检测任务前要做好仪器设备、试剂及辅助材料的检查和准备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妥善解决。
(三)节约使用实验检测试纸试剂等材料,严格按规程操作要求使用仪器设备。
(四)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要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防止发生平安事故。
(五)每次检测都要做好检测记录,准确记载检测时间、地点、检测品种和检测结果等。
(六)检测结束后按要求对仪器进行及时清洁与整理。
(七)定期检查仪器设备、试剂和辅助材料的数量及状况,将贵重危险物品放到指定位置保管,对可能影响次日检测工作的问题妥善解决,自己无法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处理。第十一条工商所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平安抽检技能学习培训制度,从事食品质量平安快速检测工作人员应加强检测技术知识的学习与实践,不断提高快速检测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食品质量平安快速检测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食品批发市场、集(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食杂店等食品经营场所经销的生鲜、散装、裸装食品,原那么上每周实施常规检测不得少于1次,每次抽检样品不得少于2023个。基层工商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原那么要求之上调整检测批次。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进行食品质量平安抽样检测:
(一)传统的节假日元旦、春节、五
一、端午、中秋、十一前的重点食品品种;
(二)专项整治活动期间部署的食品整治重点品种;
(三)无标识或标志不清的食品;
(四)学校周边的儿童食品;
(五)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和市场巡查中发现疑似不合格的食品;
(六)突发食品平安事件或消费者申(投)诉较多、有举报线索的食品;
(七)政府其它部门通报或新闻媒体反映、披露、曝光存在问题的食品;
(八)其他需要检测的情况。
第三章抽检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食品质量平安抽检工作按照抽样、检测、送达、复检、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抽样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抽取样品时,抽样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检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在经营场所或者仓库内随机选择样品。在抽样中应选择基数较大的同批次商品。
(三)抽样应持样品袋进行取样,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即时检测,一份留作备样待查。抽取的样品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除现场检验的外,应当场封样。
(四)抽样执法人员应填写加盖县工商局印章的XX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平安抽检工作单,并由被检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五)备份用样品由执法人员妥善保管,存放于平安可靠的场所,确保不丧失、不变质,保持样品正常性状。经检测合格的备份样品应当及时退还给经营者。
(六)检测食品时不得向经营者收取任何检测费用或以权谋私。第十五条食品检验过程严格按照检测设备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反检测操作流程和规定进行检验,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有效。
第十六条检查过程中随时做好检查记录,检验结果如实填写在工作单上,并及时向分局所负责人报告。严禁在实施检测、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检牟私。
第十七条检验结束后,执法人员应根据检验结果填写加盖县工商局印章的XX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平安抽检结果通知书,并立即送达被检测人,由被检测人在办案送达回证上签收。被检测人拒绝签收的,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名并予以注明。
第十八条送达人应告知被检测人XX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平安抽检结果通知书中载明的复检申请权利与时限。
第十九条被检测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通知书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县工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成认检验结果。
被检测人书面复检申请可以交由所在的工商所,工商所应将复检申请书和备份样品一同上交县工商局。
第二十条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由县工商局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同时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程序执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经快速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依据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的规定,下达责令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书,催促经营者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销售该食品;被检测人对检验结果认可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对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按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食品质量平安快速检测中发现有毒有害指标可能产生严重危害人身平安的不合格食品,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迅速取样,送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同时向县工商局和当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所称严重有毒有害指标,是指食品中含有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化工原料,或者农药残留量、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等,对人体生命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和指数。
第二十四条依据快速检测结果对食品经营者实施行政处分的,应按规定在被检测人的经营场所公示行政处分结果。
第四章设备使用管理第二十五条食品质量平安快速检测设备管理应遵循“标准管理、科学保存、平安第
一、有效利用〞的原那么。基层分局(所)应严格执行县局制定的检测设备具体使用管理工作制度,自行负责食品质量平安快速检测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六条食品质量平安快速检测设备实行专人保管负责制,每台设备相对固定一名至两名检测人员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食品质量平安快速检测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登记,固定专人保管,未经许可任何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或私自使用,不得擅自折装检测设备。
第二十八条基层分局(所)必须设立食品质量平安快速检测室,除现场检验外,食品质量平安快速检测操作必须在检测室进行。
第二十九条根据设备的使用维护说明,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条检测箱内的各种试剂、试纸要均衡使用,尽量做到对食品的全面检测。试纸试剂要定期检查,看是否在合格有效期内,严禁使用过期的试纸试剂对食品质量进行平安检测。
第三十一条使用后的仪器、工具应及时清洗和枯燥,未经清洗不得重复使用,防止检测设备使用中的交叉污染。
第三十二条食品质量平安快速检测设备如有损坏、丧失,必须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时上报。快速检测设备因无法维修需要报废的,应报县工商局审核后再按规定处置。
第五章信息管理及利用
第三十三条基层分局(所)应加强食品质量平安快速检测结果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实施检测的基层分局(所)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检测数据,并对监测信息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食品快速检测结果应及时向基层分局(所)主要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当日在被检测人所在的经营场所,利用宣传栏、播送等,公布食品快速检测结果信息,以期引导、警示消费。
第三十五条对经检测确定为严重危害人身平安的不合格食品信息,公布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实施检测的基层分局(所)应当将检测信息上报县工商局,经县工商局审核后批准,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该食品的名称、批次、当事人及检测结果。
第三十六条食品质量平安快速检测信息未经组织实施检测的基层分局(所)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
第三十七条组织实施检测的基层分局(所)公布的检测信息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六章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十八条基层分局(所)应建立快速检测工作档案,档案资料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对检测档案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管理。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应做到区分年度、类别、保管期限,对重要的资料要复制保存,年终整理存档。
第三十九条档案资料包括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检测数据、检测方法、原始记录、仪器设备说明书、标准资料、统计报表、食品质量平安快速检测工作单、快速检测结果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数字、图像、影音材料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实施检测的基层分局(所)应将每期食品快速检测记录及时整理,及时填入食品质量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