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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
概述
一、 日耳曼法概述
(一) 概念
恩格斯在论及日耳曼法时曾指出日耳曼的法律,即古代的马尔克法律。马尔克是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组织,其兴衰大约在5世纪至9世纪。
因而日耳曼法指公元5-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时间范围Era:(讲解历史发展)
日耳曼既不是一个民族,也算不上一个种族,,日耳曼人是古代一些语言、文化、血缘和习俗相近的民族(部落社会)的总称。古罗马人将公元前2千年到约4世纪生活在欧洲北部和中部,使用日耳曼语族的各种语言的民族,统称为日耳曼人。
公元4世纪 因匈奴人西征,日耳曼各部落开始向南涌入罗马帝国境内
公元5世纪 日耳曼人进行民族大迁徙,大举进犯西罗马帝国,建立自己的王国,史称“蛮族国家”(罗马人把居住在其国家东北方的外来部族称为“蛮族”,这些外来部族中人数最多的是日耳曼人、克尔特人和斯拉夫人)
公元5-9世纪 是从日耳曼人建立国家到欧洲封建制度基本确立的时期
地域范围Geographical scope:(加地图)
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包括:法兰克、勃艮第、伦巴德、西哥特、东哥特、盎格鲁·撒克逊、斯堪的纳维亚等人建立的国家;
性质Nature:
日耳曼人是从原始社会直接进入封建社会的,因此,日耳曼法是早期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法律,既表现出封建法律的特征,又保留着原始社时期习惯的残余。同时,由于它是在以基督教为国教的罗马地区形成和发展的,所以又受到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
(二) 形成与发展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各部落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
1、 原有的部族习惯
2、 “蛮族”法典(成文化)
3、 与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
4、 王室法令的发展
1、原有的部族习惯: 日耳曼人在民族大迁徙之前,解决纠纷、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靠在氏族部落生活中形成的风俗习惯。这些风俗习惯没有文字记载,而是口授心记、代代相传下来的、在日耳曼征服罗马建立国家之时,他们的风俗习惯就相应转变成法律。比如西哥特王国的的法律源于西哥特人的习惯,法兰克王国的法律源于法兰克人的习惯,最初,各王国的法律仍然是不成文的,口耳相传,和道德规范没有明显的区别,被称作习惯法。
2、 “蛮族”法典:
法典编纂原因:
(1)征服西罗马之后,各部族的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政治面临新问题。为强化统治,需要对传统习惯做出调整。
(2)罗马法典编纂的传统的影响。日耳曼人逐渐接触罗马法,以罗马法为范本,模仿罗马历代皇帝的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成文法典。
(3)日耳曼各部族在建国前后开始信奉基督教,各部族皈依基督教后,需要使原有的习惯和教义教规相协调。
法典代表:
在西南欧地区,法典编纂集中在5世纪至9世纪,具有代表性的包括:
西哥特王国:是日耳曼人于罗马帝国境内建立的第一个王国。其法律在日耳曼法的历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并且具有鲜明特色。与其他日耳曼部落的立法相当程度地尊重古代习俗不同的是,西哥特法律中所保留的日耳曼人原始习俗甚微,而无论是早期的被誉为“5世纪最好的立法杰作” 的《尤列克法典》,还是后来的《西哥特法典》,都明显体现出受罗马法影响的特征。
勃艮第王国:颁布的重要法典为《勃艮第法典》与《勃艮第罗马法》,前者具体适用于勃艮第人之间、勃艮第人与罗马人之间的纠纷,后者则仅适用于罗马人之间的纠纷。《勃艮第法典》为最有影响的蛮族法典之一,即使在王国被征服后很长时期,它仍继续在勃艮第人中保留发挥其效力,而且它还反映了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相融合的显著特征。
法兰克王国:法兰克王国是欧洲大陆最为强大、存在时间最长的日耳曼王国。它所编纂的《撒利克法典》在蛮族法典中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是5世纪到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反映出法兰克社会向封建制过渡的状况,也是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
代表法典
影响
西哥特王国
《尤列克法典》
《西哥特法典》
保留的日耳曼人原始习俗甚微,都明显体现出受罗马法影响的特征。《尤列克法典》
是日耳曼法成文化的最早尝试
勃艮第王国
《勃艮第法典》
《勃艮第罗马法》
十分有影响的蛮族法典,即使在王国被征服后很长时期,它仍继续在勃艮第人中保留发挥其效力,而且它还反映了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相融合的显著特征。
法兰克王国
《撒利克法典》
在蛮族法典中具有很大的权威性,是5世纪到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反映出法兰克社会向封建制过渡的状况,也是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
因此,看出蛮族法典的共同特点
其一,除不列颠和北欧的法典使用了本族文字外,其他的都用拉丁文写成;
其二,在内容结构上,都是诸法合体的法典,民刑不分,程序实体合一,并主要集中在对人身和财产的保护方面,没有全面反映法的内容;
其三,规范的内容都是具体确定的,不具抽象、弹性的规定。
3、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
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存在着日耳曼法和罗马法两种法律并存的局面,随着日耳曼人和罗马人的混合居住的延续以及社会封建化程度的加深,两种法律之间相互影响和渗透也加深,并且这一过程一直贯穿于西欧中世纪。
形成原因:日耳曼氏族社会时期,每一部族的成员都要遵守本部族的习惯,受本部族习惯法的保护和管辖,外部族的人不在这种保护和管辖之内,日耳曼人建立国家、编纂法典后,这种惯例被保留下来,演变为适用法律的属人主义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对日耳曼人实行日耳曼法,对被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由于日耳曼人是征服者,所以在两种法律中日耳曼法占优势,当日耳曼人和罗马人发生冲突时,适用日耳曼法。这就形成了西欧封建制早期日耳曼法和罗马法并存融合的局面。
4、王室法令的发展
随着各日耳曼王国政权机关的形成和发展,王室法令开始出现并且日益增多。
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时期
5世纪末——8世纪中期
国王开始颁布法令
加洛林王朝时期
8世纪中期——9世纪中期
法令数量增多,地位作用日趋重要
分类:按性质分,教会法令和普通法令
按内容分,补充部族的法令、国王颁布的独立法令、对官吏下达的训令
特点:(1)属地法:不因人而异,凡同一地区的居民同样适用。
(2)优先适用:王室立法的效力高于部族法,在与部族法冲突时优先适用。
(3)吸收融合:王室立法是为了补充习惯法的不足而颁布,但也吸收了日耳曼习惯的某些制度和规则。
(三) 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日耳曼法表现出与其他法律文明相异的特点:一方面,基于早期封建制的需求,维护的是阶级和等级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又没有完全去除氏族社会习惯法的痕迹,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团体本位:日耳曼法是一种团体本位的法律。日耳曼法保护的中心和出发点是团体,法律对个人的保护不仅因为他是一个人,更因为他是一个团体成员。在日耳曼法上,个人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不能仅凭个人的意志自由决定,而要受团体的约束。这种团体主要是指家庭、氏族和公社。
例如,日耳曼人的家庭中,家长权虽大,但是家长做出重要的法律行为时,由于涉及全家利益,不能个人决定,而是要征得家庭中成年男子的同意。
作为氏族成员,当本氏族有人受到外氏族人侵害时,必须与其他氏族成员共同复仇。
(2) 属人主义: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即不论一个日耳曼人居住何处,对他只适用他所出身的那个部族的法律。而外族人即使居住在那个部族所在地区,也不受该部族法律保护。
这一原则源于原始公社时期的氏族制度。氏族部落组织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按血缘关系划分居民,而居住地经常变更。在这种血缘亲族组织中,习惯规则只适用本族人。日耳曼人建国后,这种惯例被保留下来,使日耳曼法成为属人主义的法律。
这一法律适用的规则直到9世纪后,随着社会封建化的完成,领主势力得到巩固,他们一律适用本地区的习惯法,而不问当事人属于什么部族,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才逐渐过渡到属地主义。
(3) 缺乏抽象性: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规,没有对一类行为的一般原则规定,它是具体的法律,只有对一些解决纠纷的具体规定。例如,刚才提到的《撒利克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处理盗窃罪的一般规则,只列举了盗窃各种具体的物品的情况。
日耳曼法的这一特点是日耳曼社会文明发达程度比较低的反映,与建立在繁盛时期的奴隶制经济基础上、具有高度发达的古代文化背景的罗马法形成鲜明的对照。
(4)形式主义:日耳曼法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比如。转让财产、缔结婚姻、赔偿损害、脱离氏族关系等法律行为,行为人都必须遵守固定的形式、讲特定的语言、做象征性的动作,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人在场,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个人外部表现出的语言和象征性动作,均按习惯加以解释而产生法律效果,而不考虑其真实意思如何。
日耳曼法
罗马法(共和后期之后)
以团体为本位
以个人为本位
贯彻属人主义原则
贯彻属地主义原则
注重形式
注重实质
缺乏抽象性,只是具体的法律制度
概念清晰、原则简明、体系完整
Q:如何理解在罗马法光芒的遮蔽下,日耳曼法仍然展示出极强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