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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设项目
环保
同时
管理制度
430
建设工程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430
建设工程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公司加强建设工程的环保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环保“三同时〞)的原那么,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环保“三同时〞是指公司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
第四条标准性引用文件
(一)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二)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三)环境保护部建设工程“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2223]150号。
(四)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22"38号印发。
(五)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工程平安、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23"62号。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公司改、扩、新建工程工程中环境保护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环保“三同时〞整个阶段的协调,参加设计审查,检查施工过程环保措施落实,配合办理工程各阶段的环保审批手续和组织环保设施的专项验收。
第六条规划开展部负责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前各阶段的设计管理。
第七条设计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立项后的设计管理;要求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八条监理单位受公司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理时,必须同时按国家规定的监理程序和要求,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理(包括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等),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监理资格证书,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监理资格证和上岗证,并熟悉电力环境保护专业。
第九条施工承包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修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影响的生态环境,负责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三章设计阶段的管理
第十条建设工程鼓励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并到达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阶段,公司根据国家对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要求,委托熟悉电力工程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开展建设工程的环境评价工作,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篇(章)。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工程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
(二)建设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等级和设计必须遵循的标准。
(三)各污染源控制方案。
(四)环境保护分类投资和环境保护全部投资估算及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
(五)环境影响分析及环境评价工作情况与衔接等。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工程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
(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
(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
(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本钱。
公司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要根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内容、审查和批复意见,认真开展有关环保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满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条件。
第十五条环保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规定的内容有较大的变更时,设计单位要征得批准初步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环保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施工阶段的管理
第十六条未办理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施工。在安排主体工程的施工方案时,必须同步安排环保设施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中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公司执行电力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各参建单位必须重视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十八条施工承包单位的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各参建单位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
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第二十条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采取绿化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工程管理部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致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验收运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竣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投入试生产前,公司应书面向地方环保局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检查及试运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准文件。
(二)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说明书和有关图纸。
(三)环境保护设施已竣工可投入试运行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技术总结。
(四)日常监督管理自查总结。
(五)平安措施及风险防范对策。
第二十四条地方环保局根据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定期跟踪检查情况,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试运行前现场检查,对试运行检查合格的工程,发给“试运行通知书〞,并确定试运行期限。在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期间,公司应做好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情况记录。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原那么,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工程,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因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工程,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工程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接受、配合环境监测单位按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实行监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在验收监测采样时,公司应保证试生产工况必须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公司应向地方环保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工程,应自开始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地方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地方环保局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公司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评报告书(表)和有关工程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公司申请Ⅰ类、Ⅱ类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工程,为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工程,为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工程,为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公司向地方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工程,地方环保局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工程,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纸件2份。
(二)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三)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纸件1份,电子件1份。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工程,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纸件1份。
第三十二条地方环保局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组织现场检查。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评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调试运行检测合格,其污染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需要。
(三)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报告书(表)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并具有操作资格的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标准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完备的调试运行记录。
(七)符合环保审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其它要求。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验收不合格的,由地方环保部门责令整改,对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危害的,责令停产整改。经整改完
善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四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工程,按照本制度规定,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十五条建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在建设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已经审批的环评报告的情况,应及时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环保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违反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规定,依据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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