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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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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 法治 根本 保证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确定下来。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社会控制模式以及价值系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它强调的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而且也强调国家本身受法律的支配,强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的存在。虽然实行法治是当代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但是追本溯源,由于各国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彼此间的法治之路都会有着或多或少的不同。 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历史延续下来的,党能否继续领导,领导的水平,取决于对这个社会的研究分析能力,能否带动这个社会继续前进,而不是单纯的控制能力,也许还是一种控制,但是一种非常人性化的控制。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的存在都脱离不了政党的领导,不是这个党,就是另外一个党,关键是执政党所引导的方向是否科学,是否有一定的前瞻性,虽然外表上看对大局部的人都没有好处,但是整体方向上却维护了大局部人的利益,为人们带来生活的安定和灵魂的安宁,并使人向一个更好的更高的方向开展就是个好的政党,就是好的党的领导。法治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为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所必然存在的,社会主义法治那么是因为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领导方向所引致的一种法治状况。 党的领导下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治,但是法治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不断变化的,好的党的领导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治的良性变化,适应不断开展的社会形势,引领社会走上更好的道路。 从政党与法治的关系来看,执政党对法治社会的领导是当今世界的一个根本特征和普遍现象。从近代政治的开展状况来看,一方面,法治为政党的存在和开展提供了保障,并用法律标准了政党的各种行为;另一方面,政党又普遍领导和影响着法治社会。从实际情况看,世界各国政党领导或影响法治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对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的影响甚至控制来实现的。执政党对法治社会的领导是当今世界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这不仅符合世界民主政治开展的一般规律,也符合法治建设的根本规律。 从法的起源和本质来看,超阶级的、脱离政治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按照现代法理学普遍认可的说法,法的本质具有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社会性和物质制约性。也就是说,法的本质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通过国家意志的中介实现的阶级意志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法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和鲜明的政治性,根本不存在独立与阶级之外的超然的法。 从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中国国情来看,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和必然要求。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知法、守法实践的思想根底和主导价值追求,实质上就是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树立党的领导理念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几个关系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首先,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其次,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第三,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根本方略是依法治国。二是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 行使职权的关系。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支持、监督和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排除可能发生的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反过来,只有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得到更好的执行,才能使政法工作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这也就是以适应司法专业特点的方式来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 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八项主要任务。中央和省委明确指出,党委政法委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组织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指导推动大案要案查处工作、检查监督政法部门执法情况、组织推进司法改革、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政法工作重大政策法律问题研究等方面的重要职责任务。 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既要加强,也要改进。要把各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下大力气抓好政法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政法机关党员队伍建设。 为什么说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之所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因为以下三点理由。理由之一: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一方面,党依法执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宪法明确规定了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即执政地位,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党要依法执政。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在领导国家的各项工作时,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和宣传工作;在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时,要使党的主张,即政策,经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即法律;还要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实行法律,并监督其实施。作为执政党,只有依法执政,带头守法,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进程。另一方面,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坚决意志。中国共产党在1979年就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对1979年社会上开始的关于“法治与人治〞的大讨论给予了正面答复,就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提法和观念上,我们党没有局限于“法制〞的层面,而是明确提出了“法治〞的观念,从主流意识形态方面使“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得到肯定"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宪法修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进宪法。所以,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是我党持之以恒的意志,表达了我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党执政规律的认识。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 党的领导之所以与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就在于:人民的政党必须也必然以人民的利益为依据和归宿,而真正的良法必须也必然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因此,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不仅不矛盾而且是完全一致的。这种一致性非常重要,可以说是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根本保证的根本理由。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目的、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这主要表达在“三个离不开〞上。 1、立法上(法律制定)离不开党的领导 2、司法和执法上(法律实施)离不开党的领导 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并不排斥对司法和执法工作的领导,相反,司法和执法也同样离不开党的领导。 3、司法体制改革离不开党的领导 第一,只有加强党的领导,才能祛除司法改革进程中的非理性色彩。在司法改革的名义下,不少司法机关,置现行法律的规定于不顾,进行大量的所谓制度创新。而且,作为以为人民效劳作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更多的是关注民意的表达和群众的诉求。第三,只有加强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才能够使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到底。司法制度与政治制度密切相关,具有互动关系。 理由之三。党的领导是宣传法治理论、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的保证。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掌握着主流意识形态。因此,对法治理论的宣传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三)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司法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局部,承担着惩罚犯罪、调处纠纷、保障人权、实现正义、维护稳定和促进开展的重要职能。坚持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那么,前者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后者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我们党之所以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这是因为: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表达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表达了讲法治和讲政治的有机统一,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指针。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内涵之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理念,正确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统一,对于树立和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保我国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是由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凝结了人类文明的政治智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应当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立足中国实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决不能照搬别国的法治模式。离开了党的领导,将法治与坚持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法治建设就会迷失方向,也就不可能保证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也是由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性质、内涵和特点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已经明确载入了宪法。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结果。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与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党执政的目的和内涵来看,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发动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好、维护好、开展好最广阔人民的根本利益。从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来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是广阔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必须提高认识,自觉地把稳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法律权威统一起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党关于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理念,就是要坚持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律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用党的根本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治观武装人们的头脑。我们党不仅是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党,而且是致力于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期执政的党;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倡导者,而且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党的领导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开展方向。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既强调了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性,又对党的领导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坚持依法治国根本方略,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根本方式。一方面,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来处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另一方面,要依法标准执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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