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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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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校 所属 企业 国有资产 管理 若干意见 全文
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假设干意见全文 干意见全文 一年前教育部就曾发文规定,高校领导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教育部近日又下发关于进一步标准和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假设干意见,进一步要求,直属高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的,要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求,直属高校对所属企业要建立退出机制,清理无偿占用资产,除出版社、科技园〔产业园〕、设计院〔规划院〕、资产经营公司、国家工程中心〔实验室〕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称。>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标准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假设干意见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开展战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定,经财政部同意,现就进一步标准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1.切实行使投资人权利、履行投资人义务。学校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加快建立事企分开、权责明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开展战略,使所属企业真正成为产学研用结合平台、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2.落实管理责任。学校要落实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监管职责。要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章程、选择管理者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要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通过选派股东代表、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章程,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3.加强绩效考评。学校要加强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要制定评价方法,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对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业绩增长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防范企业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加强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奖惩的重要依据,促使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勤勉尽责。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要加强对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要根据所投资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分类考核方法;加强对派出的股东代表、董监事成员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对所属企业全面进行清理标准 4.建立退出机制。学校要对所属企业全面进行清理排查,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依规关、停、并、转;对与学科建设无关、对教学科研无促进作用或长期不向高校分配利润的企业,要尽快撤出投资;对产权链条过长难以监管的企业,要压缩产权层级或退出投资。 5.清理无偿占用资产。学校要对无偿或低价占用本校资产的企业,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资产使用手续。要标准校名校誉使用。除出版社、科技园〔产业园〕、设计院〔规划院〕、资产经营公司、国家工程中心〔实验室〕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称。 6.标准企业改制行为。学校所属企业改制,要制定详尽改制方案,严格按规定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价值,坚决禁止低价折股、低价转让,搞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凡企业改制涉及管理层持股的,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23〕78号〕。 三、依法依规办理国有资产管理报批报备 7.严格按规定办理报批。学校所属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国家规定、按管理权限,报财政部、教育部、证监会等有关部委和学校批准。学校所属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登记、无偿划转、协议转让以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转持社保基金、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按规定要履行国有资产报批手续的事项,要按程序办理。 8.严格按规定办理评估备案。学校所属企业整体或局部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归还债务,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局部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资产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四、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9.坚持一企一策。学校要按照国家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本着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开展,有利于健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原那么,从企业实际情况和特定开展阶段出发,积极稳妥推进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坚持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改革一个。 10.坚持公开透明。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做到规那么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改革方案出台前,要依法依规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坚持集体研究决策。要保障企业职工知情权,涉及企业职工重新安置等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五、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管理 11.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学校要根据中央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按规定加强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改良经营业绩考核。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比照相补充的考核方法,标准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加大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鼓励收入。建立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要加强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要按照规定制定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方法,并报学校备案;加强对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鼓励收入。 12.加强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监督管理。学校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标准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要制定标准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具体规定和相关标准;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并将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列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要加强本企业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 六、标准领导干部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 13.高校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的,要按照中组部有关标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 14.教育部直属单位所属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15.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教育部>2023年6月19日 第二篇: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假设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假设干意见 时间:2023-11-25近几年来,高校所办企业不断改革创新,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增大,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弥补教育经费缺乏、效劳高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绩显著。同时,所办企业开展中也存在着产权不清晰、管理不标准、经营效益低下等问题,制约着企业的进一步开展。为进一步标准和加强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所办企业的健康开展,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标准校办产业的开展〞的任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校办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标准和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校办企业定位 1.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有利于支持教育改革与开展、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带动优势和特色学科建设、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高校所办企业作为产学研用相结合平台、科技成果产业化运作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位。 2.高校作为校办企业的直接出资人,要在明确所办企业定位的根底上,制定校办企业开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学校中长期开展规划之中,与所投资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标准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遵循“分级监管、民主决策、效劳高校、控制风险、追踪问效〞的工作原那么,建立健全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民主决策机制和全过程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高校监管企业的工作机制,促进高校和校办企业的健康开展。 3.高校应完善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调整企业投资领域,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缩短管理链条,对于因产权链条过长或经营活动长期停滞等原因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的企业,应通过解散、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调整投资级次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化解管理所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4.高校所办企业应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理顺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5.高校应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统一领导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讨论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评。委员会主任要由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委员会成员包括财务、资产、纪检、审计、设备、科研、后勤、基建、房产、产业等部门负责同志,国资委统一监管单位事业资产与所办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已经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经资委〕的,应当作为学校国资委的有机组成局部,根据国资委的授权对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行使直接出资人〔股东〕权利,承当相应的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学校的对外投资。做到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责、权、利相统一。经资委的人员构成应由学校校长、分管校长以及学校国资、财务、审计、人事、科技、产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资深注册会计师及专职法律参谋组成。 6.经资委要依据高校授权,对校资产经营公司〔包括尚未划转资产公司的学校直接出资企业〕切实履行直接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加快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监管有效的制度体系,既要防止学校对所办企业过度管理和干预,也要防止高校对所办企业放任不管。 7.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将学校所有投资企业股权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高校以投入到资产公司的财产承当有限责任。尚未成立资产经营公司的,要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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