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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汇总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2-02浏览:1收藏

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汇总

第一篇: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汇总

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青岛宝佳置业有限公司 1.总则

1.1为贯彻公司的质量、安全管理理念,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操作规程,责任到人, 特制订本制度。

1.2为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能顺利达到预期制定的目标,公司将为施工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的 监理部、施工单位及单体工程负责人进行奖励。对质量管理不到位及不按图纸方案施工,造成质量 与安全问题或质量与安全事故,则对监理部、施工单位及单体工程负责人进行与本制度相对应条款 的处罚。

2.奖励标准

2.1对于工作认真积极负责、管理到位, 无质量事故出现, 对监理部、施工项目部每次奖励 3000-5000元(在基础、主体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2.2阶段性验收过程中,分部分项工程连续三次验收由监理部、宝佳工务部认可并顺利通过质监站 验收的,给予相关的单体项目工程班子管理人员 300-500元的奖励。

2.3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可行性高、效果明显的质量保证措施,经监理部、宝佳工务部研讨通过后, 给予相应人员 500-1000元的奖励。

2.4施工项目部资料员能够及时的搜集施工单位的资料并能够做到和现场同步,能完成自己职责范 围内的工作,并且填写内容规范属实,给予资料员 500-1000元的奖励。

2.5施工单位对于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应用到工程中,对于节约成本的,给施工 单位按节约工程量造价的 10%奖励。

2.6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率高于 85%或整改合格率达到 100%, 对监理部奖励 500元, 奖励施工单位 1000元。

2.7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月内渗漏无投诉,奖励施工单位 3000元,奖励监理部 1000元。

3.质量处罚条例 3.1基本规定

3.1.1单位工程现场检查验收不合格,第二次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给予监理部处罚 1000元,施工单 位处罚 2000元。

3.1.2材料验收 施工单位擅自替换不合格材料或使用与设计不符的材料, 专业监理人员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采 取有效措施处理,给予监理部 500元罚款 , 施工项目部处罚 1000元。监理部工程师未进行材料初验或出现材料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未进行处理即向宝佳工务部报验(监 理部验收合格后要向宝佳工务部报验 ,视情节给予监理部通报或罚款 300元。

3.1.3施工样板及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重要工序或分项工程未做施工样板就大面积施工,已做施工样板间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开始 大面积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对监理部处罚 2000元 , 施工项目部处罚 5000元。施工样板监理部初验合格后,报宝佳工务部及相关部门验收两次仍不合格的视情节给予监理部 处罚 3000元,施工项目部处罚 5000元。未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试验资料和报验资料造成工程实体和试验资料欠缺严重影分部分项工程验 收的,处罚监理单位 1000元。对重要专项及专业工程无施工方案, 补报或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就擅自开工, 给予监理部处罚 1000元,施工项目部处罚 2000元。对无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旁站方案等重要监理文件或编制不及时的, 给予监理部处罚 1000元。未严格执行旁站监理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罚款 500元。受到施工单位举报的,在施工质量验收过程中经查实存在“吃”、“ 拿”、“ 卡”、“要”情形, 报宝佳管理部按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3.1.4要求准备的监理日志、台账、工程资料等不能及时提供,视影响检查的程度酌情给予监理部 和施工项目部按照 200-1000元处罚。

3.1.5现场成品保护措施不到位,监理部监管不到位的 , 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给予监理 部罚款 500元。

3.1.6各类表、台账、周报、月报、文件、意见征求等必须按制度规定或要求及时上报,如因无申 报内容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按时上报的,应主动沟通并说明情况,否则每延误一次给予责任部门 100元罚款。补报的同时还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后果。

3.1.7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不按照要求配备质检员、安全员、信号员的,给予 1000元 /次的罚款。3.1.8工务部、监理部组织例行检查时,如施工单位不积极配合给予 500-1000元 /次的罚款。3.1.9严格按图纸施工,严禁擅自更改图纸,违者一切责任自负,并承担经济损失。

3.1.10所有钢材、水泥、砂子、砌块等材料到现场均要有产品合格证并做复试报告,若不符合要求 的材料坚决不准使用,所有材料需监理部、宝佳工务部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承担一切经济损失。3.1.11现场分项工程施工前需按要求制作样板,样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没有样板擅

自施工给予施工单位 1000元 /次的处罚。

3.1.12各分部分项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必须做好成品保护,监理部负责监管,任何人不得故意损 坏,否则给予施工单位 100-500元 /次的罚款。

3.1.13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料清,否则将给予施工单位 200元 /次罚款。3.1.14现场严格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均填写好对应的表格 上报监理部审核, 对于 “三检” 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施工单位, 第一次给予警告, 第二次给予 500-1000元的处罚。

3.1.15施工单位的质检员必须积极配合监理部、宝佳工务部组织的验收工作,对于第一次报验不合 格给予下发《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进行报验,直到验收合格。第二次报验不合格,处 施工单位 500-2000元罚款。累计超过三次(含第三次报验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处于 2000-3000元 的罚款。并责令质检员退出现场,施工单位必须另行安排质检人员进场并满足项目要求。

3.1.16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验收程序为施工班组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施工单位项 目质检员进行验收。施工单位质检员验收合格后,将施工图纸、隐蔽验收资料一同报监理单位验收。监理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必须在施工资料上签字认可,否则视为监理单位验收没有通过,然后提报 工务部予以复验。无复验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对施工单位处以 1000元的罚款。

3.1.17任何现场质量问题的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总工、监理总监批准,否则 给予施工单位处以 1000元 /次的罚款,并对有关监理人员处以 100-200元 /次的罚款。

3.1.18施工单位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给予 500元的罚款。3.1.19施工单位自收到工务部通知后,超过四个小时还未签收下发的文件,并没有说明原因的,给 予 200元 /次的罚款。

3.1.20施工单位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加以重视,积极落实需要整改的问题,如继续出现相同的 问题,给予前次罚款金额的双倍处罚,以此类推。

3.1.21工务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不合格项,施工单位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的,视情节轻 重对施工单位处以 100-500元的罚款。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改进并重复出现的,对有关施工单位处 以 500元罚款。

3.1.22对于工务部下发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反馈 的,对工务部专业工程师工作不支持、野蛮施工,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局部返 工的,对施工单位处以 500元 /次的处罚。

3.1.23工程资料的进度必须和现场同步,对应签字栏不得代签,如发现代签现象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次。造成经济纠纷的,给予 2000元 /次的罚款。

3.1.24工务部和监理部在现场管理, 若现场出现顶撞工务部、监理部管理人员的给予每人每次 2000元的严厉处罚,出现第二次责令施工单位重新调换人员。

3.1.25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对施工单位处以 1000元 /次的罚款。3.1.26在工程测量放线过程中,工程定位测量轴线位置、标高发生错误又未经过复测的对施工单位 处以 2000元 /次的罚款。

3.1.27现场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给予 2000元 /次的罚款。不按照图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 给予 1000-5000元 /次的罚款。

3.2地基与基础工程

3.2.1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的要求。

3.2.2土方开挖顺序、方法必须与方案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 的原则,如违反该原则每发现一次给予 1000元的罚款。

3.2.3开挖基槽时,要控制好基槽的轴线标高、放坡系数,如有一项超出规范及方案的,每项罚款 1000元。

3.3.3开挖基槽时,基底严禁用机械一次性开挖到设计标高及超挖,要按规范留出人工清槽的高度, 必须要有钎探记录,超出允许偏差给予每项 1000元的罚款。

3.3.4定位放线时,其偏差值应符合规范要求,超出允许偏差根据问题严重性给予 100-300元 /根的 罚款。

3.3防水工程

3.3.1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的要求。

3.3.2水泥砂浆防水层的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阴阳角必须做出半径不 小于 50mm 的圆弧,如不满足要求给予 100-500元 /次的罚款。

3.3.3铺贴防水卷材前,必须先将找平层清扫干净,在基面上涂刷基层处理剂,如直接铺贴罚款

200-500元 /次。

3.3.4防水卷材的搭接宽度不能小于规范要求,否则给予每米 30元的罚款。3.3.5卷材在转角处、变形缝、穿墙管道等处要严格按照方案、规范施工。否则给予每处 200元的 罚款。

3.4钢筋工程

3.4.1钢筋工程质量要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钢筋机械连接 技术规程》(JGJ107-201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03、图集(11G101-1, 11G101-2, 11G101-3的要求。

3.4.2严禁对钢筋进行气焊烘烤,一经发现对于已安装的钢筋需全部拆除并且给予 1000-5000元的 罚款。

3.4.3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梁、柱少放、漏放、错放一根钢筋发现后补上,并按 500元 /根罚款(自己补上不计。

3.4.4钢筋绑扎一次性验收,如出现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尺寸、纵向钢筋的排距、箍筋和拉 筋的间距、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接头设置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的, 根据具体情况给予 50-200元每处的处罚。

3.4.5墙柱主筋移位超出验收规范罚款 20元 /根。

3.4.6柱、墙箍筋不水平且漏绑扎超出验收规范,垫块不到位的罚每处 20元。3.4.7预留洞口加筋按设计要求,必须加到位,若达不到设计要求每处罚 50元。3.4.8电渣压力焊检查偏心、融合点不均匀按接头个数 10元 /个罚款。接头焊完敲去焊渣后,发现 焊包表面四周凸出钢筋表面小于 4mm 的按照每个 20元进行罚款。焊包渣及墙柱内焊渣清理不干净罚 10-20元 /处。如果重复出现双倍处罚。

3.4.9带棱钢筋进行机械连接时最小拧紧力矩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给予 50元 /个罚款。

3.4.10结构楼板的板底筋在跨中采用绑扎搭接或者焊接的一经发现罚每处 50元。有墙无梁的部位 没有按照图纸设加强筋的每次罚 500元。

3.4.11梁上的附加筋长度允许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的或长度正确而摆放位置超出规范要求的给予 10元 /根的罚款。

3.4.12梁支座处的非贯通筋(支座负筋长度超出规范允许偏差的,给予 20元 /根的罚款。

3.5模板工程

3.5.1模板工程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3.5.2模板及其支架应首先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可靠的承受浇筑砼的重量、侧压力 及施工荷载。门架剪刀撑不能少,结构线条、梁截面尺寸及模板标高均符合图纸要求及规范允许偏 差值内。

3.5.3模板安装完后,自检、互检合格先后报监理部和工务部复查,若监理部、工务部检查偏差超 出规范要求,处以一处 50元的罚款。

3.5.4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污染钢筋和混凝土接茬处,如有污染罚款 50元 /处。

3.5.5梁板墙及结构线条做错及不按规定施工罚每处 500元。3.5.6支撑架的扣件松动、下沉一处罚 20元。

3.5.7模板几何尺寸制作错误一处,拆除重新处理,偏差 15mm 以内的一处罚 50元, 30mm 以外的一 处罚 200-1000元。漏浆严重造成构件变形的每处罚 100-500元。

3.5.8模板拆除后, 阴阳角漏浆罚每处 20元, 柱梁悬挑板、墙垛拆模后出现歪扭每处罚 100-500元。3.5.9板面高低不平、墙模不成一条线、墙柱梁截面尺寸偏大或过小超出规范要求的、梁柱节点差, 给予每处 20元的罚款。

3.5.10墙柱按照控制线垂直度偏差超过 5mm 每处罚 10元。

3.5.11阳台空调板及向外挑出部分上下不在一条垂直线上,偏差(以验收墙柱垂直度的标准检查 大的每处罚 50元。

3.5.12未经监理部及工务部部批准同意,私自拆模的每处罚 500元。3.5.13梁、墙、楼梯间平板内有木屑、树皮等杂物,每处罚 30元。

3.5.14楼梯踏步支模相差较大导致结构尺寸偏差超规范要求的,以及拆模损坏结构棱角的每处罚款

20元。3.6混凝土工程

3.6.1混凝土工程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3.6.2砼试块回弹、抽芯检查符合要求,若不合格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费用,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 失承担一切后果。

3.6.3蜂窝、麻面、漏振、露筋、孔洞每处罚 100-1000元。

3.6.4砼浇筑后楼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不超过±5mm ,超过 10mm 以外范围的罚款 20元 /㎡。

3.6.5浇筑砼前严禁乱踩上层钢筋,浇筑前应铺板搭桥,如有乱踩现象,罚款 50-300元 /次。3.6.6浇筑砼前应对模板喷水(根据季节的变化 ,若不喷水罚 200元 /层或施工段。

3.6.7浇筑砼 12h 后进行浇水养护, 气温高的季节用薄膜覆盖浇水养护(根据气温的高低进行调整 , 若养护不到位导致砼缺水裂缝等质量问题,罚款 500-1000元 /层,严重者专家论证费用由施工单位 自负。

3.6.8入户花园、生活阳台、卫生间、厨房间标高低于室内正常标高值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若达不 到要求的每处罚款 50元。

3.6.9墙柱接头凿毛不到位处每处罚款 100元。

3.6.10地下室后浇带、变形缝、塔吊顶留洞、物料提升预留洞或分段浇筑位置及其他容易渗水的部 位,没有按要求设置止水钢板或有效止水措施的,给予每米 100元的处罚。

3.6.11 砼浇筑完毕后,其强度未到达 1.2MPa 以上,就上人、上材料给予 50元 /㎡的处罚。

3.7砌体工程

3.7.1砌体分项工程一定要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的要求。3.7.2砖砌体日砌筑高度不应超过一步脚手架高度或 1.5米,如不符合要求,拆除并返工,罚款 100元 /㎡。

3.7.3砌筑之前应对砖材料浇水湿润,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 500元。

3.7.4砌体灰缝砂浆饱满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等质量问题,若达不到 要求给予 50/㎡的处罚。

3.7.5水泥砂浆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否则给予每次 300元的罚款。3.7.6砖砌体应以水平线排分皮数杆,第一皮砖底如灰缝偏厚底部用細石混凝土或高标号砂浆找平。若达不到规范要求每处罚 20元。

3.7.7丁字墙、十字墙、“ L ”墙等特殊部位,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搭砌的给予每处 200元的罚款。3.7.8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预留的拉结筋应位置正确,施工 中不得任意弯折,若达不到规范要求每处罚 50元。

3.7.9构造柱的钢筋必须按照图纸要求设置,纵向受力筋根部和顶部(板底没有植筋或搭接长度 不足就进行隐蔽的,一经发现给予每处 300元的罚款。

3.7.10构造柱浇筑砼前,必须将砌体留槎部位和模板浇水湿润,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砖渣和其他杂 物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规范要求每处罚 100元。

3.7.11填充墙砌筑接近梁柱板时应按方案要求留一定空隙,待墙体砌筑完并应至少间隔 7天后再进 行补砌挤紧。若达不到要求给予每米 30元的处罚。

3.7.12砌体中图纸要求放置拉结筋的部位不符合要求或漏放钢筋的,每根罚款 10元。

3.7.13门窗洞口过梁必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1 预制过梁的几何尺寸和方案要求偏差大于 10mm 以上的处罚每米 10元。过梁钢筋不符合方案要 求的给予每米 50元罚款。过梁砼有蜂窝麻面、平整度差等问题每米罚款 10元。植筋现浇过梁的钢筋植入深度应满足 15d, 否则每根罚款 50元。植筋后钢筋的自由端和纵向钢 筋的搭接、焊接长度需要满足方案要求。否则每根罚款 30元。

3.7.14砌体根部没有按照图纸、方案要求砌筑每米 10元的处罚。3.8抹灰工程

3.8.1抹灰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1-2001中的要求。3.8.2砂浆配合比必须符合方案要求,否则每立方米罚款 500元。

3.8.3基层处理应无灰尘、无油污,砼墙面要毛面处理到位,若达不到要求罚款 10元 /㎡。

3.8.4抹灰前要提前浇水湿润,若不洒水湿润罚款 10元 /㎡。

3.8.5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阳角应用 1:2水泥砂浆(具体配比见图纸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 于 2米,每侧宽度不应小于 50mm。若达不到要求罚款 10元 /㎡。

3.8.6抹灰层与基层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脆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 缝。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款 30元 /㎡。

3.8.7抹灰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款 10元 /㎡。

3.8.8抹灰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抹灰分隔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墙面平整度、垂直 度超出规范要求给予 50-100每处的罚款。墙面观感差、掉砂、泛白给予 50元 /㎡的处罚。

3.8.9墙面抹灰层采取加强措施时,没有搭接或搭接长度不足的部位每米处罚 5元。不同材质交界 处搭接长度不足每米罚款 10元。固定钢丝网的钉子规格、间距不满足方案要求给予 20元 /㎡的处罚。没有挂网就擅自抹灰的给予 100元 /㎡的处罚。

3.8.10门窗洞口预留洞口在抹灰后的尺寸必须符合图纸要求,偏差超过规范要求导致门窗无法安装 的给予每处 50-100元的处罚。

3.8.11墙面如出现预留空调洞不圆、线盒不方正等问题给予每个 20元的处罚。

3.8.12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且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宽度和深度 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款 10元 /米。

3.8.13室内抹灰阴角要顺直,三角交点要清晰,阴阳角要方正,若达不到要求每条罚 10元。3.8.14每层(基层、中层、面层抹灰厚度不应超过规范和规程规定的厚度。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 等于 35mm 时必须用网片进行加强。严禁一遍成活,抹灰层施工完后夏季高温应及时喷水养护,若达 不到要求罚款 20元 /㎡。

3.8.15混凝土梁墙柱及图纸方案要求的部位基层宜采用凿毛或混凝土界面剂处理。也可用 1:1水泥 砂浆拉毛或喷浆进行毛化处理,并喷水养护,确保基层和分刷层的结合。墙面抹灰前认真做好基层 处理和浇水湿润工作,砼面的隔离剂及杂物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要求罚款 10元 /㎡。

3.8.16外墙穿墙螺杆洞漏堵一个每个罚款 20元。3.9门窗工程

3.9.1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否则每发现一次给予 500元的罚款。

3.9.2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应牢固,砖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该条为强制性条款否则给 予每樘 500元的处罚。

3.9.3金属门窗、特种门窗的品种、质量、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铝 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都应符合设计要求,否则每樘给予 200元的处罚。

3.9.4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 图纸方案要求,否则给予每樘 200元的处罚。

3.9.5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并且推拉门窗扇必须由防脱落措施。若达不到要求给予每樘 100元的处罚。

3.9.6金属门窗的配件型号、规格、数量要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安装要求牢固,位置要正确,功能 需满足要求,若质量不达标,每樘罚款 50元。

3.9.7门窗框安装后表面应清洁、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无划痕碰伤。若不到标准 给予每樘 100元的处罚。

3.9.8金属门窗在安装后,框与墙体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若现场擅自改用其他 不符合规范方案要求的填嵌方法,将给予每樘 500元的处罚。

3.9.9门窗框周边的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若不达标给予每樘 50元的处罚。

3.9.10铝合金推拉门窗扇安装完毕后,其开关应力不得大于 100N(10公斤 ,若达不到要求应给予 调整,并处罚每樘 50元。

3.9.11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否则根据其偏差程度将给予每樘 100-300元的处罚。3.9.12门窗安装过程中,如发现土建预留洞口不满足设计要求,应及时通知现场工程师给予协调, 不得擅自打凿,否则给予一次 500元的处罚。

3.9.13门窗玻璃的安装质量应满足规范要求,出现质量问题时,根据问题严重性给予 100-500元的 处罚。

3.10饰面砖工程

3.10.1饰面砖的施工质量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50210-2001的要求。3.10.2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否则不准使用并且处于 10元 /㎡ 的处罚。

3.10.3饰面砖必须粘贴牢固,如发现脱落空鼓的给予每处 200元的罚款。3.10.4饰面砖粘贴后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残损,否则给予 100元 /㎡的处罚。

3.10.5墙面饰面砖粘贴后的垂直度、平整度、阴阳角方正、接缝直线度、接缝高低差、接缝宽度都 应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若达不到要求,根据偏差数值的大小给予每处 100元的处罚。

3.10.6墙面突出物、预留洞口周边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美观,禁止用铁钳等工具随 意对饰面砖进行切割,否则每处给予 30元的罚款。

3.10.7饰面砖接缝(勾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一致。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50元 /㎡的罚款。

3.10.8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成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顺直,流水坡向应正确,坡度必须 符合设计要求,如达不到要求给予每米 20元的罚款。

3.11涂饰工程

3.11.1涂饰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50210-2001的要求。3.11.2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如发现有问题的部位不得擅自进行涂刷,必 须经监理部验收,施工单位处理合格后方可施工。否则给予 50元 /㎡的处罚。

3.11.3涂料施工完毕后,墙面应涂饰均匀,粘贴牢固,没有漏涂、透底、起皮掉粉问题。如不满足 要求给予 50元 /㎡的处罚。

3.12屋面工程

3.12.1屋面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的要求。

3.12.2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 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 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 1%, 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 200mm。若达不到规范要求每米罚款 20元。

3.12.3卫生间沉箱、厨房、阳台、生活阳台、空调位、花池的地面抹灰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向地漏找 不小于 1%的排水坡度。侧壁根部做不小于 50mm 的小圆角。若达不到要求给予每处 50元的罚款。3.12.4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山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 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形。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找平层应做面略低的凹坑,此处易渗漏部位易增设 一道防水措施。防水施工完成后应做蓄水或淋水试验。若达不到要求每米罚 20元。

3.12.5找平层平整度及分格缝的位置和间距应符合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罚款 20元 /㎡。

3.12.6蓄水试验发现渗漏、积水现象每处罚 100-200元。

3.12.7屋面瓦施工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发现屋面瓦颜色排列错误的给予 200元 /㎡的处罚。

3.12.8屋面瓦坐铺砂浆不饱满,对钢钉、铜丝偷工减料的每发现一次处罚 500元。

3.12.9屋面瓦施工完毕后未进行成品保护造成破碎的每片罚款 50元。没有将污染处按要求清理干

净的罚款 100元 /㎡。3.13电气工程

3.13.1电气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的要求。

3.13.2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与建筑结构构件的连接应牢固,不得采用熔焊(电 气焊且严禁热加工开孔,若达不到要求每处罚款 50元。

3.13.3接地(PE 或接零(PEN 干线的连接必须具有不可拆卸性,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 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金属导管(除胶合性可绕金属导管外必须接地或接零,金属软管不得 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管。电缆金属支架导管过墙、板的电缆金属套管应保护接地或接零,钢管与 箱体间应按规定做跨接地线,镀锌导管可绕行保护管应采用专用接地卡或接地线,金属线槽桥架插 接母线外壳应可靠接地或接零安装牢固,并不得敷设在易燃易爆的气体管道上方。金属线槽不得作 为设备接地导体,镀锌线槽桥架连接板两端不少于两个连接固定螺栓,平垫弹簧垫齐全。金属线槽 全长不少于 2点与接地干线相接。非镀锌线槽连接板两端应跨接地线,接地线材质截面应符合相关 规范标准或企业技术标准要求。若达不到要求根据问题的轻重每处给予 100-1000元的罚款。3.13.4金属导管线槽应按规定做防腐处理,非镀锌钢导管内外壁均做防腐处理(埋入砼中导管外壁 除外 ,塑料线槽需有阻燃标记,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得有变形或破 损。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得有折扁裂缝,管口应平整,管内无毛刺,表面涂层均匀,无 污染无锈蚀。若达不到要求每米罚款 30元。

3.13.5电线电缆的配管及线槽桥架敷设及安装的位置走向、连接固定方法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配 线应分色,导线绝缘电阻值必须符合有关要求。若达不到要求每处罚款 100-500元。

3.13.6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 2mm 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三相和单相 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若达不到要求每处罚款 50-300元。

3.13.7电源插座的规格、型号、接线和安装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厨房、卫生间安装防溅插座, 潮湿场所采用密封型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各种插座安装均应与墙面(地面贴紧无缝隙, 安装牢固,表面光滑平整,盖板装饰帽齐全,固定牢靠,无破裂划伤。若达不到每个罚款 50元。3.13.8照明开关的接线盒安装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同一建筑工程的照明开关应采用同一系列产 品,开关的通断位置一致,安装位置正确便于操作,高度距离符合要求,开关面板紧贴墙面,周边 无缝隙,安装牢固,操作灵活,接触可靠,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部件完整,装饰帽齐全。若达不到要求,每个罚款 50元。

3.13.9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所用的电气设备和导线端子等器材产

品必须是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厂家的合格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和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若达不到要求每处罚款 200-1000元。

3.13.10配电箱柜安装牢固,垂直度、平整度要符合规范要求,根据偏差大小给予 100-500元的罚 款。

3.13.11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匹配,无气割开孔,安装配电箱与墙面贴紧,表面油漆完好无污染。配电箱柜内的电气安装整齐牢固、配线正确,接线端子固定牢固,强弱电端子隔离布置。若达不到 规范要求每处罚款 100元。

3.13.12照明配电箱(盘内分别设置 N 线和 PE 线汇流排, N 线和 PE 线经汇流排配出,母线镀层完 整,紧固螺栓直径数量搭接面符合要求,开关电器电缆应按规定标识

正确、清晰齐全,箱柜内电气 安装系统图图例应与箱柜内电气安装一致,绘图正确、清晰、整齐、适用,导线按相序及用途分色 一致,接线不用开口鼻子,线鼻子根部用热塑封或绝缘布包扎,颜色与分包一致,包扎整齐美观, 箱柜内导线按回路分开绑扎,导线应留有余量。若达不到要求罚款 100元。

3.14 水暖风工程

3.14.1水暖风工程应符合《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通风与 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及图纸要求的相关图集施工。

3.14.2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所用的材料、配件、半成品、成品、器具及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性 能及其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应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试检验报告、产 品质量认证或生产许可证。若不满足要求,每次罚款 500元。

3.14.3管道和设备安装应位置正确、排列合理整齐、坡度、坡向、减震、伸缩等符合要求。支架、吊架、托架的构造形式、间距、位置、规格尺寸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平整,与支撑物和垫层接触紧密平稳,不得与管道直接焊接,防腐处理良好,调风管水管与支架之 间必须安装防腐保温木托或圆木。

3.14.4空调风管、水管与支架之间必须安装防腐隔热木托;发现不按规范处理,罚款 100~500元。3.14.5 管道与设备连接接口应平整严密无渗漏,其备接甩口应封闭严密。采用柔性接头的管道,设 备不得使其接头和管道借口承重,违反要求的每处罚款 200~500元。

3.14.5室内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和设备必须达到饮 用水卫生标准。给水系统的各种阀门、管件、配件、水表位置合理,接口合格,出水方向合理,规 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给予罚款每处 100~500元。

3.14.6水泵、水箱、消防器材、风机、空调机组、散热器设备等安装应符合规范、设计要求。管道

穿墙处的保护连接合格。表面涂层光滑整洁色泽均匀、无漏涂透底、流坠、无裂缝起皮、无滴水、渗漏现象。若达不到要求,每处罚款 100~500元。

3.14.7室内冷热水器等压力管道和设备系统安装后管道保温前应进行压力试验(有记录 ,试验方 法和试验压力应符合规范要求。暗敷设的热水采暖管道使用各类塑料机复合管时(墙内、地面内 不得有接头,管道穿越楼层、墙的要预留套管。套管高度计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防潮防腐处 理的做好防潮防腐处理。埋设管道保护层、保温层厚度等符合施工工艺要求及设计要求。明装的塑 料管道应固定牢固,不得有松动和污染。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 100~500元。

3.14.8 排水系统的无压管道设备在隐蔽前应按照规定进行灌水试验, 室内排水管道应按有关规定做 通球试验,确保排水畅通。金属盒非金属排水管道的吊钩管箍箍卡支吊架安装牢固;检查口、清扫 口、伸缩节、止水环及污水通气管设备的位置间距数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便于检修。若达 不到要求,每处罚款 200元。

3.14.9地漏应设置在有防水的地面,排水地面的坡度、流向符合要求,无倒泛水;地漏凹入地面的 位置、深度正确,周边封闭严密无渗漏,平整光洁美观;水封深度不小于 50mm。若达不到要求,每 处罚款 100元。

3.14.10卫生洁具等设备安装应平稳牢固、器具符合节水要求,并与支架接触稳定,位置标高坡度 管径符合设计要求,成排洁具整齐一致,排水口与排水管连接牢固封闭严密无渗漏,表面光滑洁净, 使用美观,嵌缝胶均匀顺直,粘接牢固,无堵塞无渗水不滴漏,无裂纹无破损。若达不到要求,每 处罚款 50-200元。

4.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

4.1对于进入工地现场不戴安全帽、标识不规范、高空作业安全带不带、挂设不规范,酒后进入施 工现场,一经发现,对违章单位罚款 200~500元。

4.2对于配电箱使用不规范,存在一箱多用、混用、使用非标准箱、缺防护、缺巡视记录、接地接 零不规范等情况、电线电缆铺设不规范、乱接插座、乱拉电线等, 一经发现, 对违章单位罚款 200~1000元。

4.3机械设备管理 无验收、无台账、无检测、无封闭等情况,对于责任单位罚款 200~2000元。2 无巡检、无保养记录,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200元。电动工具存在绝缘未检测、电线过长、接电不规范,使用无绝缘设施、无验收记录等情况,对 违章单位罚款 300~500元。加工机械若有接地接零漏接、挂设不统一、无防护罩、无防护棚等情况,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1000元。4.4 消防管理 若发现在易燃物附近及施工部位边施工边吸烟,对责任单位罚款 300~500元。2 消防器材无巡检记录、配置不足、不规范、药剂过期、随意玩弄、无定期保养,存在以上情况 时,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1000元。在高层施工中,若存在消防水管未及时跟上,无消防带配备等情况,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1000元。

4.5防护设施管理 存在拆除不报告、无监护、不复位, 设施未保养、警示标识不齐全等情况, 对违章单位罚 500~5000元。临边洞口缺设施,擅自移动,封闭不坚固,无吊装区域防护措施,无防坠落措施,井边维护简 易,存在上述情况,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2000元。

4.6 安全监督发生重大危险源未识别、不上报、无措施及现场监控等情况, 或者安全无网格化管理、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无追究措施,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2000元。

4.7方案与安全交底 存在方案未编制、未审批就施工,不按方案施工、操作等情况,对责任单位罚 500~5000元。无日岗交底,交底无针对性,危险源告知不清,无上岗检查等,对责任单位罚 500~1000元。安全措施不落实、设施简陋、措施费用无编制,无资料等,对责任单位罚 500~1000元。

4.8人员管理 存在无证件、假证件、失效证件、证卡不齐、年龄偏小或偏大,无劳动合同、专职人员未配置、少配置等情况,罚责任单位 200~1000元。有进场不告知、不登记、不向总包单位汇报、出场不销项等情况,罚责任单位 200~500元。4.9 宿舍生活区管理 宿舍区如发生不登记、擅自留宿、使用电热器、私拉乱接电线、宿舍基本设施不到位等情况, 对违章单位罚款 500~1000元。存在宿舍无值日制度、不清洁、乱扔垃圾、常流水、常明灯等情况,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1000元。

4.10 施工现场人员管理 施工人员随地大小便,对责任单位罚 100-200 元。2 在施工现场发生打架、斗殴等现象,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2000 元。4.11 安全事故 因乙方原因造成现场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交纳罚款 1 一般事故 5 千~1 万 2 重大事故 2 万~5 万 3 特大事故 5 万~15 万 注:上述安全文明生产施工奖惩制度,指较轻的事故,若在同一个施工单位连续出现 2 次(含 2 次)以上,将对监理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5.附则 5.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建的单位及个人; 5.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宝佳置业有限公司 2014 年 1 月 22 日 16

第二篇: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安 徽省 建 设 厅 文 件 建管〔2006〕385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管理,规范参与检测活动各方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对工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

1、企业试验活动: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工的入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的活动;

2、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六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第七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保合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情况登记表》

(五)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六)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证书证件提供扫描版,其他材料提供WORD 或 EXCEL格式)。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扩项应提交上述第七条中

(一)、(六)项资料,扩项涉及资质类别增加、要求人员条件提高的,还应提供

(三)、(四)、(五)中涉及增加的有关材料。第九条 资质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

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受理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十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中列出批准的具体检测项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资质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发证机关复查合格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逾期未申请复查的单位,资质证书自行作废。检测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的;

(五)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技术负责人除外)后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送有关变更证明资料,办理变更手续;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在30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检测机构的资质注销手续: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定资质的;

(二)检测机构破产、撤销、歇业的;

(三)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发生合并、分立的。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可以在异地设立检测试验室(简称试验室)。试验室开展的检测业务不能超出母体机构的资质范围,母体机构对试验室的质量行为负责,并负有管理试验室职责。

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在岗人员(职称、社保合同、持证上岗等)条件应符合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证取样检测能力应不低于母体机构资质中的4项,持证检测人员数不少于6人。

检测机构在异地设立试验室,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增设试验室申请表》,提供对试验室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对试验场地、仪器设备拥有产权(或3年以上使用权)的证明、管理试验室的制度和保证检测质量的措施等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试验室,资质管理部门应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测机构变更栏”给予登记并公布。

试验室使用母体机构资质图章对外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资料管理纳入母体机构管理体系;试验室只能以母体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承接检测业务。

试验室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入母体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手册》。试验室撤消,母体机构应在30日内向资质审批部门报告注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有效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章 检测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检测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证或超越许可范围承揽资质管理范围内的业务。

检测活动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质量。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参加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的能力验证活动,能力验证不合格的项目应在限期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资质管理部门对其检测能力进行重新核定。第十九条 检测试验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测机构技术、质量负责人还要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检测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检测机构,不得挂靠检测。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隶属关系;检测机构承揽属于与自身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建设、管理、设计、材供、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测项目时,其检测结果不具有公正效力。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应当有利于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有关当事方协商确定。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委托检测内容、执行标准、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裁决等。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形成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鉴定)报告应包含下述基本信息:

(一)委托单位,委托日期,检测日期,检测类别,材料(产品)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执行标准,主要检测仪器,检测结果、结论意见,检测、审核、批准人;

(二)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还应当注明见证人姓名及单位;

(三)专项报告和工程鉴定报告还应包括工程概况、取样方式及部位、检测内容、评定结果及其它相关记录和技术资料;

(四)检测(鉴定)报告应有检测人、审核人签名,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封面要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资质图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专用章。检测(鉴定)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内容不全的,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处理)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执行国家、本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取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检测取样知识,取样人员与取样方案应获得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同意。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四条 见证取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证人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具有监理岗位证书或具备检测试验知识并经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同意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拟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及其试验室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真实记录不合格检测对象的信息,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检测信息季度上报制度。各检测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所承担的工程检测项目的基本情况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注册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检测机构按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检测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承担工程质量鉴定的检测机构还应按季度报送《检测鉴定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情况登记表》。检测机构及其试验室应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立信息联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管理部门不得利用掌握的检测信息影响检测机构的经营活动。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承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或本机构设备临时出现故障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的,按分包检测对待。分包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检测项目需要分包时,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方同意。

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分包资料,对分包检测结果负责,同分包任务的承检机构一起向委托单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应委托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也可委托各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组织论证。

第三十条 外省检测机构入皖开展检测业务,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测机构备案应提交的材料有:《检测机构入皖检测备案申请表》、资质证书副本和《信用手册》(或所在地资质审批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明)、入皖检测配备的仪器设备清单、入皖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从事见证取样材料检测的,应当在检测业务所在地建立符合要求的试验室。

本省检测机构跨市承接检测业务,应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争议复检,应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可以依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规则对检测机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的检测能力进行评估,检测试验能力评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辖区内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检测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培训考核大纲,安排能力验证活动,监督指导检测行业协会的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检查措施:

(一)进入检测活动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二)就有关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检测机构或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需要时可对有关试样的检测资料进行抽样取证;

(四)对有证据表明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对有关试样、技术资料、设备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五)查验能力比对试验结果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检测规范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检测机构的守法情况,对其实施差别化管理。同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一年内到同一单位的试验室检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二次,对守法者可减为一次,对违法者可增为3个月一次。监督检查不得干预检测机构的正常检测活动。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检测业务委托方以及检测活动的相关当事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整改,依法处罚责任者,并记不良行为记录。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由行为发生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省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一)使用过期资质证书、能力评估证书从事检测的,或超出允许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未按本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承接与自身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单位的检测业务而未申明的;

(四)拒绝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经批准的能力验证活动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六)检测人员无证上岗,或故意使用同时受聘在两家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的;

(七)检测仪器未按规定检定的;

(八)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半年内不受理其资质扩项申请,被记两次不良记录的从第二次记录时起停止其承接能力评估范围内检测业务三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检测机构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报请资质审批部门变更其许可范围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非检测机构在质量检测试验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不良记录。

第四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据管理权限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超出权限的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关单位正常的检测活动。

第四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开展检测能力评估、组织检测能力比对试验以及培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测行业协会在上述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监督管理活动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附件二: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附件三:《检测机构入皖检测备案申请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手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设立试验室申请表》(从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网下载中心下载,网址:www.xiexiebang.com)附件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两类。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要求,并依据实际检测能力对照《安徽省工程建设检测项目参数表》(以下简称《参数表》)选择所开展检测项目的具体检测参数。《参数表》备注栏标有“▲”的,是必备检测参数。

一、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专项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

(二)专项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按规定获得相应培训合格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区(县)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必须具备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内容中6项以上检测能力,除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区(县)可不少于2人。

三、专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专项检测业务内容中的一类或几类项目检测的能力,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获得培训合格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类

获得培训合格登记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获得培训合格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四)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获得培训合格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五)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类

获得培训合格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

(六)建筑节能检测类

获得培训合格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相关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附件二:

质量检测业务内容

一、见证取样检测

(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

(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三)砂、石常规检验;

(四)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五)砌墙砖、空心砌块、加气砼砌块检验;

(六)简易土工试验;

(七)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九)沥青和沥青混合料检验;

(十)防水材料常规项目检验;

(十一)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的检测。

二、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3、硅酮结构胶剥离粘结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坚固标准件及高强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5、钢材、钢铸件力学性能检测。

(五)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1、土壤氡浓度检测;

2、室内空气中氡、甲醛、苯、氨及TVOC浓度检测;

3、室内装饰材料有害物质浓度检测。

(六)建筑节能检测

1、建筑外门、外窗的“三性”及传热系数检测;

2、建筑构件热阻或传热系数检测;

3、建筑材料导热系数检测;

4、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与抗风压检测;

5、建筑节能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检测项目。

第三篇:施工管理规定

施工管理规定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未戴安全帽者进行批评、教育或罚款50元。

二、进入施工现场后,先熟悉周边环境,对隐患部位要特别加以注意,时时刻刻牢记“安全第一”宗旨。

三、必须在指定区域内工作,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其它施工领域,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四、严禁酒后作业,由于酒后作业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五、工作时思想上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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