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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2-01浏览:1收藏

雇工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第一篇:雇工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雇工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作者:张静律师 资料编辑来源:胜法网

(一)我国关于雇工的有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条款来对个人雇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3、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极为相近.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1)劳动关系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且一方要成为另一方的成员,并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而雇佣关系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2)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循一定的程序;而雇佣关系的解除没有什么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3)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争议;而雇佣关系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4)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雇佣关系发生解除时,则法院无权判令双方维持雇佣关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一)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的原则首先,雇主对雇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理由是,雇工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雇主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用合同的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雇工的债权.其次,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受损害具体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损害的,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工伤待遇.这种补偿具有无过错责任的性质.雇员与雇主的民事地位平等.雇工也是劳动者,无论劳动者的就业形式如何,同样也应当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因此,雇员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害,同样应按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处理.再次,雇主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工的利益.从雇主与雇工的经济地位来看,雇主明显优于雇工.雇工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损害,在一般情况下,雇工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的,而且有时雇主确实也无过错.如果认定雇主不承担责任,将极不利于保护雇工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另外,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根据:一是雇主的雇佣行为是意外伤害的来源;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只有雇主可能控制这些危险;三是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是公平原则的要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它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经济补偿而不是损害赔偿.它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和民事赔偿标准相比也是偏低的.不能因个人雇工法律关系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相同而类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雇工作为受人雇佣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身体受到一般伤害

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篇: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维放男63岁 汉族 出生:1949年10月04日住:简阳市新市镇永和村2组58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芦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陈日新联系电话:***

被告:丁家云

被告:吴斯林

被告:彭接友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144837.48元。(详见赔偿清单)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2日下午4点三十分左右,原告在为被告丁家云、吴文娇夫妇家建房做外墙粉刷时,因二层二架的一根架栓料从中折断,从高达六米多的架桥上摔落下来,造成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截瘫、胸口椎体前脱位。原告摔落下来之后由被告吴斯林及被告丁家云之妻吴文娇送往芦溪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原告的伤势很重,但是住院治疗仅仅28天,因为三被告仅仅只彭接友支付15000元急诊费和前面几天的住院费后,便再也不管了,原告被迫只得于2011年9月30日好转住院。2011年12月16日由芦溪县司法局新泉司法所委托,经萍乡市芦溪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被评定为伤残七级,误工日评定为240日,后续治疗费8000元。原告出院后,就作为雇工的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问题,虽经芦溪县司法局新泉乡司法所多次耐心调解做工作,但是,三被告就是不承担责任,互相推诿,让原告的生活雪上加霜,原告受伤后,原本就困难重重的家庭更陷困境(因为家中还有壹级残疾的妻子需要照料)。因三被告皆不愿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用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芦溪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2012年4月10日

第三篇: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XXX

乙方:XXX公司

双方简况:甲方XX(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乙方XXXX公司(或者个人 个人就不用注册地址法人等等)私营企业 注册地址:XX市XX大道XXX号XX大厦XX室。法人代表XXX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

事由:2012年X月XX日 XXXX活动在XX市XXXXXXXXX附近广场举行。(详细叙述具体事宜)上午XX点多钟……………………………………………………………

甲方受伤,乙方领导XXX先生非常重视,主动配合医院救治,及时支付医疗费用,派员协助护理,并经常到医院看望甲方。

鉴于以上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及《广东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双发友好协商,就此次甲方所受人身伤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支付迄今为止已发生的各项医疗、住院费用(含救护车费、急诊检查、治疗费、住院费)。为甲方所在单位同意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可用于冲减乙方开支。

二、乙方支付甲方住院期间交通、餐饮费800元,外医院专家会诊费600元。

三、乙方支付甲方出院后的后续治疗费、检查费、交通费5000元。

四、乙方支付甲方营养费6000元(参照广州市标准三个月每天50元,按四个月计算)。

五、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及家人精神损害慰问金、护理费5000元。

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会订补充协议,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有达不成协议的,双方保留司法申诉权利。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即刻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2012-5-30

第四篇: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性别,汉族,年 月出生,现住永登县民乐乡四沟村社,身份证号码为,联系电话:。

乙方:,性别,汉族,年 月出生,现住永登县秦川镇新园村五社,联系电话。2011年 月 日晚上,甲、乙双方在地方因口角发生争斗,甲方受伤。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等各种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给甲方。

二、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承诺不做伤情等鉴定,不再因此事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亦不得向乙方再次索要任何损失,并由甲方父亲做担保,如违犯此条款,由甲方父亲负责返还全部赔偿费用。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五篇: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住院治疗期间,甲方已为其缴纳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36000

元(大写:

叁万陆仟元整)。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截止2020年1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另行支付人民币52000元(大写:

伍万贰仟元整)。上述两次金额合计人民币88000元(大写:捌万捌仟元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后续的康复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二、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到该款项的收条。

三、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但就本协议的违约行为保留追诉权利,如果乙方收到以上款项后又向公安机关控告甲方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52000元费用。

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经医学诊断证明乙方因此次人身伤害造成的后遗症所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甲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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