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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范本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1浏览:1收藏

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篇:公司章程范本

重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重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230号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 *** *********************

乙 *** *********************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货币 实物 货币 实物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第二篇: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样式一

(为了帮助您顺利起草好公司的章程,并能符合法律的要求,我特地起草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样式供您参考。本章程样式中宋体字为章程样式的内容,括号中的楷体字为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要求,请您务必通读公司法和详细阅读了解本参考式样后,再动手起草您公司的章程。)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特别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名称:XXXX有限公司(注:企业名称一般应由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特征和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不同企业的字号不得相同。)

第二条 住所:XXXXXXXXXXXXXXXX(住所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是企业首脑机构的所在地,应标明路名及门牌号码)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从事纺织机械的制造和销售。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的注本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整,是在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本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由全部自然人共同出资组成;也可全部由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等共同出资组成,但机关法人中,国务院明令禁止经商办企业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然人也可与法人共同出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应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股东数额必须为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第五条 本公司股东有:

(一)常州市华力机械厂

注册号:13791080-5

住所:常州市临江区天山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军

(二)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裕机械设备供应公司

注册号:17896621-4

住所: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衡山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平

(三)常州市机械技术研究所

证号:[93]6985

住所:常州市长宁区黄河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陆宁克

(如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的,则应逐一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和现住址,如“周红军、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32040530618041,住址:常州市兰陵路12号”)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保证现代企业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公司的健康发展,公司股东在公司范围内可以充分享受权利,也必须认真履行其义务。在制定股东的权利、义务内容时,您务必全面、认真的阅读公司法,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股东的权利、义务表述得更全面、合理。我们在这里列出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供您参考)

第六条 本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以其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出资比例取得红利;

二、股东对公司经营中的重大问题享有决策权;

三、股东有选择公司经营者的权利;

四、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五、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六、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七、股东享有质询权、对董事会和董事的工作提出质询,要求其作出明确的答复;

八、股东享有其在公司出资的资产转让权,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九、股东享有其在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时的优先受让权;

十、股东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缴出资权;

十一、股东享有共同定制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

十二、股东享有告诉权和起诉权,在公司及其他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有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事实、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向司法机关提出起诉或向行政机关举报揭发;

十三、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取得公司因解散经依法清算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第七条 本公司股东应当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股东有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二、股东有参加股东会议并执行股东会议的义务;

三、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数额和期限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不能按规定缴纳认缴出资的股东,必须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五、股东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六、股东有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

七、股东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义务。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本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评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工业产权一般指专利和商标权;非专利技术指没有专利的技术成果,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未授予专利权的和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一、常州华力机械厂,出资额为人民币35万元,以实物(生产设备)形式出资,占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5%,1995年3月10日前全部出齐。

二、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裕机械设备供应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58万元,占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58%,以货币形式出资,1995年3月10日前全部出齐。

三、常州市机械技术研究所,出资额为人民币7万元,占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以研究所机械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1995年3月10日前经公司全体股东认同同意签字之日起,作为出资到位的依据。

(法人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其出资额不得超过股东自身净资产地50%,如华力机械厂净资产至少应有70万元以上,紫裕机械设备供应公司净资产至少应有116万元以上,以其出资时的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净资产不是法人的注册资本,它有可能大于,也有可能小于其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后,负责依法向公司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

资证明书,并依法置备公司股东名册。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仅有两个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只能相互部分转让股份);

第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一个股东一票)同意;

第十二条 不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在规定的××天期限内(一般不要超过30天,这一期限应由股东在章程中共同明确)不购买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第十三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持有的无形资产,作为对公司出资的,也可依法转让)

第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住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应当撤换或采用背书方式变更出资证明书。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是从现代企业应当具备“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出发的;如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和一至两名监事。)

第十五条 股东会

一、本公司股东会由常州华力机械厂、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裕机械设备供应公司和常州市机械技术研究所共同组成。(如公司出资人为自然人的,则其当然为股东会组成人员;法人股东作为股东会成员的,其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或所长等则成为该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出席股东会。)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利机构。

二、本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公司是由独资公司、有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2)公司净资产在人民币六千元以上。如达不到这两个条件,股东会则没有这项职权。)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如果公司因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而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二名监事事时,股东会的职权则因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也可按下列内容制订: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关于聘任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报告;

5、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6、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7、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8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决议;

12、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三、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裕机械设备供应公司法定代表人×××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四、本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如公司只设执行董事的,则应表明执行董事也有权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五、本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并无法指定主持人时,由全体股东协商确定主持人。(如公司只设执行董事的,则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或股东协商确定的人召集主持。)

六、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七、股东会对涉及本条第二款第8、11、12项内容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则应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八、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九、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董事会

一、本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各股东单位委派后经过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其中常州市华力机械厂委派2名,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裕机械设备供应公司委派3名,常州市机械研究所委派2名。(董事会成员数额应是单数,有利于正确决策。)

二、董事会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时,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三年。)

三、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也可规定由各股东直接委派产生。)

四、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且无法指定他人时,则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六、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由董事长负责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

七、董事会作出决定时,应经过半数董事通过。表决时董事会成员为一人一票。

八、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九、公司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如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则建议按如下要求制订:执行董事:

一、本公司依法设立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年,连选可以连任。在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三、执行董事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并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拟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聘任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等事项的方案;

8、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9、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选;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如公司设董事会的,经理最好不要由董事长兼任。如公司只设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

理。在这种情况下,应把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职权合并制订。如执行董事不兼任经理、经理行使的职权可表述为:

1、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报告工作;

2、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3、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建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5、起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草案,负责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向执行董事报告执行情况;

6、提请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监事会

一、本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2人、公司职工

代表1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只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二、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监事会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本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董事长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无《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

形和身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公司所在地的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专业知识,能从事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之日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时,董事长同时取

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

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六、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检查、监督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七、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公司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罢免权,但

必须符合本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为执行董事的,其职权为:

一、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

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监督检查执行股东会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公司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罢免权,但必须符合本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接受本公司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十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于每结束后××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递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

提取利润的*%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七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财务由××部门负责,设会计×人。

(按照法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

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公司必须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和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益金,经股东会决议还可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非经依法审查验证,不得分红。)

第十一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本公司研究决定

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和申请宣告破产时,应积极

配合人民法院实施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时、本公司可以解散;

一、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进行清算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至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在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年,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营业期限由公司股东共同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抵触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等涉及公司设立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事项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修改公司章程,应经股东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决议。修改后的章程和股东会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如股东为法人的,则应写明法人名称、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如股东为自然人的,则应由其签名并加盖私章。)

××××年××月××日

第三篇:公司章程

郑州创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朱琰、石同辉、赵红刚等方(人)共同出资,设立郑州创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郑州创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号卖场2125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1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1、朱琰:现金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225000元,所占股份45%。

2、赵红刚:现金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所占股份40%。

3、石同辉:现金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75000元,所占股份15%。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全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暂不设立设董事会。第十九条 如设立,则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1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2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终了后60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5%的法定公益金;弥补亏损;向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郑州创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7月18日

第四篇:公司章程

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公 司 章 程

Q/JRD-300-0002-95 ─────────────────────────

第 一 条 序 言

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其他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根据一项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简称“甲方”)─一家按中国法律组建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工商局”)注册的中国公司、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简称“乙方”)─一家按中国法律组建并在工商局注册的中国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简称“丙方”)─一家按中国法律组建并在工商局注册的中国公司和美国第一中华电力合作有限公司(简称“丁方”)─一家按百慕大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日期为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四日的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简称“合同”),合同各方已同意建立一家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的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公司”)。公司的“章程”如下:

第二条 合资经营公司

2.01 “公司”的中文名称为“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JingYuan Second Power Co.,Ltd”。•“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国甘肃省兰州市。2.02 “合同各方”为:

(a)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成立、•有效存在并在工商局注册的中国企业(营业执照号码为10001764-3(4-1))。

法定地址 : 中国北京市

右安门外玉林里1号楼 邮政编码: 100054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王文泽

职务 : 总经理

国籍 : 中 国

(b)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成立、•有效存在并在工商局注册的中国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22433064-X)。

法定地址 : 中国甘肃兰州

西津东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李建国

职务 : 总经理

国籍 : 中 国(c)甘肃省电力公司,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成立、•有效存在并在工商局注册的中国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22433538-7)。

法定地址 : 中国甘肃兰州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张明喜

职务 : 总经理

国籍 : 中 国(d)美国第一中华电力合作有限公司,一家按照百慕大的法律成立并有效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地址 : Clarendon House Church Street Hamilton Bermuda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谭兆栋

职务 : 总 裁

国籍 : 美 国

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合称各方,分别称某一方。2.03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将以其资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各方以其向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将仅用其自有资产来偿还其债权人的索赔。公司的任何债权人可就公司的资产追索公司的债务。

2.04 按照中国的法律,公司为企业法人。2.05 公司的一切活动受中国颁布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及规定的管辖。公司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有关法律及规定的保护。

2.06 公司的审批部门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或“审批部门”)。

2.07 公司获外经贸部批准之后,它将向国家工商局或甘肃省工商局办理登记。公司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2.08 合同中所定义的术语用于本章程时意义相同,除非本章程另作规定。

第 三 条 经营目的和范围

3.01 公司的目的是: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改进甘肃省的电力供应状况,促进甘肃省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并确保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3.02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a)建设电厂;

(b)根据有关合同发售电;和

(c)经营电厂并开发与电力相关的环保、节能、运行和维修及其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

第 四 条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01公司的投资总额为RMB ¥ 2,506,700,000(人民币二十五亿零六百七十万元)。

4.02 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RMB ¥ 700,000,000(人民币七亿元)。

甲方将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0%,计RMB ¥350,•000,000(人民币三亿五千万元)。甲方将按合同第5.3•款所述以人民币现金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

乙方将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5%,计RMB ¥105,•000,000(人民币一亿零五百万元)。乙方交按合同第5.3•款所述以人民币现金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

丙方将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计RMB ¥35,000,000(人民币三千五百万元)。丙方将按合同第5.3•款所述以人民币现金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

丁方将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计RMB ¥210,000,000(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丁方将以美元现金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

4.03 各方将按照合同第5.4款及附表一规定的期限、方式和形式向公司注册资本缴付出资。

4.04(a)任何一方认缴一笔出资额后,•该出资额将被记录于公司帐簿,并且,公司财务主管将根据由董事会按中国法律所选择的作为公司独立审计师(“独立审计师”)的中国注册独立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验证报告并在董事会的指导下向该方颁发经董事会正、副董事长签名的”“出资证明书,证明该出资的金额及缴付日期。(b)出资 证明书将载明下述事项:公司名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成立日”)、出资者的名称及其出资额、出资日期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日期。

(c)签发给任一方或按本章程第4.06款转让或出让给任一方的出资证明书若遗失、被盗或损毁,该方应立即向董事会作书面报告备案。董事会在审查及批准报告之后将促成一份新的出资证明书签发给该方。

4.05 在公司的合营期限内,公司不可减少其注册资本额。公司的额外融资应按照合同的第5.9款办理。公司注册资本额的任何增加须经各方书面同意、董事会一致通过以及审批部门的批准。

4.06 任何一方就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的全部或部分作出任何转让、出售、处置或其它转让均须按合同第5.8款的规定办理。

第 五 条 董 事 会

5.01 董事会将在公司成立日成立。董事会首次会议将在成立日之后的三十日内举行。

5.02 公司董事会由十(10)名各方委派的董事组成,安排如下:(a)四(4)名董事由甲方委派,其中一名由甲方委派为董事会董事长;

(b)二(2)名董事由乙方委派,其中一名由乙方委派为董事会副董事长。

(c)一(1)名董事由丙方委派;以及

(d)三(3)名董事由丁方委派,其中一名由丁方委派为董事会副董事长。

公司第一任总经理将于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上聘任。公司第一位总经理及每一位后继的总经理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但无权投票表决,除非他是甲方所委派的董事。

董事的任期为四(4)年,董事经委派方再度委派可连任。•任何一位董事的任期届满时,或者如果董事会的某个席位因任何其他原因由某位董事在其完成任期前空出,则原来委派该董事的一方将尽快委派一位继任者来完成该空出席位的董事未完成的任期。

如果由于注册资本的增加或重新分配而导致各方的股权比例改变,则每一方委派的董事人数也将随之调整。若因上述股权比例的改变而导致任何董事在董事会的席位被取消,则该董事的任期将因该事件而自动终止。5.03 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a)公司章程的修改;(b)公司的终止和解散;

(c)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转让;

(d)公司与其他任何经济实体的合并;

(e)以公司的名义根据中国破产法及相应法规提出免除债务或其他有关保护的要求,或采取任何行动促使任何与破产相关的行为;

(f)出具担保或进行中国法律容许的其他融资安排;(g)资产的转让或抵押;

(h)向任何一方委托其他的责任;(i)向各方分配利润;

(j)批准公司的预算以及对预算的任何修订或偏差(包括资本、成本、研究、开发和报酬的预算);以及(k)提取、使用或分配合同第15.8款所提及的三项基金。5.04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且须有一名丁方的董事投赞成票:(a)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及改变其职权范围;(b)签署、修订、补充、重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任何项目文件或融资文件,或准许对这些项目文件或融资文件的任何弃权或认可或对其任何此类文件的终止或请求强制执行;(c)从事任何未在合同第4.2款中列明或未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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